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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iski47978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為了正確核算和披露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銀行應設定“預計負債”科目以及“未決訴訟”、“債務擔保”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預計負債”科目餘額應在銀行資產負債表負債方單列專案反映,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應披露;而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後,在損益表中反映。  依據上述規定,銀行在資產負債表中,對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應與其他負債專案區別開來,單獨反映;同時,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各項預計負債形成的原因及金額作相應披露,以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獲得充分、詳細的有關或有事項的資訊。與此同時,還應確認一項支出或費用。這項支出或費用在利潤表中不應單列專案反映,而應與其他費用或支出專案(如“營業費用”、“營業外支出”等)合併反映。如果銀行基本確定能獲得補償,在損益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費用或支出時,應將這些補償預先抵減後反映。  (一)或有負債的披露  1.應披露的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無論作為潛在義務還是現時義務,均不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因而不予確認。但是,如果或有負債符合某些條件,則應予以披露。根據或有事項準則規定,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1)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2)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3)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4)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銀行的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是對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銀行的或有負債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對某些經常發生或對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銀行的可能性極小,也應予以披露,以確保會計資訊使用者獲得足夠充分和詳細的資訊。  2.對或有負債應披露的內容。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規定,或有負債應披露的內容包括:或有負債形成有原因;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3.特殊規定。  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按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資訊預期會對銀行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銀行可不披露這些資訊,但應至少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  (二)或有資產的披露  1.應披露的或有資產。  產作為一種潛在資產,不符合資產確認的條件,應不予確認,因為確認或有資產可能會導致那些可能永遠不會實現的收益得到確認。但是,如果或有資產符合某些條件,如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銀行帶來經濟利益時,則應予以披露。  2.對或有資產應披露的內容。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銀行對或有資產,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資產的形成原因、預期對銀行產生的財務影響等。在進行或有資產披露時,銀行應特別謹慎,不能讓會計資訊使用者誤以為所披露的或有資產肯定會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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