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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雪之道理財

    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什麼叫非法集資,容易把眾籌和非法集資混淆在一起,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講講他們的區別,他們之間的界限是什麼呢?

    案例:有一個開發商有一塊地,準備開一個大型KTV娛樂會所,但是自己沒有那麼多資金,預計要融資1000多萬左右,他就到處找投資人來融資。

    當事人是搞投融資的,手上有資本客戶,這些客戶也在尋找投資專案。當事人準備把這些客戶引入投資開放商這個KTV娛樂會所,但當事人想不是單純的投資,想引入一個綜合的線上線下的模式,那就是眾籌平臺的虛擬貨幣的形式。

    說白了,就是透過眾籌的方式,將自己手上的眾多投資者的錢透過眾籌的方式,集中投給開發商。開發商修的KTV加酒店有100個房間,當事人手上有近1000個投資人,當事人想把這1000個人放到100個房間來投資。當事人準備開發發虛擬貨幣, 透過把投資的錢轉換成一種虛擬貨幣在平臺上展現出來,, 並放在該平臺來交易,當事人設想的是隻要KTV酒店的生意火爆,那麼該虛擬貨幣自然就堅挺,其貨幣價值自然就是得到爆漲,最後投資人就獲利退出。但是最後過了一年,KTV酒店只是一個掛羊頭賣狗而己,大多數都是不斷地透過投資者的拉人頭式,拉更多投資者把錢投到網上來,然後把新加入的人的錢分給前面加入的老投資者的收益,這樣搞資金池,過了兩年,資金崩盤,老闆圈錢跑路。

    大家看上面的例子後,再來看看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按照該規定,非法集資的特點有一下幾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透過這些非法集資的定義,上面的案例中就是非法集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像社會個人籌集資金,最後圈錢跑路。

    而眾籌又叫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由發起人、跟投人、平臺構成。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援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一般而言是透過網路上的平臺連結起贊助者與提案者。

    籌集的發起人:有創造能力但缺乏資金的人;

    籌集的支持者: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有能力支援的人;

    籌集的平臺:連線發起人和支持者的網際網路終端。

    眾籌模式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來看,其實是一種團購的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差別,所有的專案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回報,專案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對一個專案的支援屬於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

    上面的案例,雖然也是籌集大多數人的投資,但是透過平臺的虛擬幣的升值做為回報,還有承諾收益,所以不眾籌。

    透過以上的案例,我們大概知道眾籌和非法集資的本質區別了,他們最主要區別就是承諾現金回報,還有專案虛假性。

  • 2 # 思想空間

    眾籌的涵義與種類

    眾籌指發起人透過網際網路方式釋出籌款專案並募集資金的一種集資活動。眾籌最先起源於美國Angel List網路股權眾籌平臺,後來風靡世界。從2012年後盛行於中國。這種集資模式出現在中國後,發展出了多種方式:股權眾籌、債權眾籌、回報眾籌以及慈善眾籌。

    股權眾籌——發起人以出售初創公司股權,投資人出資購買股權從而籌集公司發展資金的一種方式。例如某發起人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平臺出售公司股權給49名投資人士,每名投資人須投資10萬元獲得股東身份,每人佔公司股份2%,共籌資490萬元。後公司發展良好,不久就開始盈利並按照股東會決議分紅,一直執行至今。這實際上就是傳統的透過增加股東籌集資金的方式,只不過藉助了網際網路這一互通互聯傳播方式,在陌生人中引進股東而已。投資人參與股權眾籌出資,獨自承擔虧損投資風險,享有投資盈利利潤。

    債權眾籌——社會投資者對發起人的專案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一定比例的債權,按照約定的合同條款,無論公司是否盈利都應該獲取利息收益並收回本金的一種投資行為。

    回報眾籌——又稱獎勵眾籌,指投資者對發起人的專案或公司進行投資,出資人獲得產品或服務。這種方式對於出資人來說既沒有獲得股份,也沒有獲得金錢債權,專案或公司的發起方就直接給出資人以產品和服務。例如:發起人有一個荔枝園開發專案,以回報眾籌形式籌集資金,每人須出資1萬元,共有100人出資。專案的回報是給出資人每年100斤荔枝,總共10年。期滿後出資人不再從該專案中獲得任何回報。

    慈善眾籌——也叫捐贈眾籌,是指出資者對發起人專案或公司進行無償捐贈,而籌集的資金用於發起人專案或公司的慈善專案,出資人不能從專案或公司中獲取任何報酬、產品或服務。

    可以看出,在假定上述眾籌行為都是規範運作且發起人的專案或公司都是正常盈利情況下,對於出資人來說:股權眾籌是風險與報酬完全由投資人承擔或享有的投資行為;債權眾籌是無風險負擔僅獲取利益的一種投資行為;回報眾籌是無風險獲取產品或服務,實質性類似於債權眾籌的一種投資行為;慈善眾籌則是不求任何回報的一種捐贈行為,嚴格說不能納入眾籌的範疇。不管形式如何,眾籌所依託的手段主要還是各種網際網路平臺發出眾籌資訊,出資人根據眾籌資訊決定自己的出資行為。離開了網際網路尤其是行動通訊網際網路,眾籌不會發展的如此之快,也不會衰退的如此之快。

    非法集資含義與種類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典型特徵為

    主體違法——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籌集資金。承諾回報——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面向大眾——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所謂不特定是指主要是陌生人或親友介紹的人。親友自身和單位內部人士不屬於不特定物件。合法外衣——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

    非法集資的常見表現形式

    1.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2. 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3. 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4.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5.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6. 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7. 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8. 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9. 藉助網路借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新型網際網路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10. 以“金融創新”名義進行自我掩護,高利誘惑兜售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區塊鏈專案”、ICO、偽P2P、眾籌產品、郵幣卡、“原始股”等。11. 以解凍“民族資產”等名義,以高利誘惑進行非法集資。12.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形式。

    非法集資涉嫌的刑罰罪名

    主要是非法吸收供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罪兩種,也有涉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華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華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兩罪的區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人集資主要用於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非法佔有投資人資金的目的,違反的是國家有關金融機構才能吸儲資金的規定,主要破壞的是國家的金融秩序,主觀惡性較小。集資詐騙罪的主體集資目的主要是為了非法佔有投資人的資金,編造理由與虛構事實騙取投資人的投資,用於個人揮霍或消費,而不是主要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甚至在集資後有攜資潛逃等行為。他不僅侵犯了國家相關金融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主觀惡性較大。

    非法集資與眾籌的主要界限

    透過以上比較分析,可以大致得出二者界限如下——

    股權眾籌如果發起人以有限責任公司為載體進行籌資活動,那麼參與眾籌的人數總共不能超過50人。因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最多不能超過50名。如果發起人以股份公司為載體進行眾籌活動,參與眾籌的人數總共不能超過200人。因為股份公司股東總數上線為200名。超過人數限制,就屬於《公司法》上的未經國家有關機構批准非法發行股票、證券的行為,就屬於涉嫌非法集資。如果籌資的資金是發起人用於公司經營活動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揮霍,那麼發起人觸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如果籌集資金被髮起人主要用於個人揮霍,甚至攜帶資金潛逃,則既觸犯了集資詐騙罪,又觸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應該擇一重罪處罰。

    債權眾籌如果是僅僅是向特定的親戚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籌集資金,那麼實際上就是民間借貸,應屬合法行為;如果是藉助網際網路平臺向不特點的社會人士籌集的資金,那麼就屬於未經國家有關機構批准,向不特點人群非法發行債權憑證的行為,屬於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供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罪。到底觸犯何種罪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鑑於債權眾籌行為絕大多數是藉助於網際網路進行的籌資活動的,一般定性為非法集資應該比較合適。

    回報眾籌是債權眾籌的變種,只不過前者投資人獲取報酬形式是資金,後者獲取報酬形式是實物或服務,但都屬於債權性質。藉助於網際網路對不特定多數人進行的籌資活動的,一般定性為非法集資中的非法吸收供公眾存款應該比較合適。

    至於所謂慈善眾籌,雖然出資人並不要求任何形式回報,但如果發起人不是國家民政部門批准的具有相關進行慈善活動主體資格的機構,即使是發起人籌集資金後用於慈善專案,也屬於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發起人籌集資金後用於個人消費揮霍,則涉嫌集資詐騙。

  • 3 # 趣說知識

    非法集資和眾籌他們的共同特點都是存在一個專案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進行專案運作看似相同,實際上它們是有本質的區別,接下來給大家講講非法集資和眾籌有哪些區別?他們的界限是什麼?

    什麼是非法集資?

    從字面上理解非法集資,既沒有國家法律支撐和保證,像銀行一樣,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案件,從2015年開始,就頻繁的出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發行一個超高利息回報的專案,以公司或者個人的名義進行集合資金運作,這些專案一般都是沒有國家法律支撐作為保障,類似於賭博,當這些專案,因為資金鍊斷裂之後。作為普通的出資方,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錢打水漂。

    什麼是眾籌?

    眾籌的意思,是利用眾人的力量,集合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微企業,藝術家或者個人專案,進行某項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這些提供資金者可以從這個專案,未來產品銷售收益中獲得分紅,或者是專案股權以及這個專案的產品作為回報,類似於風投一樣,屬於風險性投資。

    從非法集資和眾籌中可以知道,非法集資,就像賭博,是玩心跳一樣的賭博,不僅投資失敗會虧損本金,更有甚者會觸犯法律,而眾籌專案屬於有回報性投資。受國家法律保護,這就是兩者本質上的區別。

  • 4 # 財經攻城獅

    非法集資,指:未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並承諾以現金,紅利,股權,物品或其他方式返利給投資者。

    眾籌:也是面向社會募集資金,領域可以是任何領域,影視,產品,公益,出版,遊戲,都可以作為眾籌物件。

    從原理來說,都是公開募集資金,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不過從運營方式等其他方面來看,還是有些不同的。

    非法集資和“眾籌”官方的說法就是:是否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資訊。

    從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特點來看,也有一些不同。

    但存從非法集資來說,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中途基本不會出現返還現象,哪怕專案未成功,也補存在返還。

    眾籌:如果專案失敗,或者融資沒有達到眾籌的最低金額,那麼所獲得的資金會返還給投資者。眾籌成功的話,投資者有優先享有的福利,這些福利可以是優先享有產品,或者可以享受某些特定的服務。

    我們在網上看到的一些眾籌平臺,基本都是一些大平臺在運營,這些平臺在信譽,安全性來說,不會和非法集資一樣亂象嚴重。

  • 5 # 逝水的英雄

    首先我們要釐清“眾籌”的概念,眾籌分為債權眾籌、股權眾籌、產品眾籌和公益眾類別,其中可能和非法集資概念混淆的是股權眾籌。

    我們知道非法集資在刑法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通常說的非法集資實際上包含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那麼我們可以從法律層面具體探討眾籌是否涉及非法集資。

    首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華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什麼是社會不特定物件?簡單來說就是你和集資公司互不認識,被銷售拉到宣傳會之類的場合宣講,然後出錢投資對方,這就是違法的。

    眾籌是專案發起人在眾籌平臺上釋出專案資訊及融資需求後,有意向的投資人將資金託管至眾籌平臺。達到專案預定的金額後,眾籌平臺幫助投資人成立有限合夥企業,把託管至眾籌平臺的資金轉為投資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然後有限合夥企業再與專案發起人簽訂投資協議,支付投資款。在這個過程中,專案人獲得資金的途徑是有限合夥企業,不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第二,眾籌不符合集資詐騙,詐騙包含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這顯然不成立。

    第三,是否涉及擅自發行股票罪。也是不成立的,從始至終,專案人的融資物件是一個特定的有限合夥企業,沒有向不特定公眾發行過股票,因此也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 6 # 免費手機炒幣機器人

    最近幾個投資人找我們諮詢非法集資的事情,這些都涉及到眾籌的商業模式,也就是大家現在已經很熟悉的非法集資。對於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從身邊的當事人來看,都被非法集資犯罪宣傳嚇到了,認為眾籌就是非法集資呢!今天就非法集資、眾籌和大家分享一下,什麼才是非法集資。

    案一,案情這樣:一個開發商有一塊地,準備修個酒店,資金不足,須要融資5000多萬,四處找投資人。

    當事人是搞投融資的,手上有資本客戶,這些客戶也在尋找投資專案。當事人準備把這些客戶引入投資開放商這個酒店投資,但當事人想不是單純的投資,想引入一個綜合的全新商業模式,那就是眾籌加虛擬貨幣的形式。

    說白了,就是透過眾籌的方式,將自己手上的眾多投資者的錢透過眾籌的方式,集中投給開發商。開發商修的酒店有150個房間,當事人手上有近2000個投資人,當事人想把這2000個人放到150個房間來投資。當事人準備開發虛擬貨幣,比如現在流行的比特幣。以該專案為虛擬貨幣銀根的基礎,透過發行虛擬貨幣給投資人,然後建立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投資人把自己的虛擬貨幣放在該平臺來交易,當事人設想的是隻要酒店的生意火爆,那麼該虛擬貨幣自然就堅挺,其貨幣價值自然就是水漲船高。

    案二,案情這樣我們寧夏在四川的很多老闆,想在四川成立寧夏商會,給我們宣傳也有兩三年了,今年突然喊我去開會,我以為是商會已經成立了。到現場才知道還沒有成立,還在商量如何成立商會的事,成立商會需要資金,也想透過眾籌的方式,向大家募集資金。

    我們商會的裡會長就問我,如果寧夏商會透過眾籌的方式募集商會運作資金會不會是非法集資,會不會因非法集資,商會的領導因非法集資被抓。

    這兩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2、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3、非法集資與眾籌的聯絡與區別是什麼,如何掌握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按照該規定,非法集資的特點有一下幾點: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三、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根據該規定,以上兩個案子中,都是未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似乎應該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呢!

    第二個問題,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按照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大家平時聽到的非法集資,誤認為就是一個罪名,其實非法集資是一個行政管理的概念,並不是刑法的罪名,處理該類行政管理的嚴重違法的行為,就是涉及這兩個罪名。

    第三個問題,非法集資與眾籌的聯絡與區別是什麼,如何掌握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

    眾籌即向不特定大眾籌集資金或向不特定群眾籌集資金,這是一種吸收社會資金投資的商業模式。如果按照按照行政管理對非法集資給出的概念,沒有經法定程式和有關機關審判,就是非法集資呢。沒有經過法定程式以及審批機關的審批的眾籌,就是非法集資,這就是眾籌和非法集資的聯絡和區別。

    在以上兩個案子中,以及實務中如何把控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就是相當考手藝了。

    其實我們國家的法律都有一個大的前提,那就是穩定壓倒一切,國家所有的行為都在圍繞著這一點在運轉。刑事司法打擊最多的也就是殺人放火,嚴重的刑事案件,一般的經濟犯罪,公安機關基本不會主動打擊,經濟類犯罪,詐騙等一般都是說你是民事糾紛,公安機關都是想盡一切辦法不予立案。

    經濟犯罪只有達到一定的人數,嚴重威脅到穩定的時候,在受害人四處上訪,拉橫幅,堵路等時候,公安機關才會被動的介入,處理該類經濟類犯罪。

    非法集資就是這類案件,一般集資者承諾的收益無法兌現,甚至本金都無法拿回來的時候,集資參與人就開始找公安部門處理了,剛開始人數少,公安機關不立案,等到聚集到一定時候,威脅穩定,上訪堵路的出現了,公安機關就開始以非法集資中的具體罪名,追究集資者的刑事責任了。

    這就相當於默示的告訴了每一個市場主體,只要你膽子大,有能力把控風險,能夠完成對你的集資參與人的回報承諾,不管是你什麼樣的集資商業模式,只要沒有集資參與人舉報你,那你即使按照法律規定你是犯罪,只要你沒有威脅到穩定,那你不是犯罪。

    在本文的兩個案子中,當事人只要膽子大,同時有能力把控行業風險,能夠兌現集資參與人的收益承諾,在現有的司法狀況下,那你就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馬雲和共享單車的成功就是現成的例子。成功了,你就是馬雲,失敗了,你就是犯罪分子。

    最後總結一點,那就是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不在於你是否取按照相關程式,取得了審審批部門的審批,而在於你是否膽大,同時有能力兌現自己參與人的收益承諾,只要你同時具備了這兩個方面,那你就沒有形式風險之憂。

    ——本回答為西安鼎昂數字貨幣智慧量化全自動炒幣機器人(歷時收益,資料核對,實況直播)公司整理。

  • 7 # 中年老劉聊財經

    “眾籌”最早於2009年起源於美國,開始是為了幫助有想法有創意的藝術家實現他們的夢想,後來逐漸演變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渠道。

    “眾籌”有哪些特點?

    1.投資人回報

    眾籌不以股權或者資金作為回報,更不可能許諾收益。實際上眾籌是一種團購的形式。

    2.設定籌集目標和時間

    眾籌會設定一個籌資的目標和籌集期限,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達到預期的籌資目標,籌集的資金會全額退還給參與者。

    3.依靠“草根”群眾

    參與低門檻,依靠大眾而不是富有的人或者企業單位。

    發起眾籌專案的人按照約定定期向參與大眾披露專案進度,參與大眾有知情權,接受監督。

    非法集資有哪些特點?

    1.籌集的目標是“錢”

    區別於眾籌,非法集資以籌集“錢”為目的。

    2.集資資金所有權改變

    非法集資的自己以佔有為目的,籌集的資金所有權發生改變,資金會在很短的時間內歸集到集資發起人控制的賬戶內。

    3.沒有許可牌照

    我們都知道像正規的私募開展業務前都需要取得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頒發的牌照,發行的基金需要備案。而非法集資是在沒有取得任何准許牌照的情況下進行募資的行為。

    4.像不特定物件募資

    即使是取得牌照的正規公司在向公眾進行募資的時候也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募資,而不能公開面向廣大群眾募資。非法集資可不管這一套,反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要是錢它都收。

    5.承諾不切實際的回報率

    為了儘可能多的吸收資金,非法集資往往以不切實際的高額收益為誘餌,以收益翻倍甚至更高的收益承諾募集資金。

    6.虛構莫須有的專案

    集資者往往會虛構一些莫須有的專案甚至打上國有背景拉上國家政策來欺騙投資者投資。比如國家某某央企要在南美建設大型水電站、某部委要修一條東西運輸鐵路等等。

  • 8 # 吳律講股權

    最近幾個投資人找我們諮詢非法集資的事情,這些都涉及到眾籌的商業模式,也就是大家現在已經很熟悉的非法集資。對於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從身邊的當事人來看,都被非法集資犯罪宣傳嚇到了,認為眾籌就是非法集資。今天就非法集資、眾籌和大家分享一下,什麼才是非法集資。

    案一,案情這樣:一個開發商有一塊地,準備修個酒店,資金不足,須要融資5000多萬,四處找投資人。

    當事人是搞投融資的,手上有資本客戶,這些客戶也在尋找投資專案。當事人準備把這些客戶引入投資開放商這個酒店投資,但當事人想不是單純的投資,想引入一個綜合的全新商業模式,那就是眾籌加虛擬貨幣的形式。

    說白了,就是透過眾籌的方式,將自己手上的眾多投資者的錢透過眾籌的方式,集中投給開發商。開發商修的酒店有150個房間,當事人手上有近2000個投資人,當事人想把這2000個人放到150個房間來投資。當事人準備開發虛擬貨幣,比如現在流行的比特幣。以該專案為虛擬貨幣銀根的基礎,透過發行虛擬貨幣給投資人,然後建立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投資人把自己的虛擬貨幣放在該平臺來交易,當事人設想的是隻要酒店的生意火爆,那麼該虛擬貨幣自然就堅挺,其貨幣價值自然就是水漲船高。

    案二,案情這樣我們寧夏在四川的很多老闆,想在四川成立寧夏商會,給我們宣傳也有兩三年了,今年突然喊我去開會,我以為是商會已經成立了。到現場才知道還沒有成立,還在商量如何成立商會的事,成立商會需要資金,也想透過眾籌的方式,向大家募集資金。

    我們商會的裡會長就問我,如果寧夏商會透過眾籌的方式募集商會運作資金會不會是非法集資,會不會因非法集資,商會的領導因非法集資被抓。

    這兩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2、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3、非法集資與眾籌的聯絡與區別是什麼,如何掌握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按照該規定,非法集資的特點有一下幾點: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三、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根據該規定,以上兩個案子中,都是未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似乎應該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呢!

    第二個問題,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按照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大家平時聽到的非法集資,誤認為就是一個罪名,其實非法集資是一個行政管理的概念,並不是刑法的罪名,處理該類行政管理的嚴重違法的行為,就是涉及這兩個罪名。

    第三個問題,非法集資與眾籌的聯絡與區別是什麼,如何掌握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

    眾籌即向不特定大眾籌集資金或向不特定群眾籌集資金,這是一種吸收社會資金投資的商業模式。如果按照按照行政管理對非法集資給出的概念,沒有經法定程式和有關機關審判,就是非法集資呢。沒有經過法定程式以及審批機關的審批的眾籌,就是非法集資,這就是眾籌和非法集資的聯絡和區別。

    在以上兩個案子中,以及實務中如何把控非法集資和眾籌的界限就是相當考手藝了。

    其實我們國家的法律都有一個大的前提,那就是穩定壓倒一切,國家所有的行為都在圍繞著這一點在運轉。刑事司法打擊最多的也就是殺人放火,嚴重的刑事案件,一般的經濟犯罪,公安機關基本不會主動打擊,經濟類犯罪,詐騙等一般都是說你是民事糾紛,公安機關都是想盡一切辦法不予立案。

    經濟犯罪只有達到一定的人數,嚴重威脅到穩定的時候,在受害人四處上訪,拉橫幅,堵路等時候,公安機關才會被動的介入,處理該類經濟類犯罪。

    非法集資就是這類案件,一般集資者承諾的收益無法兌現,甚至本金都無法拿回來的時候,集資參與人就開始找公安部門處理了,剛開始人數少,公安機關不立案,等到聚集到一定時候,威脅穩定,上訪堵路的出現了,公安機關就開始以非法集資中的具體罪名,追究集資者的刑事責任了。

    這就相當於默示的告訴了每一個市場主體,只要你膽子大,有能力把控風險,能夠完成對你的集資參與人的回報承諾,不管是你什麼樣的集資商業模式,只要沒有集資參與人舉報你,那你即使按照法律規定你是犯罪,只要你沒有威脅到穩定,那你不是犯罪。

    在本文的兩個案子中,當事人只要膽子大,同時有能力把控行業風險,能夠兌現集資參與人的收益承諾,在現有的司法狀況下,那你就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馬雲和共享單車的成功就是現成的例子。成功了,你就是馬雲,失敗了,你就是犯罪分子。

    最後總結一點,那就是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不在於你是否取按照相關程式,取得了審審批部門的審批,而在於你是否膽大,同時有能力兌現自己參與人的收益承諾,只要你同時具備了這兩個方面,那你就沒有形式風險之憂。

  • 9 # 律界諸葛

    非法集資是個法律概念,而眾籌是一個商業模式,毫無疑問,兩者之間會有交叉!

    眾籌是向特定人群籌集資金或向不特定群眾籌集資金,這是一種吸收社會資金投資的商業模式。眾籌的商業模式應該怎麼監管始終在討論中,現在也沒有定論。有些眾籌是安全的,比方說,某大學要搞一個創業咖啡,在校友中眾籌一筆資金,大家都入股,成為股東,我認為這個是不違法的,但是很多眾籌,其實已經是非法集資了。

    眾籌很容易走進非法集資的陷阱,採用這種商業模式應當小心。

  • 10 # 上海灘張律師

    首先需要明確,非法集資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集合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為一體的行為型別。眾籌則是一個商業概念,目前在中國也沒有主管部門的權威定義。

    以普通人的眼光來看,兩者在外在表現形式上沒有大的差別。通俗來講,都是圈錢。只是,在法律評價上,有的圈錢是合法的,有的圈錢是不合法的。

    從概念上講非法集資與眾籌的區別,是含混的,是不清的,也是沒有意義的。所以我認為,把非法集資的概念和特點講清楚,講明白,大家在碰到類似事件時,只要排除了非法集資的嫌疑,至於是什麼型別的融資,是借貸、是眾籌、是投資都無所謂,只要避免了非法集資的大坑即可。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總結起來,就是未經批准、公開宣傳、公開發行、承諾還本付息。至於採取什麼形式則在所不問。實踐中,有的以開發房地產為名,有的以理財為名,有的以投資入股為名,有的以眾籌為名,但無論採取什麼形式,只要符合上述四個特徵即為非法,一定要透過名稱看本質。

    所以,只是在特定群體內部集資,如親朋好友、單位內部集資不是非法集資。

    另外,如果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可歸入集資詐騙的範疇。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要透過以下幾種行為模式判斷: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總結起來,就是集資來的錢沒有用於正常途徑,目的就是為了騙取錢財,則涉嫌集資詐騙。

    綜上,把握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特徵,以及非法佔有目的的判斷,就釐清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

    至於融資的方式,管他是不是眾籌呢。

  • 11 # 光與思維

      (1)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透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釋出大量虛假借款資訊(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釋出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債券眾籌目前已經明確規定為銀監會監管,目前主要的監管解釋為:“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建立平臺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平臺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債權眾籌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這意味著債權眾籌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稽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對於出借人而言,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實踐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誘餌吸收大量資金後,明知利率太高難以償還,直接捲款潛逃“玩失蹤”;還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資金的初衷是為了經營業務,並寄希望於業務盈利後歸還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們投資高風險、高回報行業,一旦投資失敗資金鍊斷鏈,就會導致出借人血本無歸。

      由此可見,債權眾籌容易觸碰法律紅線表現在眾籌平臺設立資金池、借款人不合法等方面。對於提供眾籌專案的平臺來說,要避免掉入非法集資雷池,有第三方託管資金是必要的。另外,對於眾籌專案的審查也要嚴格,保證投資人利益,不觸碰法律紅線。

  • 12 # 水草roc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眾籌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專案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網際網路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援,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從以上定義可知,從形式上來說非法集資與眾籌確實有某種相似之處,都是向某一群體集資,都可以透過線上或線下來完成。兩者的界限在於核心的投資標的物或者專案是否切實可靠,是否具體存在或具有可創造更大的價值的可能,這是本質區別。

    非法集資與眾籌發起者的集資目的是兩者的根本區別,非法集資者一般是以非法方式將投資者的本金佔位己有。眾籌則是集資者要透過集資實現自己某種創意,或者專案。

    非法集資與眾籌在表現形式上最大的區別在於對投資者收益的承諾。投資理財有一種說法,就是某一產品有4-5%的收益,那麼它基本是可靠的,如果有10%以上的收益,那就就要注意自己的本金了。

    非法集資透過虛高不切實際的收益承諾,抓住人們希望獲得額外高收益的心理騙取錢財。眾籌的收益一般是可計算可評估的,屬於公開透明的。

    舉個例子,A邀請BCD來家裡吃飯,說是要給大家做一頓豐盛的飯菜,然後讓BCD分別買了一些菜帶到自己家裡,BCD三人基於對未來一頓飯的收益考量,欣然答應。那麼如果A確實做了一頓飯,四個人開開心心地吃完了,這就是眾籌。如果A其實並沒有做飯的想法,只是想透過這種方式騙取BCD買來的菜,使BCD受到損失,那麼這就是非法集資。

    需要注意的是從結果上來看,眾籌也可能由於專案失敗而造成投資人利益受損,到這種受損與非法集資的受損有本質區別。畢竟A根本就沒有做飯的想法和他做飯質量很差,雖然都給BCD造成損失,但是兩件事並不能拉等號。

    以上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 13 # 聚合思維

    眾籌指透過網際網路方式釋出籌款專案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專案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準。只要是網友喜歡的專案,都可以透過眾籌方式獲得專案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眾籌特徵:

    1、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只要有想法有創造能力都可以發起專案。

    2、多樣性:眾籌的方向具有多樣性,在國內的眾籌網站上的專案類別包括設計、科技、音樂、影視、食品、漫畫、出版、遊戲、攝影等。

    3、依靠大眾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眾,而非公司、企業或是風險投資人。

    4、注重創意:發起人必須先將自己的創意(設計圖、成品、策劃等)達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透過平臺的稽核,而不單單是一個概念或者一個點子,要有可操作性。

    眾籌構成:

    發起人:有創造能力但缺乏資金的人;

    支持者: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有能力支援的人;

    平臺:連線發起人和支持者的網際網路終端。

    眾籌規則:

    1、籌資專案必須在發起人預設的時間內達到或超過目標金額才算成功。

    2、在設定天數內,達到或者超過目標金額,專案即成功,發起人可獲得資金;籌資專案完成後,支持者將得到發起人預先承諾的回報,回報方式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服務,如果專案籌資失敗,那麼已獲資金全部退還支持者。

    3、眾籌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援一定要設有相應的回報。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 14 # 美景美境美人

    眾籌投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①投資人參與度不同。眾籌是將產品和更多的人連線,眾籌強調的是一種參與感,這種參與是全方位的。集資則是籌資人透過資金的聚集去做一個實業專案或進行資本的營運,在借貸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資金的回報,基本不參與專案的管理。②目的不同。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③風險不同。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來制定眾籌計劃,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專案而言資金壓力較小。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一般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報,因此對專案的還款壓力非常大。④運作方式不同。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專案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釋出、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佈資訊,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專案的發起方公開的資訊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專案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

  • 15 # 提刀躍馬的書生

    非法集資和眾籌的概念在於你註冊的公司的性質。國家發了牌照給你,你就可以實行了。沒有國家頒發的牌照都是非法的。公司的性質是決定你能幹嘛的。比如,民營銀行,就可以集資,當然,就不叫集資了,叫存款了。像京東啊,騰訊啊,阿里,都可以眾籌,國家發了金融牌照的。市場上絕大部分的企業做這兩個業務都是非法的,不過是地方默許,出事了,你也得不到權益的維護。可以集資的企業都是民政部門註冊的,

  • 16 # 素娘21

    集資與眾籌最大的衡量區別是返還標的物不同,前者是現金,後者是物品。

    國家規定:返還物是現金的有二種,賭和投資都需備案與領牌。

    賭是有固定回報,投資是不允許承諾有固定回報的,你在任何宣傳資料,有固定回報都是違法。

    只有銀行可承諾固定利率回報!

  • 17 # 中公法考

    眾籌與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通常都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利息。而股權眾籌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投資者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

    非法集資罪產生的背景是工業時代,在中國則打上了很深的計劃經濟的烙印,在計劃經濟時代,金融秩序是絕對國家壟斷的不容民間資本國外資本染指的領域,後來雖然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這套思維觀念還根深蒂固,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設定是為了維護現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在於:

    1、是否承諾約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利息;而股權眾籌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投資者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

    2、非法集資侵害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中國刑法學權威學者認為“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時(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股權眾籌募集的資金往往是投向一個實體的專案,並非資本經營,這就是另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 18 # 股怪大師兄

    要想回答這個問題,前提及時搞明白非法集資這項犯罪的罪名構成要件:

    在中國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

    可見,只要主觀故意(隱瞞,造假,欺騙等),程式非法,造成負面影響的籌資行為就構成,非法佔有為目的,這是定義非法集資的一個重要的標準。

    而眾籌,度娘是這樣定義的:眾籌一詞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香港譯作「群眾集資」,臺灣譯作「群眾募資」。由發起人、跟投人、平臺構成。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援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一般而言是透過網路上的平臺連結起贊助者與提案者。群眾募資被用來支援各種活動,包含災害重建、民間集資、競選活動、創業募資、藝術創作、自由軟體、設計發明、科學研究以及公共專案等。

    可見這裡面的眾籌是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更多的具有公益性質。

    所以非法集資和眾籌就差一堵牆,這堵牆就是取利不當,翻牆就是非法集資

  • 19 # 蠟筆小星愛韭菜

    你好,首先眾籌分為債權眾籌、股權眾籌、產品眾籌和公益眾籌四類。

    然而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資的是股權眾籌。

      談到股權眾籌不得不先從天使投資談起。天使投資是指具有一定淨財富的個人或者機構,對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初創企業進行早期的直接投資。天使投資人獲得被投資企業一定比例的股權,待被投資企業上市、掛牌或被併購後,天使投資人將持有的股權進行轉讓以獲得利潤。由於被投資企業處於初創階段,企業能否持續經營並獲得利潤還處於非常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天使投資的風險非常高。部分天使投資人會聯合對某個企業進行投資以分散風險,當把這種理念帶到網際網路平臺上就形成了我們說的股權眾籌。人人皆可成為天使投資人,這就是眾籌的核心理念。

    一般來講股權眾籌從釋出需求到投資人退出需要經歷以下幾個步驟:

      1、專案人選定適合的眾籌平臺,將專案情況、擬融資金額、擬出讓股份等資訊提交給眾籌平臺;

      2、眾籌平臺對專案人提交的專案進行稽核,確認符合眾籌平臺要求的,由眾籌平臺對外發布;

      3、投資人在眾籌平臺上選擇專案,並確定投資金額;

      4、如果投資人的投資在規定時間內達到了專案人預先設定的金額,則由眾籌平臺協調專案人與投資人簽訂相關的檔案;

      5、在檔案簽署完畢後,眾籌平臺按照預先規定好的方式將投資款發放給專案人;

      6、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專案人的專案達到了上市、掛牌的條件或有企業願意收購該專案,則投資人可將自己持有的該專案的股份變現以獲得投資收益。

    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三方:專案人、投資人、眾籌平臺。

      專案人是專案的策劃者、執行者和資金使用者,掌握了專案最核心的資訊,是整個專案的價值能否實現的核心因素。專案人存在著商業風險和道德風險兩重風險,商業風險是指專案的運作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遭遇失敗的風險,道德風險是指專案人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於他人特別是投資人的行為的風險。

      投資人是實際投入資金的人,投資人根據自己對專案的判斷進行投資,一旦專案獲得成功將會收到相應的彙報,如果專案失敗可能根本無法收回自己的投資。

      眾籌平臺是專案資訊和投資資訊的集散地,是撮合專案人與投資人的中介,也是調和專案人與投資人資訊不對稱矛盾的中間人。

    下面就以國內第一家股權眾籌平臺——大家投為例介紹股權眾籌平臺的運作方式。

      首先專案人將專案提交給大家投網站,大家投網站經過稽核後認為專案符合條件的將專案釋出在網站平臺上。大家投網站將投資人分為領投人與跟投人兩類,領投人的最低門檻為專案融資額的5%,跟投的最低門檻為專案融資額的2.5%。當專案得到足夠多的投資人關注,融資額達到專案人預定的額度後項目人融資成功。專案人融資成功後並不能馬上拿到融資款,所有投資人的投資會進入到一個叫做“投付寶”的資金託管賬戶當中。此時所有投資人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成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領投人擔任普通合夥人,跟投人擔任有限合夥人。然後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義將資金投入到專案人的企業中。“投付寶”內的資金可以用作有限合夥企業驗資使用,同時也可以按照約定分期分批將資金投入給專案人。大家投網站在此過程中收取投資金額一定比例的費用。

    股權眾籌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就在於股權眾籌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下面就以大家投網站的運作方式為例分析一下股權眾籌網站究竟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所謂非法集資在刑法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通常說的非法集資實際上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下面法律極客就以大家投網站為例分析一下股權眾籌究竟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目前政府部門未確定股權眾籌網站的設立門檻,也未設立對應的行政審批事項,因此到目前為止設立股權眾籌網站並不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因此,第一點並不滿足。

      關於股權眾籌是否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法律極客認為作為投資的一種,股權眾籌的參與者必定期望獲得回報,但這種回報只是雙方的一種預期,專案人或眾籌平臺並沒有承諾一定會取得回報。相反,前文中提到作為天使投資的一種,股權眾籌的風險非常大,預期的回報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難以實現。其次,即便有回報這種回報的實現期限也不是固定的,股權眾籌的回報一般需要等到被投資公司上市、掛牌或者被收購後才能實現(關於投資協議中對賭的問題也不屬於承諾回報),這種回報實現的時間是不確定的,回報的金額也是不確定的,因此並不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關於眾籌是否屬於向不特定的物件吸收資金,我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從前文所述的股權眾籌網站的運作模式中可以看出專案人在眾籌網站上釋出專案資訊及融資需求後,有意向的投資人將資金託管至眾籌平臺,此時專案人並未拿到資金,因此談不上吸收資金。投資人的投資達到專案預定的金額後,投資人需要成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人託管至眾籌平臺的資金轉為投資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有限合夥企業再與專案人簽訂投資協議,並按照約定將投資款支付給專案人。在此過程中,專案人獲得資金的唯一途徑是有限合夥企業這一特定的主體,而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眾籌平臺獲得資金僅僅起一個保證和代管的功能,並沒有實際取得這些資金也也不屬於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透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權眾籌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眾籌平臺還是專案人都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故意,因此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那股權眾籌的行為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呢?我們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專案人的融資物件只有一個特定的有限合夥企業,並未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或變相發行股票,人數上也未超過法律規定的200人的上限,因此也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以大家投網站的這種方式運作的股權眾籌並不屬於非法集資,而是一種天使投資行為。當然如果股權眾籌網站在此過程中操作不當,極有可能觸碰到非法集資的紅線。

  • 20 # 光與思維

      (1)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透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釋出大量虛假借款資訊(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釋出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債券眾籌目前已經明確規定為銀監會監管,目前主要的監管解釋為:“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建立平臺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平臺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債權眾籌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這意味著債權眾籌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稽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對於出借人而言,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實踐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誘餌吸收大量資金後,明知利率太高難以償還,直接捲款潛逃“玩失蹤”;還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資金的初衷是為了經營業務,並寄希望於業務盈利後歸還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們投資高風險、高回報行業,一旦投資失敗資金鍊斷鏈,就會導致出借人血本無歸。

      由此可見,債權眾籌容易觸碰法律紅線表現在眾籌平臺設立資金池、借款人不合法等方面。對於提供眾籌專案的平臺來說,要避免掉入非法集資雷池,有第三方託管資金是必要的。另外,對於眾籌專案的審查也要嚴格,保證投資人利益,不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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