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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君波

    物業管理起源於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歷經一兩百年的發展歷史和市場檢驗。

    國際統稱為物業管理,其本質著重於對物(房屋、設施裝置、環境)的專業科學管理而使其保值和增值,對人的特約服務較少,因為中國國情特殊,涵蓋了部分對人服務內容。

    物業管理的模式有兩種,一種就是目前中國最為普遍的包乾制模式,“以收定支”,自負盈虧。另外一種就是酬金制,也就是小區所有的物業費、停車費、公共收益等費用全部由業主委員會收取保管,業委會每月將物業管理公司應得的人工工資、社保、福利、服裝、利潤費用支付過去,剩下的一切盈餘或者虧損都由全體業主分享或承擔,一切收支100%透明、公開,全體業主高度擁有知情權、決定權。

    因為包乾制屬於自負盈虧,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性要求物業企業予以何種方式公佈公示。

    小區所有的公共收益(廣告、停車費)是在小區正式成立業主委員會後由物業企業與業委會進行移交。所以通常其他業主並沒有得到全體業主授權,也沒有名正言順的資格去了解,其實很多業主也缺乏審計的專業能力。成立了業委會就會公佈於眾!

  • 2 # 茗韻業主心聲

    物業公司收取什麼費(小區收益類)是和業委會的服務合同裡確定的。

    老小區的水電氣費是供應商和物業委託的,所以,視具體情況才能確定。

    簡單講,業委會如果專業,那麼對物業的合同可以定崗定薪,其它收費和物業可以沒有關係!

  • 3 # 手機使用者61491856574

    現行物業管理公司人員複雜,背景複雜,欺榨業主,手段惡劣……是涉黑溫床!希望政府早日關注!建議恢復居委會管理!

  • 4 # 邊遠業委會專家

    物業公司的本質是對設施裝置的保養和養護。對人的服務是隻昇華。由於物業公司對於開發商搞好關係拿盤,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合同中對於業主的經營性收入收益簽署的很猥瑣。造成說不清楚的原因。當所有業主入住以後,中間的矛盾就必然存在。

  • 5 # 信仰人生

    現有的物業公司絕大部份都是開發商自已成立的,那是為業主服務,實際上就是隻收錢不做事,開發商才大氣粗,紅黑兩通,膽小的業主都是敢怒不敢言,有什麼辦法呢

  • 6 # 新月一鉤彎

    物業法明確規定,公共利益歸業主。

    物業不公佈公共利益,只有一個目的:非法佔有業主利益!

    有人說什麼模式導致操作不同,這人是物業的,別聽他的鬼話,法律不會隨他的操作改變法律結果;公共利益歸業主,真正實施了,物業會吹著喇叭公佈;不公佈的,必有貓膩,說明白點,他要非法佔有業主的錢。

  • 7 # 幸有霖汐

    小區公共地面上收取停車費和引入廣告都是常見現象。根據《物權法》規定,這兩類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業委會是權利主體。公共區域是否需要劃分車位和引入廣告、如何收費等都需要業主投票決定。

    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一般沒有約定上述兩項內容,這就不是它的收費範疇。物業公司會以物業費入不敷出為藉口,強行霸佔這兩項收益。這是違法的,業委會可以起訴。

    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公共資源獲取的收益 ,有向業主公示的義務。物業費使用必須公示。一般是每個季度公示一次。

  • 8 # 衝浪151978880

    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業主大會決議,由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才能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法律上才能生效。車位費,廣告費依據物權法及業主大會約定,該是全體業主的要嚴格執行。就不會有現在的矛盾。

  • 9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如果你能深入物業瞭解一下,或許能改變你、或者更多人對物業的看法,物業轄區有大有小,收費有高有低,總的來說超10萬平方的小區物業的曰子還好過點,超20萬平方的小區,物業那個真是花錢寬餘,有利可圖。低於10平方的老小區也就維持曰子很緊張。就要增收節支,增收來源,廣告費,停車費等,有業主不理解,物業收了那麼多錢怎麼不掙錢,原因是物價年年漲工資年年漲,利潤年年降,那個物業不急阿?業主說物業不掙錢還不快點走?物業進駐小區都是在相關部門備過案的,要撤走要同相關單位打招乎,辦手續,對物業的信譽是有影響的。撤離也是有條件的,首先物業要誰辦交接手續,不知道的認為,走就走吧,有啥好交接的,其實有的程式一定要走,交接雙方要去燃氣,供水,供電供暖,還有小區建築資料,等等。小區沒有合法的接收人,他也很難與小區脫離。

    在物業工作中,有很多事不能用合不合理的方法處理,例如電梯門裝飾用的門框,正常使用幾十年也不會有事的,可業主推電動車,搬運東西,碰壞就走,按規定應由當事人岀資維修,可當事人不認帳,物業不修又不行,讓物業岀錢又心不甘,維修費本不應該物業出,這時就要移用其它款項了,如公共收益這筆錢了,這樣的事很多,在一根筋頭腦單純的業主面前又無法解釋,合法不合法真的分不凊了

    物業工作的核心是房產與配套設施,業主車輛進岀小區是出於協助業主安全防範和維護秩序而管,要管就要有投入,有投入就要收回成本,這才有了收費。各級政府也是認可這一事實,基本都對收費做以規定,物業執行了規定,你說合法嗎,你能說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不合法嗎?結論是能維持生活秩序,為政府、百姓分憂就合法。

  • 10 # 唱作人高階

    物業體質和相關法律確實不成熟,不健全。看看全國89%不滿意的業主態度結果就得知,有很大修改空間。有很多條款不符合社會的發展了,到了必須改革的程度了!現在的情況不是業主求物業存在,而是89%的業主希望物業滾出小區。

    說到底,物業和業主合同必須是業主和物業單獨定,絕對不能以不籤物業制定的合同就不讓拿新樓鑰匙入駐為理由坑老百姓和強行讓業主同意物業制定的壟斷合同。物業費可以一家一家收,就不可以一家家籤合同?業主可是小區主人,業主的權利在哪?

    業主還必須有可以自己治理小區的權利!

    合同必須兩年一簽,合同有物業服務細節,有懲罰物業不服務或是服務不到位等懲罰細節。物業入駐小區必須給業委會繳納10萬以上保證金。

    業委會可以一條龍在政務大廳能辦下來。有阻礙的成立業委會必須判刑的法律規定才可以。

    人大會議必須提案才行啊!!!

  • 11 # 水木石482

    服務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有償服務屬市場經濟,商業交換,服務於特定人群,無償服務屬社會服務,財政支出,服務於大眾

  • 12 # 使用者2186232099623

    要求業主成立業委會才能維權是賴政行為。政府應規定,物業公司進小區只能為業主服務,收取物業費。不得進行其它任何經營收費行為!政府監管,小區無須成立業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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