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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鄢城秀才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好像你把關係弄反了,應該是非締約國可以槍殺締約國戰俘,因為非締約國行為不受公約限制。

    在《海牙公約》中,也有“普遍參加條款”限制。即締約國才需要履行義務。

    直到1949年訂立的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拓展了五點原則,才取消了海牙公約的“普遍參加條款”:

    ①公約不但適用於一切經過宣戰的戰爭,而且適用於一切武裝衝突,即使衝突一方甚至雙方不承認存在戰爭狀態。

    ②公約不但適用於締約國之間,而且在衝突一方不是締約國時,其他締約國在其相互關係中仍受公約之拘束;若上述非締約國接受並援用公約之規定,則其他締約國對該國之關係亦受公約之拘束,即公約取消了海牙公約中“普遍參加條款”的限制。

    ③公約不但適用於國際性武裝衝突,而且為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如內戰中的戰爭受難者規定了衝突各方應遵守的最低限度準則: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傷病、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傷者、病者應予收集與照顧。

    ④公約在一定限度內承認了游擊戰的合法性和游擊隊員的戰鬥員資格。

    ⑤公約不但禁止佔領國破壞佔領地的私有財產,而且禁止破壞屬於國家、集體或合作組織的財產,即承認兩種所有制的平等地位。

    不過,真正到了世界大戰的時候,已經沒有任何國際勢力能維持監督此公約有效執行了,更多的是靠各國的“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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