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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zw6407

    1 .甲A類液體的分類標準。

    在原規範《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183-93中沒有將甲類液體再細分為甲A和甲B,但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中將37.8℃時蒸氣壓>200kPa的液體單列,並舉例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屬於這種液體。在該規範條文說明中闡述了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火災特點,並列舉了以蒸氣壓(38℃)200kPa劃分的理由。本規範將甲類液體細分為甲A和甲B,並仍然延用37.8℃蒸氣壓>200kPa作為甲A類液體的分類標準,主要理由是:

    1)國家標準《穩定輕烴》(又稱天然氣油)GB 9053-1998規定,1號穩定輕烴的飽和蒸氣壓為74~200kPa,對2號穩定輕烴為<74kPa(夏)或<88kPa(冬)。飽和蒸氣壓按國家標準《石油產品蒸氣壓測定(雷德法)》確定,測試溫度37.8℃。

    2)國家標準《油氣田液化石油氣》GB 9052.1-1998規定,商業丁烷37.8℃時飽和蒸氣壓(表壓)為不大於485kPa。蒸氣壓按國家標準《液化石油蒸氣壓測定法(LPG法)》GB/T 6602-89確定。

    3)在40℃時C5和C4組分的蒸氣壓:正戊烷為115.66kPa,異戊烷為151.3kPa,正丁烷為377kPa,異丁烷為528kPa。按本規範的分類標準,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凝析油(穩定前)屬於甲A類,穩定輕烴(天然氣油)、穩定凝析油屬於甲B類。

    4)美國防火協會標準《易燃與可燃液體規程》NFPA 30和美國石油學會標準《石油設施電氣裝置物所分類推薦作法》API RP 500將液體分為易燃液體、可燃液體和高揮發性液體。高揮發性液體指37.8℃溫度下,蒸氣壓大於276kPa(絕壓)的液體,如丁烷、丙烷、天然氣凝液。易烯液體指閃點<37.8℃,並且雷德蒸氣壓≤276kPa的液體,如汽油、穩定輕烴(天然汽油),穩定凝析油。

    2 .原油火災危險性分類

    GB 50183-93將原油劃為甲、乙類。1993年以後,隨著國內稠油油田的不斷開發,遼河油田年產稠油800多萬噸,勝利油田年產稠油200多萬噸,新疆克拉瑪依油田稠油產量也達到200多萬噸,同時認識到稠油火災危險性與正常的原油有著明顯的區別,具體表現為閃點高、燃點高、初餾點高、瀝青膠質含量高。

    從稠油的成因可以清楚地知道,稠油(重油)是烴類物質從微生物發展成原油過程中的未成熟期的產物,其輕組分遠比常規原油少得多。因此,引起火災事故的程度同正常原油相比相對小,燃燒速度慢。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時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勝利油田設計院針對稠油的這些特點做了大量的現場取樣化驗分析工作。遼河油田的超稠油取樣(以井口樣為主)分析結果,閉口閃點大於120℃的佔97%,初餾點大於180℃的大於97%;勝利油田的稠油閉口閃點大於120℃的點42%,初餾點大於180℃的佔33%;新疆油田的稠油初餾點大於180℃的有1個樣品即180℃,佔17%。以上這類油品的閉口閃點處在火災危險性丙類範圍內,其中大多數超稠油的閉口閃點在火災危險性分類中處於丙B類範圍內。

    因此,透過試驗研究和技術研討確定,當稠油或超稠油的閃點大於120℃、初餾點大於180℃時,可以按丙類油品進行設計。對於其他範圍內的油品,要針對不同的操作條件,如摻稀油情況、氣體含量情況以及操作溫度條件加以區別對待。同時,對於按丙類油品建成的設施,其隨後的操作條件要進行嚴格限制。

    美國防火協會標準《易燃與可燃液體規範》NFPA 30,把原油定義為閃點低於65.6℃且沒有經過煉廠處理的烴類混合物。美國石油學會標準《石油設施電氣裝置場所分類推薦作法》API RP 500,在談到原油火災危險性時指出,由於原油是多種烴的混合物,其組分變化範圍廣,因而不能對原油做具體分類。由上述資料可以看出,稠油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問題比較複雜。中國近幾年開展稠油火災危險性研究,做了大量的測試和技術研討,為稠油火災危險性分類提供了技術依據,但由於研究時間還較短,有些問題,例如,稠油摻稀油後的火災危險性,還需加深認識和積累實踐經驗。所以對於稠油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除閉口閃點作為主要指標外,增加初餾點作為輔助指標,具體指標是參照柴油的初餾點確定的。按本規範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法,部分稠油的火災危險性可劃分丙類。

    3 .操作溫度對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影響。

    在原油脫水、原油穩定和原油儲運過程中,有可能出現操作溫度高於原油閃點的情況。本規範修訂時考慮了操作溫度對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影響。這方面的要求主要依據下列資料:

    1)美國防火協會標準《易燃與可燃液體規程》NFPA 30總則中指出,液體揮發性隨著加熱而增強,當Ⅱ級(閃點≥37.8℃至<60℃)或Ⅲ級(閃點≥60℃)液體受自然或人工加熱, 儲存、使用或加工的操作溫度達到或超過其閃點時,必須有補充要求。這些要求包括對於諸如通風、離開火源的距離、築堤和電氣場所等級的考慮。

    2)美國石油學會標準《石油設施電氣裝置分類推薦作法》API RP 500,考慮操作溫度對液體火災危險性的影響,並將溫度高於其閃點的易燃液體或Ⅱ類液體單獨劃分為揮發性易燃液體。

    3)英國石油學會《石油工業典型操作安全規範》亦考慮操作溫度對液體火災危險性的影響,Ⅱ級液體(閃點21~55℃)和Ⅲ級液體(閃點大於55~100℃)按照處理溫度可以再細分為Ⅱ(1)、Ⅱ(2)、Ⅲ(1)、Ⅲ(2)級。Ⅱ(1)級或Ⅲ(1)級液體指處理溫度低於其閃點的液體。Ⅱ(2)級或Ⅲ(2)級液體指處理溫度等於或高於其閃點的液體。

    4)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92(1999年版)明確規定,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乙類液體,應視為甲B類液體,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類液體,應視為乙A類液體。

    4 .輕柴油火災危險性分類

    附錄A提供了石油天然氣火災危險性分類示例,並針對輕柴油火災危險性分類加了一段注,下面說明有關情況:從2002年1月1日起,中國實施了新的輕柴油產品質量國家標準,即《輕此油》GB 252-2000。該標準規定10號、5號、0號、-10號、-20號等五種牌號輕柴油的閃點指標為大於或等於55℃,比舊標準GB 252-1994的閃點指標降低5~10℃,火災危險性由丙A類上升到乙B類。在用輕柴油儲運設施若完全按乙B類進行防火技術改造,不僅耗資巨大,而且有些要求(例如,增加油罐間距)很難滿足。根據近幾年中國石油、石化和公安消防部門合作開展的研究,閃點小於60℃並且大於或等於55℃的輕柴油,如果儲運設施的操作溫度不超過40℃,正常條件揮發的烴蒸氣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0%以下,火災危險性較小,火災危險性(例如,熱輻射強度)亦較低,所以其火災危險性分類可視為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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