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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眼看築城

    回答這個問題前,有必要申明一件事,“一事一申請”原則並不是只在申請國有土地拆遷資訊時生效!按照規定,所有的政府資訊公開均應遵循“一事一申請”原則,該原則由《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三條規定所確認。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施行,是為了把政府行為置於Sunny之下,讓群眾很方便地瞭解政府運作、掌握所需要的資訊。因此,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設定,既要考慮到方便群眾,同時也要考慮到行政成本,力爭實現兩個方面的平衡。

    但是,現在的政府資訊公開已成為群眾“撬開”政府大門的鑰匙,一些群眾一股腦兒地把要求公開的事項遞給政府部門,致使政府部門有時無所適從,不知如何答覆。對此,國務院辦公廳專門確立了政府資訊公開的“一事一申請”原則,以提高資訊公開效率。

    詳細解釋之後,應該清楚,所謂的政府資訊公開“一事一申請”原則,就是指一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資訊專案。而這樣做,既有利於理順申請與答覆的關係,也避免了行政機關如“無頭蒼蠅”般答覆。

    看題主的詢問,個人猜測,是想問:為什麼一個申請能解決的事,非得要求用多個申請呢?

    要知道,如果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多個政府資訊,且申請公開的資訊類別和專案繁多,行政機關只能作出一份答覆籠統予以回覆;而且,一旦答覆所涉及內容多,極容易導致政府部門被迫採用不同的答覆方式來答覆,很可能導致形式凌亂,這樣就容易引發申請人的不滿,並且會影響工作實效。因此,國務院辦公廳才確認了“一事一申請”原則。

  • 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其實這對我們的權利並沒實際的影響,首先,如果沒有給我們按期答覆我們可以催促或起訴;其次,以同一事由申請多次沒有實際意義;再者,關於拆遷的資訊公開一般都是向十幾個部門申請,才能得到完善的資訊;最後,一事一申請並不影響我們的實際權利,可以提高行政機關的辦事效率。

  • 3 # 北京婚姻律師

    所謂政府資訊公開“一事一申請”原則,是指一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資訊專案。你可以同時向政府多個部門進行申請。

  • 4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一事一申請”原則是指就同一個事情,只能做一次申請,不能重複申請。而不是說一次只能申請一個資訊。

    具體說來:

    “一事一申請”的原則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製作或儲存的政府資訊,有的申請公開的資訊類別和專案繁多,受理機關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難以一一指明哪條資訊不存在,哪條資訊屬於哪個行政機關公開,影響了辦理時效。這個原則在具體適用中有其一定積極意義。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儘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資訊,對一些要求公開專案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資訊專案。”

    但是“一事一申請”不能成為行政機關推諉、不予公開的理由。社會經濟發展已經進入了資訊時代,資訊對社會主體的生產、生活等方面的影響和作用越來越大。據相關統計,行政機關目前掌握著80%的資訊,包括行政管理資訊、市場資訊、服務資訊、宏觀決策資訊、社會環境資訊等等。這些資訊對於促進資源合理配置、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進而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生產、生活、科學研究和作出各項決策的基礎和先決條件。

    因此,一方面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其掌握的政府資訊,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政府資訊的,應該堅持“一事一申請”原則。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一事一申請”原則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該具體認定申請人所申請的具體資訊,優先予以公開。公開透明是現代政府的基本價值理念,資訊公開是發展民主政治的載體。所以,政府資訊公開也要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 5 # 陳晨律師

    一事一申請是指一次資訊公開申請只能針對一個專案的相關資訊要求公開,比如針對一個徵收專案要求國土局公開徵地批覆,補償安置方案,徵地紅線圖等。

  • 6 # 京平律師事務所

    “一事一申請”的原則是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三條中予以明確的:“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製作或儲存的政府資訊,有的申請公開的資訊類別和專案繁多,受理機關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難以一一指明哪條資訊不存在,哪條資訊屬於哪個行政機關公開,影響了辦理時效。這個原則在具體適用中有其一定積極意義。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儘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資訊,對一些要求公開專案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資訊專案。”

    可見,“一事一申請”原則的目的在於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儘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資訊。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常常以“一事一申請”為由拒絕答覆,或者通知重新提交資訊公開申請,有怠於履行職責之嫌。

    事實上,對於“一事”的具體理解存在爭議。一種理解是指一個政府資訊,另外一種理解是指一個行政管理事項下的相關資訊。對於這一原則的適用,則主要是針對申請專案繁多,難以辨別和區分的情況。但是無論如何理解,行政機關如果適用這一原則處理資訊公開的申請,應當遵循方便、效率原則。對於在形式上不符合“一事一申請”原則的情況下,內容明確且獨立,不存在無法區分和辨別的情形,不應隨意根據“一事一申請”的原則要求申請人分別提出申請,否則會與該原則確立的初衷相違背。

    資訊公開是發展民主政治的載體。政府資訊公開要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進一步促進其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具有重要作用,“一事一申請”不能成為行政機關怠於履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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