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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53018754601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定作了如下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這一規定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是: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會計業務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定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數量和素質都相當的、具備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是各單位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因此,為了科學、合理地組織開展會計工作,保證本單位正常的經濟核算,各單位原則上應設定會計機構。但考慮到單位有大有小,業務有繁有簡,《會計法》如果“一刀切”,要求每個單位都必須設定會計機構,勢必脫離實際。而且,是否設定機構,設定哪些機構,應當是單位的內部事務,不宜由法律來強制規定。因此,《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設定會計機構,是較為適宜的。但是,無論是否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會計工作必須依法開展,不能因為沒有會計機構而對會計工作放任不管,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第二層含義是:不能單獨設定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確崗位責任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由會計工作專業性、政策性強等特點所決定的。“會計主管人員”是《會計法》中的一個特指概念,不同於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等,而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會計法》沒有對如何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作出具體的規定,主要考慮到,在現實中,凡是設定會計機構的單位,都配備了會計機構負責人。但是,對於沒有設定會計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配備一定數量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的單位,《會計法》規定應在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目的是強化責任制度,防止出現會計工作無人負責的局面。會計主管人員作為中層管理人員,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權,按照規定的程式任免。  第三層含義是:不具備設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有關代理記帳的問題,將在隨後的問題中再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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