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追尾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
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護理費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伙食費
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5、交通費
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6、營養費
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透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住宿費
是指傷、殘者到外地就醫等,參加事故處理等需要住院、住親屬家以外的住宿費用。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
8、傷殘補助費
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殘而給殘者的生活補助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9、殘疾用具費
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喪葬費
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必須的非要。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11、死亡賠償費
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及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不滿18週歲的撫養到18週歲;無勞動能力的,60週歲以下的撫養20年,60週歲以上的增1歲減一年,75週歲的按5年計算。
二、汽車追尾誤工費標準
1、誤工時間需要由治療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來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誤工費需要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速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3、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x誤工時間。
三、車輛追尾如何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一、交通追尾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
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護理費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伙食費
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5、交通費
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6、營養費
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透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住宿費
是指傷、殘者到外地就醫等,參加事故處理等需要住院、住親屬家以外的住宿費用。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
8、傷殘補助費
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殘而給殘者的生活補助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9、殘疾用具費
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喪葬費
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必須的非要。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11、死亡賠償費
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及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不滿18週歲的撫養到18週歲;無勞動能力的,60週歲以下的撫養20年,60週歲以上的增1歲減一年,75週歲的按5年計算。
二、汽車追尾誤工費標準
1、誤工時間需要由治療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來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誤工費需要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速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3、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x誤工時間。
三、車輛追尾如何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