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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木小軒9697576

    我也給大家舉個例子, 2009年8月,住某高層住宅17樓、年近70歲的周老太太,乘電梯下樓時,電梯突然向下墜落,然後又極不正常地上下升降數次。受驚的周老太太站立不穩,摔倒在電梯裡,傷了骨盆,當場昏迷。後來被其他業主發現,緊急呼叫120急救車送醫院搶救,留院治療3個多月後方才出院,花費了各項醫療費約6萬元。

    2010年初,周老太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周老太訴稱,由於物業公司維護電梯不力,沒有及時地保障電梯各項裝置的安全,導致電梯失控,致使她受重傷住院,應當對她的各項損失承擔全責,因此,要求物業公司在一個月內支付她各項醫療費用6萬元。

    物業公司辯稱,公司方面已經盡責,且電梯的維保工作是由專業的電梯維保工程公司定期實施的,物業公司只是替電梯維保工程公司向業主代收電梯維護費而已。周老太平日身體有恙,伴有眩暈症;事發時她獨自一人,不能證明受傷是由於電梯故障所致;再則,電梯本身老化嚴重,已到了需要大筆資金進行更換的地步。基於此,物業公司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電梯事故應區分法律責任

    電梯是高層建築物主要的垂直物流載體,確保電梯的正常執行和使用,直接關係到使用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電梯裝置管理的重要性在物業管理中的地位十分突出。

    當前,圍繞住宅電梯的大小事故所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主要問題是一旦給業主造成損失,賠償責任應如何得到落實。

    電梯事故主要涉及到物業公司的責任和電梯產品責任這兩類責任的區分與歸屬。如果電梯屬於未按國家有關標準及時進行更新或改造的;或者在有人值守的電梯中,駕駛員違規操作的;或者是發生險情沒有進行及時排除的;或者是發生事故後,物業公司沒有及時救助的,物業公司均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於電梯的使用效能是否達到報廢標準,是否需要更新改造;或者發生電梯事故後,對於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當事人應向法定的特種裝置檢測中心或房屋裝置檢測檢驗所以及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鑑定。如果鑑定結果表明,物業公司沒有過錯,事故發生的原因為電梯質量指標不合格所致,則應當由電梯製造商、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實務中,一旦電梯發生損害業主人身、財產權益事故的,物業公司往往首當其衝成為訴請賠償責任的相對方;若事後查明,事故原因系電梯本身的質量問題所致,物業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電梯生產商等相對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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