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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共享投票

    倘若在網上搜索“誅九族”,其會出現方孝孺、景清這兩位可以稱得上被“誅十族”的人物,其解釋看起來也沒有毛病,和人們的想法差不多。

    但事實上,這些其實都是虛假的,大部分都是篡改偽造史料的。

    我們就舉胡惟庸這個中國最後一個宰相為例子,胡惟庸的歷史地位最後被劃分為奸臣。見《明史》,當胡被人舉報後,明太祖對自己的這個宰相的處理方式就是“乃誅惟庸”。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朱元璋用的只是“誅”這個字而沒有用“族”,可以說這只是針對胡惟庸一人的處理刑罰,併為涉及到其家人,而所謂的被誅九族的宰相這種說法自然是站不住跟腳的。

    而另一位被說誅九族的景清,也只是一個無稽之談了。景清不像前面的胡惟庸這麼有名,有必要給大家解釋一下其身份。

    景清是洪武年間的進士,朱棣發動靖難最後攻入南京,景清為了保全自己的名節就準備和方孝孺等一批大臣一同赴死。但是,其最終並沒有選擇這個“忠君”方式,他先假意投奔朱棣的陣容,朱棣上臺後景清的職位和之前一樣沒有發生變動。

    之後,景清在一日上朝的時候就夾帶了一把短刀在懷中,準備用它來刺殺朱棣。

    景清的勇氣可嘉可畢竟是一個書生出來的,心中有刺殺當朝皇帝的想法,多少表現會不自然,而一些反常的舉動直接讓朱棣起了疑心。當朱棣命人搜身,找到那把短刀後,朱棣問景清為什麼要這樣做,而其回答卻是體現了一名書生的錚錚傲骨,其這樣做也只是為了報答故主而已。

    書生的意氣之話並沒有讓朱棣升起一絲欣賞之意,反而是激怒了他,朱棣心想:你不就是求死為個名嗎,那我就滿足你。朱棣對景清的處理就是“磔死,族之”。“磔”可又是另外一種恐怖的刑罰,它僅是針對罪犯個人,就是將罪犯的屍體割裂。古人所講的“死無全屍”的一系列刑罰都是由這個字衍生而來,例如車裂、凌遲這等殘忍的刑罰。

    筆者曾在莫言的《檀香刑》中看到過關於“凌遲”的描寫,光是文字的描寫就能讓人感到不適。而“族”就是誅滅罪犯的親族的刑罰了,但是,至於具體誅了幾族,史書上併為記載。光這兩個刑罰還沒完,朱棣又下令“籍其鄉,轉相攀染,謂之瓜蔓抄,村裡為墟”。

    後人可能就是看到了“籍其鄉”這三個字,誤以為景清家鄉的鄉親們也受到了牽連,被處死。然而,這種說法也是站不住跟腳的。“籍”這個字並沒有殺的意思在裡面,但是,其有將個人財產收入宮中的這層意思在裡面。由“籍”派生出來的詞還有好幾種,例如“籍配”這種刑罰就是將收財產並將人充軍,像籍產也是沒收罪犯的所有財產的懲罰。

    而上文所提到的“籍其鄉”考慮到當時朱棣剛當皇帝不久,其統治地位還沒有穩固下來,雖說,也出現了“村裡為墟”這樣的描寫,但是,朱棣應該不會選擇將景清的鄉親們都殺死這個懲罰方式。若真這樣做,其所造成的影響也是剛上臺的朱棣承擔不起的,所以,景清的鄉親們應該免於殺身之禍。

    而談及“誅十族”,這似乎已經成了一個固定的詞彙了,封建帝制幾千年來在一些史料中只有方孝孺一人受到了如此“待遇”。

    這些史料記載的事件大多有這一段,朱棣威脅方孝孺誅九族,方孝孺回一句“誅我十族又如何”,於是,朱棣就誅其十族了,還有評價說“讀書種子自此絕已”。這些記載看起來確實像那麼一回事,然而,我們稍加推敲就會發現裡面有很多站不住跟腳的地方。

    權威史料《明史》中就沒有對方孝孺的“誅十族”有具體記載,但株連確實是有的,大約牽連了數百人,方孝孺本人也被處以千刀萬剮的極刑。而最後給方孝孺收屍的《明史》中有記載是其門徒後輩。試想,倘若方真被誅滅了十族哪裡還找得到給他收屍的人呢?

    並且,《明史》中的記載是:“丁丑,殺齊泰、黃子澄、方孝孺,並夷其族”也就是說明成祖只殺了方孝孺父系一族。根據另一則史料《立齋閒錄》裡面的記載是:“今校南京錦衣衛鎮撫司監簿除前編缺壞外所存簿籍載正學宗族抄扎人口有八百四十七人族叔文度文恭海敏族侄諒經良族弟希定希崇希用希善族侄孫起宗起成起莊小荀居安淵勝族孫崇儉等”。

    還有,根據《立齋閒錄》的記載被殺的這些人都是方家父系這一系的,沒有有母系和妻系的人名被列出。所以,這也與《明史》中記載的“(殺)方孝孺,並夷其族”可以相互印證。

    “誅十族”可能只是一個傳說並沒有在中國發生過,而“誅九族”卻的的確確發生在隋朝末年,而這也是唯一一次有明確記載的“誅九族”。

    隋煬帝徵高句麗期間,司徒楊素的長子楊玄感起兵造反,這場造反最後失敗了,楊玄感怕在生時受到殘酷的刑罰,就讓自己的弟弟殺了自己。之後,隋朝沒有放過造反分子的屍體,楊玄感死後被分屍,不僅如此,其親族也受到了牽連,“罪及九族”。

    對於古代的封建統治者來說,最不能容忍的罪犯就是造反這一類的了,為了起到震懾的作用,株連這種刑罰就應運而生,但是,也因其太為殘酷,一般不會輕易動用。

    中國的刑罰種類繁多,酷刑也層出不窮。若犯了大罪,對罪犯本人來講在生時就會遭到像凌遲這等酷刑,為了起到震懾作用,刑罰還往往會在公共場所進行。像之前提到莫言的小說《檀香刑》中描寫凌遲的那段,行刑的場所就是在當街鬧市,圍觀者甚多。

    倘若罪犯已經死亡,還會遭到分屍這種懲罰,“死無全屍”在古人看來是也是十分可怕的一件事情。像謀反這等滔天大罪,若被封建統治者抓到造反的魁首,除開對罪犯本人的殘酷懲罰往往要涉及其親人,這其實體現了“子不孝父之過”的這種思想。罪犯本身確實有罪,但是,其親人也脫不了干係。

    刑罰是維持社會穩定的一種手段,封建統治時期如是,當今社會亦如是,但是,其最大的不同就是如今是法制社會,對罪犯刑罰的判定是要經過一系列的司法程式的,自然,“株連”這種刑罰也被廢除。至今,死刑仍保留在中國的刑法中,這被一些西方國家所詬病。

    現在,也有部分人持我們應該廢除死刑的這種觀點,但是,這並不符合中國目前的現狀,而這種刑罰的判定也是十分嚴格的,其更多的也是起到一個震懾的作用,在中國當前社會環境下死刑是有其存在的必要的。但終有一天,其也必將被廢除。

  • 2 # 青言論史

    有關九族,有三種說法,一種是從高祖父到玄孫,另一種則是父四、母三,妻二族,第三種則是父、母、妻各三族。

    先說第一種。《三字經》對九族的解釋是這樣的:

    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孫。自子孫,至玄曾。乃九族,人之倫。

    也就是說從高祖父到玄孫,九代人,構成了九族。

    但是一般來說,誅九族不可能是這麼個殺法。因為高祖父那一代人基本上肯定是都死絕了,而玄孫那一輩又不太可能生得出來。所以,第二種說法就比較可信了:

    父族四是指:株連父族上下4代。也就是父九族/或者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家。

    母族三是指:株連母族上下3代。也就是母七族/或者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一家。

    妻族二是指:株連妻族上下2代。也就是妻五族/或者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順便說一句,真正動刑的時候,“夷三族”比較多,“誅九族”很少,一般都是“株連九族”。

  • 3 # 耳食記

    最早是滅三族,在《史記》裡就有“夷三族”和“叄夷”這樣的記載,其中的“三族”指的是父母、兄弟和妻子。

    而隨著商鞅變法,發明“連坐”,株連的範圍也在擴大,由滅三族發展為滅七族。所謂七族,按唐代司馬貞《史記索隱》裡的說法:

    父之姓,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姓,從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

    最後才發展到滅九族,出現得很晚,據人考證大概是隋煬帝時代才最早有記載。

    不過對於“九族”具體所指,在古代有兩種不同的說法:

    一種認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是為九族。據晉朝學者杜預所言:

    九族,謂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母族三)及妻父、妻母(妻族二)、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並己之同族(父族四),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也。

    其中“從母”是指母親的姐妹。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高祖、曾祖、祖父、父親、自己、子、孫、曾孫、玄孫是為九族,《古文尚書》有言:

    上從高祖,下至玄孫,凡九,皆為同姓。

    不管是哪一種,反正牽連範圍是很廣的,滅九族這樣的罪名一落,註定是人頭滾滾了。

  • 4 # 張不叄讀秦史

    滅族之罪一般用於謀反等最重大的罪行,即除了首犯本人之外,其親屬也都要被處死,通俗講法是“死一戶口本”。它在先秦時期就已出現,有“族誅”“叄夷之誅”“夷三族”等多種叫法,《秦本紀》記載,秦國是在春秋時期的秦文公二十年出現這種刑罰的,“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三族分別是父族(祖父母、叔叔姑姑等)、母族(外祖父母、舅、姨等)、妻族(妻子、丈人、丈母孃等);到了後來,範圍又逐漸擴大到五族、七族,最終在隋唐時期擴充套件到九族,據《隋書刑法志》:“及楊玄感反,帝株之,罪及九族。”具體哪九族,按王應麟《小學紺珠》的說法是“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人們熟悉的“株連九族”就是這樣來的。

    這種刑罰以現在看當然殘酷,它也可以理解為連坐制的另一種變形,在當時的條件下,諸如謀反這樣的重罪,不可能只一兩個人有謀劃,幾乎勢必要藉助家族的力量,所以才有族誅的刑罰。

  • 5 # 語見

    誅九族來自秦變法後的夷三族法。“九族”指親屬。

    九族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①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

    ②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

    “九族”一說的出現,與古代社會的刑法制度有很大關係。古代社會實行殘酷的株連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滅“九族”,即“株連九族”。隨著時代的變遷,今日“九族”之意有了很大變化,其親屬之意已經淡出,變成了對與之有關的一切人的泛稱。

    隨著時代的變遷,今日“九族”之意有了很大變化,其親屬之意已經淡出,變成了對與之有關的一切人的泛稱。

  • 6 # 阿楚故事

    這個問題有意思,我們常聽皇帝說誅你九族,可不一定知道九族中有誰,今天我們就來詳細研究一下。

    有一種說發比較傳統,是以父系為主的,為高祖,曾祖,祖父,父親,己身,子,孫,曾孫,玄孫。這個是從三皇治世,五帝分倫,以來的說法。但皇帝說的九族一般不是這個,還有一個比較適用於親屬的九族分法。

    父族四(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母祖三(外祖父,外祖母,孃舅),妻族二(岳父,岳母)這個是較為適用的,可是這樣講有些不清楚,我們就舉個例子來說。比如琅琊榜中的林殊,他們家是大逆謀反,按律應該誅九族。

    應該林燮算起,父母,就是林殊的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就是林殊的姑姑,林樂瑤,兒子祁王。子女,就是林殊。母祖,就是林燮母親的父母,林燮的舅舅,妻族,就是太皇太后。其實,這麼親的一家人,要說大逆論處,就連皇上也無法避免,可見在皇權之下,人人自危,沒有誰能真正做到謹守規矩,所謂“誅九族”,就是皇帝想殺誰,死的就是誰,不殺的就可以赦免,很是兒戲!

  • 7 # 阿呆夢話

    誅滅九族,這是個非常殘忍的刑法。簡單的說,就是全家殺光,不留血脈。

    阿呆認為,九族,九字在古漢語中泛指最多最大,九州、九鼎都是這個意思。九族,原本泛指所有家人。而在後來,逐漸被具體化了,但是又沒有明確規定範圍,各個時代的範圍也是有變化的。

    總而言之,禍及家人,遭來滅門之災,都是相當恐怖的事情。這估計是最殘酷的刑法了。

    有一種認定,分別指父親、母親以及妻子這三者所在的族群。

    另一種則認定,這三族就指的是父母、妻子還有兄弟。

    歷史上記載的,第一個被滅九族的,是荊軻。大家都知道,刺殺秦王失敗,這個後果是相當嚴重的。被滅九族,也確實起到了相當大的震懾作用。

    歷史上還有一個被滅“十族”的,就是方孝孺了。《明史》中的記載是:“丁丑,殺齊泰、黃子澄、方孝孺,並夷其族”。方孝孺被明成祖朱棣威脅:滅你九族。方孝孺回一句“誅我十族又如何”。方孝孺果真被滅了九族,還加上了一族:學生、門生。

    史料《立齋閒錄》記載是:“今校南京錦衣衛鎮撫司監簿除前編缺壞外所存簿籍載正學宗族抄扎人口有八百四十七人族叔文度文恭海敏族侄諒經良族弟希定希崇希用希善族侄孫起宗起成起莊小荀居安淵勝族孫崇儉等”。

    方孝孺一案,被誅殺了八百四十七人。這是多恐怖的事情啊。方孝孺本人也是被凌遲而死,千刀萬剮的。相當殘忍和血腥啊。

    那麼,九族到底指那些人呢?

    古代九族應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這裡的族人指直系親屬和配偶。

    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

    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

    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看看,恐怖吧。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有風險,嫁人需謹慎。

    放到現在看,很多臉面都沒見過,甚至名字都不知道的,一輩子沒來往過的親戚,都要受到株連。按照這個範圍,就是小家小戶的,也要被牽連上百人。更別說方孝孺那樣的名門氏族,大門大戶,一次被誅殺近千人,也是可想而知啊。

  • 8 # 大城公

    所謂“滅九族”,是民間一般說法。真實情形是:滅三族。古代律法有“夷三族”刑名。

    翻看歷史書的人,會經常看到這個詞:夷三族。

    夷,是剷平,夷為平地。夷三族,就是要消滅這個犯人的三族。

    秦漢時代,就制訂“夷三族”這項刑名,最殘酷的法律。

    但史學上各有見解,有說是父母、兄弟、妻子,這三族;有說是父親、母親、妻子這三族。

    在古代,犯特殊重罪,特別是謀反大罪,就會被判處:夷三族。

    別小看這三個字,株連大大的!談之色變!

    看宋朝、明朝一些具體案子,夷三族,都是按:父、母、妻三族被殺害的多。

    父親這一族,就是本家一族,上至祖父,下至孫子、重孫子,橫伸至兄弟姐妹以及他們的兒女,甚至孫子;還有母親一族,包括外祖父母、舅舅、表兄弟姐妹以及他們的兒女;還有妻子一族,包括妻子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他們的兒女等等。真是一人謀反,雞犬不留,這三族人全被殺死!

    三國演義中,益州張松勾結劉備,引誘劉備入川奪取地盤,被他哥發現了,舉報。(張松哥哥怕被連累,所以舉報)

    劉璋憤怒,罵張松背主求榮,下令將他全家處死。因為他哥舉報有功,所以避免了夷三族!

    國丈董承(其女為漢獻帝妃嬪),因為“衣帶詔”,謀殺曹操,事情敗露,被曹操捉拿,按謀逆大罪,夷其三族。漢獻帝是國君,不株連,董貴人被處死。

    最搞笑的人是商鞅和李斯,這兩人都是秦國大大的功臣,都是法家學說踐行者。秦國的刑法就是經過商鞅變法之後修訂的。後來,商鞅、李斯都成了秦國刑法的犧牲品,兩人都被判處:夷三族。

    古代的嚴刑峻法,害死多少人啊!連制訂和執行刑法的商鞅和李斯,都不能倖免。

    李斯聰明一世,被趙高陷害,胡亥要聽趙高的擺佈,就將李斯滅族了!

    李斯在刑場上,臨行刑時,他對兒子說:唉,如今想回到上蔡牽著黃狗溜達,都不能了。

    夷三族這項刑名,是極刑,統治者目的是透過威嚇和懲戒,收到震懾效果。

    此乃“親屬一體”之觀念在刑事法上具體之表現。

    《史記-秦本紀》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後漢書·楊終傳》記載:“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可見夷三族這項刑名,首創於秦代。

    劉邦建立漢朝後,命丞相蕭何制訂律法,保留了夷三族這項刑名。

    漢朝初期,彭越、韓信等漢朝名將因為功勞太大,功高震主,最終就也受夷三族之刑。

    所謂三族,其範圍,因時代不同,說法不一。

    《儀禮-士婚禮》注說:“三族限於同宗之久昆弟、己見弟及子昆弟”。

    《史記-秦本紀》張晏註釋:“父、兄弟及妻子”。

    《史記-秦本紀》如淳註釋:”父族、母族及妻族“。

    《漢書-刑法志》規定的夷三族刑名,就是根據張晏註釋:”孝文元年,詔丞相、大尉、御史,今犯法者己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勿取。至於當三族之人,依刑法志,先黥、劓、斬左右趾、答殺之;其後,嫋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之人,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

    後世執行此項刑名,多以父族、母族、妻族這三族範圍多見。

    《史記·秦本紀》記載:”法初有三族之罪。“

    裴駰集解引張晏釋義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如果按:父母、兄弟、妻子這個說法,那是“四族”了,株連更大些。

    《大戴禮記》記載:“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也。”

    歷代史家批評秦王朝:殺人如麻,法家當政,殘刑酷法。

    其實,早在秦始皇之前,秦國便有了“族誅”的刑法,商鞅被滅族就是例證。

    但是正式制訂“夷三族”、“鑊烹之刑”、“抽筋”等等刑名,是秦始皇開始。

    戰國時期,法家代表人商鞅被秦惠文王判處:“車裂並滅其族。”

    這裡說的“滅其族”,應該是指“沒出五服的族人”全部被處死。不僅僅是商鞅全家被處死,他的爺爺上兩代祖宗以下的所有同宗兄弟都被處死。

    因為遠古時代,本家族利益關係較為看重。一說滅族,整個家族就土崩瓦解,被殺光了!晉國發生趙盾被滅族慘案就是一例,屠岸賈是要殺光殺淨趙盾一族人,偏偏老天不幫忙,走掉一個趙氏孤兒!最後反過來把屠岸賈滅族了!

    遠古時代,被判處夷三族:劊子手在犯人臉上用墨汁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右臂,用鞭子抽死,再割下頭顱,然後把屍體(已經骨肉模糊)扔在街上。就是“棄市”了。

    (古代皇帝和行刑人員從不考慮環境衛生和視覺文明)

    從夷三族這項刑名來看,明代方孝孺被滅十族的傳說,是假的。因為沒有“滅九族”這項刑名,歷代只有“夷三族”刑名,何來“滅十族”?明史記載:方孝孺被殺,夷其族。(看清楚了,是夷其族,就是他本家一族,不是夷三族)

    在報刊發表文章原用筆名:東山尹,莊滿,鳴白,營種。

    1996~2005年在全國暢銷雜誌包括

    廣東省《共鳴》《家庭》《深圳青年》《佛山文藝》《江門文藝》《惠州文學》《同舟共進》《炎黃春秋》《家家樂》《金橋》

    河北省《文史精華》

    河南省《名人傳記》《人生與伴侶》《時代青年》

    湖北省《幸福》《治安縱橫》《知音》《警笛》《今古傳奇》

    湖南省《康樂園》

    廣西《西江月》《靈水》

    海南省《青年時代》

    四川省《龍門陣》《分憂》《成都商報》

    雲南省《女性大世界》

    陝西省《家庭之友》

    內蒙古《這一代》

    上海《青年一代》《文匯報》

    安徽省《戀愛婚姻家庭》

    北京《婚姻家庭》

    吉林省《演講與口才》《做人與處世》

    黑龍江省《家庭生活指南》,等等雜誌報紙發表各類文章160多篇;

    創作

    123萬字長篇歷史武俠小說《誰主天下》

    60萬字長篇歷史武俠小說《還我河山》

    39萬字名人傳記《北洋軍閥列傳》

    武俠小說在《江門文藝》連載;

    撰寫《科學發展觀》理論文章17篇;

    創作歷史題材電視連續劇本一部;

    深入研究中醫藥和腫瘤學科20年

  • 9 # 文史書院

    在封建社會早期,滅九族並不常見,通常的說法是,“族滅”或“夷三族”。比如李斯便被“夷三族”。

    所謂三族,是指父族、母族、子族。不過,也有另外一種說法,是指父族、兄族、子族。

    大概,這兩種說法同時存在,如何滅三族,全憑統治者的個人喜好。或者說,當犯人沒有兄族,或統治者不願誅殺其兄族時,便誅父、母、子三族。反之亦然。

    當然,對於特別重大的“犯罪”事件,當統治者認為誅三族還不足以斬草除根,或者洩憤時,便會更加廣泛地株連無辜,甚至達到誅九族的地步,於是株連九族也成為一種正式的法令。

    但所謂九族,也有多種說法:

    說法一: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說法二:從己身往上數:父、祖、曾祖、高祖;再自己身往下數:子、孫、曾孫、玄孫,總共九族(《幼學瓊林》卷二《祖孫父子》:“何謂九族?高、曾、祖、考、己身、子、孫、曾、玄)。

    除了九族外,歷史上還有一種特定的族滅——誅十族。歷史上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被誅十族的人是方孝孺。他因反對朱棣篡位,且怒氣衝衝地拒絕給朱棣代擬詔書,被氣急敗壞的朱棣判處“誅十族”,也就是在九族之外,再加上方孝孺的學生。

    族滅是一種濫殺無辜的酷刑,它幾乎伴隨中國封建社會始終,直到1905年清末新政,在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努力下,徹底廢除株連連坐之刑,族滅自然也因此被廢除。

  • 10 # 歷史時燒錄

    我認為滅九族是古代刑法之中最慘無人道的,並不是因為其死亡過程有多麼的悽慘,而是因為滅九族會使很多人無緣無故的冤死。想一想,一個人平時好好過日子,突然有一條一個甚至不知名的親戚犯罪了,株連九族,殃及到自己,是不是很怨,至少在現在人的角度很難理解。而經常都有滅九族的說法,哪麼滅九族究竟指的是那九族呢?一般有兩種說法。

    上五下五

    一種說法,從自己起,向上數五代,向下數五代,是為九族,上五下五是都包括自己的,要不就是十一族了。也就是上至高祖,下至玄孫,既高祖、曾祖、祖父、父親、自己、兒子、孫子、曾孫、玄孫。

    我認為滅九族並不是指的這九族,四代同堂都已經是人丁興旺,十分難得,又怎能九代共存呢!所以這只是一種九族的說法,而並不是指滅九族就是這九族。

    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這是另一種說法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指的是自己本性一族,爺爺奶奶、父親及其兄弟姐妹、自己的兄弟姐妹、還有這些兄弟姐妹的兒女;母三族是指自己母親一族,也就是母親的兄弟姐妹們與他們的子女;妻二族是指自己的妻子那一族,妻子的兄弟姐妹父母兒女。

    綜上,這九族還是比較廣的,七大姑八大姨,還有其子女加在一起人也不在少數。而在古代滅九族動則數百口人口。所以我認為古代滅九族,指的就是這九族。

    案例

    滅九族雖然聽起來玄乎,又常聽說,但是整個歷史上也很少發生,畢竟實在太殘忍,以及牽連較多,而實際上比較常見的是滅三族。雖然滅九族很少發生,但是在整個歷史長河裡,累計起來還是有些案例的。

    李斯,韓信,灌夫,主父偃,李陵家人,衛青家人,霍光家人,王莽,竇憲,鄧鷺,梁翼,徐敬業,來俊臣,胡惟庸,李善長,方孝孺,黃子澄,齊泰,連子寧,卓敬。

    以上這些都是比較有名的,其中明朝的方孝孺更是被史無前例的滅了十族,實在是慘無人道。

    滅九族常使人,人心惶惶,畢竟誰都不願平白無故的無辜冤死,替他人頂罪。滅九族也是一個最具有威懾的刑法,華人以家為單位,而其最親的人除了自己就是自己的家人,華人講究為後世謀福音,而一但被滅了九族,相當於被殺絕了,在沒有翻身的可能,所以所有人都害怕這個刑法,其就像原子彈一樣,具有很強的威懾力,讓人不敢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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