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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怡然616

    此問,題主表述過簡單了些,但我從瞭解的一些因公傷(亡)責任事故依法處理案例看,直屬領導被刑拘也是為徹查該起因公而亡事故。就我分析:

    首先,此“亡"以初步界定為責任事故,公安部門控制責任領導或業主應該屬於正常。

    其次,造成員工工作期間因工作而死亡(題主未提及因突發疾病等其他原因),這樣必然與工作環境、機器裝置故障等有直接原因。

    其三,也可能會存在安監等監管部門已作出過責令停業(停工)限期整改通知,而業主或主管在未進行整改即存在安全隱患情況下,依然讓員操作、作業而導致員工傷亡事故。

    僅僅是以問作分析,但在所問方面公安部門執法是嚴肅的,曾經也發生過在企業發傷亡事故後,責任人、業主逃走的事例。

  • 2 # 職場人的家

    首先回答問題,發生死亡重大安全事故,在特定條件下刑拘是正常合理的。問題不是很詳細,但是從字面意思,直屬領導已經被刑拘,我們反過來推理,就是什麼條件下能刑拘?

    我們還是從《刑法》中來尋找答案

    1、《刑法》第134條規定: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135條規定: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入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透過《刑法》這兩條的規定來看,不論發生以上規定中那種情況,負有直接領導職責的人都要承擔責任。而被刑拘應該是在事實基本確認的情況下,為避免出現諸如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形,而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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