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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布衣小叨

    鑑於很多小號無底線無教養的謾罵與恐嚇我,說明我觸痛了他們的利益,戳穿了他們的陰謀。這件事本來跟我毛線關係沒有,鑑於這種挑釁行為,我將關注這件事情到底!我並不支援死者,死者尋釁滋事,應該受到法律嚴懲!亦不支援唐某,唐某肆意剝奪他人生命,必須接受法律嚴懲!我尊重的只有法律!嚴厲譴責某些人妄圖利用輿論造勢干擾法律判決!那些躲在陰暗角落裡的小人,你的恐嚇與謾罵,是我堅持下去的理由!

    首先,死者之前和家人一起到唐雪家道歉,同時對於自己受傷討要說法。足以說明,死者並非窮兇極惡之徒,人家要的是說法,可見,唐雪一家也並不是弱勢!另外,從唐雪表現可以看出,當晚唐雪根本就不怵。一沒報警,二沒有通知家屬,三沒有在院內呼救,而是直接拿刀就開大門。請問,這時候死者對唐雪的生命構成威脅了嗎?

    1.唐雪持刀出門,不管是有什麼目的,但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應該知道刀具對人體會造成巨大傷害,但依然持刀,2.唐雪在受到死者攻擊後,並沒有任何躲避或後退,反而持刀向前並與死者打鬥,在打鬥過程中有換刀行為,並不是無意識的隨手拿刀反抗,而是因為手持的削皮刀無法給死者造成傷害,所以換用了殺傷力更大的水果刀最終造成死者死亡。3.就算唐雪出門時無法判斷死者手中是否有刀,但打鬥過程中,唐雪應該能夠判斷對方是否使用了刀具攻擊,但唐雪依然使用刀具進行打鬥,並在打鬥中透過換用殺傷力更大的刀具致人死亡。雖然死者挑釁攻擊在前,唐雪是被動參與打鬥,但唐雪受到非致命攻擊後,未主動脫離,反而持刀與死者打鬥,已經實質形成相互毆鬥,且唐雪在打鬥中使用刀具,怎麼說唐雪的行為都已經超出了必要限制。當然我們都只是討論,而且也不在於偏袒誰,只是就事論事,最終結果還是要以法院判決為準。

    這個不能假想對方是人渣還是還是暴徒還是什麼,就剝奪他人生命。法律量刑都講輕重。法律判死刑都是慎之又慎!哪怕是罪犯無期徒刑,法律都沒有資格判對方死刑!這跟支援誰半毛錢關係沒有!尊重法律,法律尊重事實,才是社會穩定的基石!

    死者一方未見任何訊息,捅人者鋪天蓋地輿論支援,我是否可以懷疑背後有陰謀?

  • 2 # 蠶叢故里青衣神

    死者李某父親說死者晚飯喝了一點酒沒喝醉,為何凌晨1點還如此亢奮,二十幾個朋友攔不住他帶刀砸門?是否中途吸過毒品?雲南是毒情重災區!他和這二十幾個朋友的社會關係有沒有查清?如何在短時間內糾集在一起的?這些現場目擊者的身份搞清楚沒有?是同學?同事?粉友?還是臨時花錢請的小混混?沒有交待清楚!有沒有吸毒的?有沒有前科?有沒有做尿檢和酒精測試?存不存在酒駕毒駕?這些至今未交待清楚!該縣辦案單位和檢察院至今沒有還原案發經過!和北京"凱迪拉克"教科書式執法差距太遠!據相關新聞分析:此案應為死者掙脫同伴約束,猛烈攻擊唐雪時右胸撞上水果刀尖意外受傷導致失血過多死亡!若唐雪故意傷害,刀口應在左胸才合常理!永勝縣公安局法醫可以補充進行力學驗證實驗,永勝縣檢察院起訴書措辭不當,定性不準,不合邏輯!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弱女子怎麼可能將水果刀捅進大男人右胸?!唐雪完全是在正當防衛,保衛全家人生命安全,避免了一次群死群傷的滅門慘案。李某之死純屬意外、天意難違!

  • 3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我堅持認為,唐雪是屬於正當防衛,需要無罪釋放,隨著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的介入,我相信,這個案子很快就會有結果,唐雪很快就會無罪釋放,甚至是公安部門和檢察院的錯誤認定,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在說唐雪這個案子前,先來看看她在看守所,委託他人發表的8點聲音: 唐雪看所守的幾點聲音:

    1、“我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沒有想要故意傷害他。造成這個後果也不是我想要的。我會很堅強地面對,希望法律還我一個公道。”

    2、“聽到他說要翻牆殺我全家,聽砸門的聲音,我判斷對方有工具,不像赤手空拳。因此,我去廚房拿了刀具。”

    3、“我打開了走廊的燈,燈光不強,在我走到大門附近時,周圍的情況不太好判斷,不太好判斷他手上是否還拿著工具。”

    4、“他(李德勝)首先踹了我一腳後,一是出於本能反應,二是為了制止他繼續在我家門口騷擾,三是對方已經掙脫了同伴,出於無奈反擊對方,與他發生肢體動作。”

    5、“是他打我臉之後用腳踢的,他還踢我腹部;衝突後當日,我上廁所時發現下體出血,造成我例假不規律,之後2月份只來了一次例假,3、4、5月份沒有來例假,腹部的疼痛持續到3月底。”

    6、“當時聽人喊受傷出血,我才知道對方有人受傷,不確定是不是李某。20分鐘公安就來了。直到(2月)9日晚上,我才從警方那裡知道,李某已經死亡。”

    7、“知道他死亡的訊息,我當時有些難過,寧可躺在醫院裡的是我,不是他。”

    8、“對方三番五次辱罵、滋擾,她很氣憤,也很無奈,大家畢竟是同村人,我覺得他很不可思議。”

    2月8日,李德勝因為懷疑唐雪的車跟他刮蹭,攔截後再辱罵,唐雪下車過程中,給父親唐加勇打電話,唐雪和父親找李德勝討說法時,被毆打,唐加勇給李德勝父親(唐加勇的發小)打電話告知此事,李德勝父親帶著兒子到唐家道歉,回來後,李德勝越想越氣,酒後糾結20多人,自己帶著菜刀去唐家“討說法”,因大門緊鎖,李德勝用菜刀把唐家大門砍壞。

    其間,唐雪拿俏皮刀出來檢視情況,被李德勝一腳踢中腹部和下體,導致幾個月沒有來例假,此時,李德勝的菜刀被朋友羅某坤奪走扔掉,李德勝對唐雪再次毆打,唐雪返回家裡,拿來水果刀,在揮舞防衛過程中,捅傷李德勝右胸部,導致休克性失血死亡。

    案件過程就這麼簡單,縱觀整個案件,唐雪多次受到李德勝的辱罵和毆打,且組織20多人到唐雪家尋釁滋事,還把大門砍壞,在整個過程中,唐雪都屬於被侵害,用刀揮舞,也是自我防衛,在期間,李德勝被捅傷,完全是咎由自取,因此,這根本就不是像檢察院起訴書裡提到的“涉嫌故意傷人罪”。

    別人來你們家侵害你,你自我防衛,這叫故意傷人嗎?完全就是自我防衛嘛,唐雪在揮舞刀具的過程中,就是自我防衛,反抗李德勝的施暴,且她並沒有要故意去殺死李德勝,事後唐雪得知李德勝死了後,還表示:“知道他死亡的訊息,我當時有些難過,寧可躺在醫院裡的是我,不是他。”

    因此,唐雪屬於自我防衛行為,應該無罪釋放。

  • 4 # 葉律師

    唐雪的這個案件還是在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問題。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已派人閱卷,對案件事實、證據依法全面審查,指導案件辦理。案件進展情況將及時向社會通報。

    若是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唐雪這個案件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過我們大夥也都是根據媒體的報道作出的判斷,媒體報道的事實可能與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掌握的證據和事實不相符,導致我們對案件性質作出誤判。所以,我們大家還是耐心等待雲南省檢察院通報案件情況。

    當然,目前唐雪仍處於羈押狀態。若案件事實和定性存在巨大爭議的情況,為避免冤假錯案產生,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其實也不妨對唐雪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這樣既不影響案件的調查,也能避免最後認定為正當防衛而產生的國家賠償等問題。

  • 5 # 蹬著三輪去窮遊

    她的父親說,第一次是半夜攔截她和她朋友的車進行威脅,而她一個人下車讓她朋友走了。如果一般女孩半夜遇到這種情況會怎麼樣?會尋求朋友幫助而不是讓他們走,朋友敢放心離開應該是出於對她能力的放心,否則就是她人緣不好別人懶得管她。而這次她和她爸爸兩個人面對一個一米九學體育的人還能打贏,足以說明她功夫不凡。而之前的四次交鋒都沒報警,作為被威脅的一方在什麼情況下會一次次的不報警??原因只有一個,對方佔不到半點便宜。所以她肯定是網路爆料所說的特種兵。所以在第五次時她也沒報警,換做普通人,在對方來鬧事時第一時間報警,就現場看,對方爬了一會兒牆沒上去,又砍了會門,這段時間打幾次110都夠了,唐家為啥不報警???因為他們知道對方還是不會佔到便宜。人在心裡害怕情急之下通常會選用什麼武器保護自己???一般人會選擇比較大的,棍棒砍刀菜刀,而不是塑膠把的削皮刀,由此可見她對自己的功夫還是相當自信的。再者,家裡只有兩個人,換做一般人會怎麼樣???肯定會第一時間閉門不出坐等110,而她卻是單人出去應戰,這種情況不是傻就是對自己有信心。作為一個訓練有素的退伍兵,知道對方帶著武器來的情況下,會不去先觀察對方手裡有沒有武器??到底是個怎麼樣的父親,能讓自己的女兒去直接面對一群持刀歹徒而自己連個110都不打???在她本身有能力收拾對方而且知道對方手裡沒有了武器的情況下,她用她自己攜帶的利器殺死對方,這就是赤裸裸的故意殺人罪。崑山反殺,是人家沒法逃避的情況下,有影片和路人及報警記錄,河北的反殺是有幾次報警記錄和去調節的警察作證。而唐什麼都沒有,就連鄰居都沒有為其證明的,所以一直拖到現在未判決,唐家後臺還是挺硬的。記得第一次看到殺人無罪的報道,是九十年代,新聞裡報道有個女的用女兒的紅領巾在丈夫睡著的情況下勒死了丈夫,抓住後附近居民及死者父親聯名求情,說死者是惡棍把女的逼急了才殺的,十幾年前還看過一個新聞,父親打死兒子,村民同樣聯名求情,這兩起案子都是判決緩刑,不用坐牢,而唐的案子一直拖延至今,用起了輿論炒作,如果他真的是無辜的,對方真的該死,鄰居村民會不給她求情作證???

  • 6 # 潤友

    第一、就是唐雪“反殺”的行為是在家人和自己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時被逼反擊的,同時,是無意中傷到對方後死亡的,而且在施暴者逃跑時沒有去追擊和繼續行兇。這些都足以說明唐雪的“反殺”行為始終都是掌握在正當防衛的限度之內,不存在防衛過當是問題。

    第二、媒體和網友普遍認為,唐雪案的正當防衛不能以施暴者有沒有破門而入來界定,只要是施暴者糾結10多個人,自己又拿著菜刀這樣的兇器,而且又是在醉酒的情況下,選擇在半夜三更去砍唐雪家的門,甚至還揚言:“要翻牆過去殺了唐雪全家!”這就是典型的對唐雪及其家人生命的嚴重威脅。因此,這個時候,唐雪拿著2把水果刀出門應對威脅是本能的反應,理應也是正當防衛的行為。

    第三、當地公安機關三次對唐雪案以“故意傷害罪”報送到檢察機關,均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退回,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偵查,補充證據材料。這本身就說明這個案件的事實是難以支撐“故意傷害罪”這個罪名的。換句話說就是,唐雪案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不符合事實。再換言之,唐雪的“反殺“行為實質上就是正當防衛。

  • 7 # 光頭匠人洗鞋修鞋奢護

    再談一談唐雪反殺案,畢竟好幾天了,當事人雙方都在網上發言了,對當時事情的發生大致都有一個比較詳細的闡述,就雙方的闡述內容做一下分析,表達一下看法。

    事發春節,華人最最隆重的過大年,每一個人都很講究,不說不吉利的話,不上人家門兒討債,再過不去的事都當下,年後再說,就是想順順利利,熱熱鬧鬧的和家人團聚,過個好年,年後一整年都有個好年景,就是這樣的一個好的願望都不一定能實現。

    大年初四,大李(男當事人),小唐(女當事人,退伍女兵)

    如果,如果,國家的脊樑~保家衛國的軍人連自己和家人之周全都不能得到保證,我等屁民之安全更是一句空話,大李從一開始的對小唐無故辱罵、威脅,到三番五次被追到家裡討要所謂的‘說法’,一米九的個子,斗大的拳頭,就這還不夠,菜刀,掄著菜刀,凌晨1點多,大年初五凌晨一點多,要說法,天亮不可以嗎?報警解決不了嗎?坐下來談不了嗎?由中間人調解不可以嗎?有一萬條活路可以解決問題,非得整的拿刀追砍女當事人?

    小唐一家被大李這幾個來回折騰的夠嗆,大李前邊又被街坊四鄰勸回去了,小李想著這回應該沒啥事了,就睡下了,剛睡著,外邊一片叫罵聲夾雜著咣咣的鑿門,小李這個氣呀,這年還讓不讓人過了?直接起身穿著睡衣起來,準備問一下這同一個祖宗傳下來的哥哥,到底想咋,打廚房門口過時,突然心中一動,看到廚房窗臺上的一把水果刀和削皮刀,隨即雙手各拿一把裝進睡衣的兜裡,直接開門;

    站在兩米開外,動口不動手,女當事人她會出門直接動手拿刀傷人?面對一米九大漢,斗大的拳頭,體校畢業,27歲,持有兇器(在門裡聽到咣咣的鑿門聲,謾罵聲,想來不會是在心中罵,或者是小聲罵吧,驚醒夢中人),說一千道一萬,黃飛鴻在世他估計也不會開門後直接取人性命吧?何況一弱女子;

    開門,一鐵皮門,拉門栓,它得有動靜吧?咯吱咯吱,嘩啦,門一開; 門外大漢,鑿門正起勁,被同來的人奪下刀來扔在一旁,大漢沒奈何,只能堵在門口一連串的汙言穢語叫罵(罵人,大家腦補一下:出來,誰個✘,你這就睡了,我就叫你睡不著,✘你ma,你出來,你不出來,看老子不滅了你全家,咣咣,你這就睡了,咣咣咣,叫你一家年都過不了……這,這都應該有,是吧); 門開了,正在氣頭上大漢直接揮舞著斗大的拳頭(再腦補一下,男當事人身高一米九,體重兩百斤左右的彪形大漢,女當事人,一米六左右,體重一百一左右的弱小女子),飛身上前,直撲弱小,好一頓拳腳相加;女當事人開門,穿著睡衣,走出門來,剛想開口質問一個祖先傳下來的哥哥:你想咋,大過年地,這個整法;還沒有開得口來,船大的腳就踏了過來,那個慘吆,(女當事人:小唐)小唐直接被踏坐到地上,剛剛掙扎著站起身來,(男當事人:大李),大李嘴裡的汙言穢語沒有停的叫罵著,斗大的拳頭又到小唐眼前,慌亂中小唐摸出睡衣兜子裡裝著的小刀,胡亂的向對方劃拉著,黑暗中一片混亂,電光火石中,大李突然轉身向著來時的路跑去;

    這時小李強打起精神、直起體似篩糠的身體(一半是嚇的,一半是被打傷的),小李的父母剛好來到小李身邊(小李父母,被折騰到夜裡一點多,脫了衣服剛睡著,被門外的叫喊聲,砍門聲驚醒心中一驚加一緊,趕緊胡亂的穿了衣服,開啟房門,來到大門前;小李在部隊沒少摸爬滾打,大家都知道,我軍的優良傳統,睡得再晚,一聲哨響,大家懂的),大李轉身一往回跑,剛好和小李拉開距離,這時,旁邊的街坊四鄰二三十人(一個村的,兩邊都認識)呼啦就把小李和父母擁近了大門裡,大家就是趁著這空擋把雙方隔開,就是勸架;

    小李全身上下不同程度受傷,頭是腫的老大,有尿血 現象,應該是有內傷,不知道影響生育不;

    大李一個轉身,剛跑了沒幾步,一個踉蹌倒了下去,再沒有起來。

  • 8 # 鋼鏰的鏰

    說實話,我真的希望這件案子和崑山阿龍一樣是正當防衛的例子,但是總覺得這個案子裡面有一些內容沒有被公佈出來。

    第一次,李某湘攔截唐雪乘坐的車輛;第二次,李某湘辱罵下車步行回家的唐雪;第三次,唐雪與父親找李某湘理論,李某湘踹父親一腳,後三人扭打;第四次,李某湘與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

    第五次,是案件的關鍵情節。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雪家,使用菜刀對唐家大門進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勸阻朋友羅某坤搶走並丟掉。唐雪聽到砸門聲,拿一把紅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出門。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過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腳,唐雪上前與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鬥過程中,李某湘被唐雪刺傷致死。

    根據新聞公佈的線索,說明事情的開始是由於李某喝了酒,然後去攔了車發生爭執導致的,李某身高190是體育老師,可能在當時的居住的範圍內都屬於橫行霸道的可能會涉黑,當他習慣的去欺負她人之後,沒想會受到了她人的反抗甚至被教訓,所以他才會連續兩次的去唐某人的家裡面,而且兩次見面的時候李某都主動的去打人,踹唐某的父親和唐某,而且導致恩怨一步一步的加深,但是令人想不通的是,為什麼當李某去拿著刀去敲門的時候她不去報警而是在不知道對方有多少人的情況下帶著刀去開門,當開門的時候又發生了最後的爭執然後就被唐某在刺中並且倒在血泊中,當李某倒地的時候唐某撥打了120把李某送到了醫院後不治身亡。

  • 9 # 友德之聲

    唐雪會被無罪釋放嗎?

    從目前網路反響上看,無論唐雪的行為是否正當防衛或故意傷害,均有被無罪釋放的可能。

    因為,對此案,輿情基本上是一邊倒,大家都異口同聲的認定唐雪是正當防衛,更為特別的是,一直被視為黨的喉舌的人民日報,居然也公開表態“定調”,認為“不必糾結是否開門”。

    我們從來就有以權代法,以言代法,還有許多什麼什麼都可以代法的習慣,雖然在法制建設中,我們的黨和政府明確提出堅決反對這些破壞法制建設的陋習,可真要徹底根除卻也還須一些過程。

    因為,我們的法制社會還在建設中。

    這不,案件還在調查偵辦過程中,人民日報就“定了調”,廣大網民就已經判了案。

    由此,唐雪完全有可能被無罪釋放的。

    但是,我認為,人民日報對此案的表態可以說完全是不負責任、感情用事的“定調”!從法律上講,正當防衛的基本判斷一定是有被動或主動之分。

    破門而入的“反殺”是被動防衛,而開門“毆鬥揮刀殺人”的性質因其主動因素較大……

    若這些情節在法律上都“不必糾結”,那嗎,任何殺人行為都可向正當防衛靠,這樣判案的後果會很嚴重。

    法律調整的是一種社會關係,枉與縱,其社會危害都很大。從目前來看,人民日報為此案定調太荒唐,網路判案亂了套……

    以我對正當防衛的法律精神上的理解,唐雪殺死人這一系列舉動,嚴格地講還真算不上是正當防衛。但在當下眾口一詞被認定就是“正當防衛”時,又完全可能判定為正當防衛。

    不過,這若真被算著正當防衛了,總有一天會有法學專家理論該案情節時,那一定又是鬧了一個另類的法律笑話。

    人民日報“定調”時提及了前期反響很大的正當防衛反殺案,但我認為,該案不同以往爭議較大的反殺案,過往的案例中的確有“兩可”的情節,而此案法律界線非常明確:

    有準備的持刀、開門迎戰、動手動刀毆鬥,殺死了人……

    這一系列連續舉動分明就是互毆,殺死人既不是防衛過當,按法律規定來講,連正當防衛都算不上。

    不過,當大家都希望這是“正當防衛”時,我們的審判或許也會順應“民意”的。

    縱觀該案全過程,雙方在糾紛過程中的表現均屬“強者”,在矛盾糾紛中誰也不示弱。最終唐雪在毆鬥中刺死了對方。

    從情節上看,法律不支援正當防衛。但從矛盾糾紛當事人的行為上看,男方主動攻擊性要強些,女方被動還擊明顯,這對一般不理解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的法律精神的人們來講,故唐雪的舉動很易被大家認同為正當防衛。

    其實,這還真就是一起因矛盾糾紛引發的互毆。

    主動性“迎戰”與被動性的逼不得已,兩者之間,該案可謂徑謂分明。

    但是,由於許多許多人出自於當今對社會面屢屢發生的“小惡”的深惡痛絕,故而對懲治“小惡”時殺人的“大惡”反“歡欣鼓舞”。

    其實,這種違背法制精神的後果,最終只會把許多許多人推向危險的社會環境裡,因為誰都會偶有小錯“小惡”,界時若大家均可以“正當防衛”殺人時,我們大家都不可避免的在劫難逃。

    正當防衛是不能亂主張的。此案就是互毆殺人!論法,唐雪不可能無罪釋放。但是,當今網路的力量無堅不摧,特殊的事特殊辦,唐雪被無罪釋放也不是不可能。

    當然,以上均屬個人推論,一切全憑法官意志,要他們說了才能算。

  • 10 # 梅珊

    唐雪反殺李某湘是故意傷害嗎?

    永勝縣檢察院指控唐雪犯故意傷害罪,有網友也認同這種指控。我們認為這種指控缺乏依據,雖有多種說法,但都無法律支撐,而所說的“事實”也僅是局外人事後的“理性假設”,根本站不住腳,沒有說服力。

    1.唐雪出門前進廚房取刀,有傷人故意。

    取刀不是有意傷人。第一,唐雪從砍門聲可以斷定,李德湘所用的不會是小刀,如果真要有意傷害李德湘,應該選取殺傷力更強的菜刀或農村常用的砍刀之類。笫二,只取削皮刀和水果刀這兩種小刀,顯然只為防身。

    1.出門前有機會報警而不報警,是故意傷人。

    這種說法是典型的將私力救濟轉化為公力救濟,不符合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當時的實際。第一,唐雪半夜被驚酲,驚恐慌亂中很難作出最佳選擇。笫二,家門僅二米高,一米九幾的李德湘能輕易翻入,報警未必能阻止不法侵害。第三,門外的多名勸架者也未報警,可能有其特殊原因,比如,事發突然,亂了方寸,不知如好是好。山區農村沒有報警求助的習慣。認為事情不會惡化,經過勸阻可以自行解決。唐雪生長在農村,可能也有與他們同樣的想法。不報警並不能表明必然有傷人的故意。

    3.可以躲在家裡而偏要出門,有傷人的故意。

    這種說法不僅荒謬而起有害,照這樣說,面對不法侵害就只能躲避逃跑,不能反抗?第一,這樣未必能免災,反而會助長違法者的囂張氣焰,實際是取消了正當防衛。第二,躲避可能招致嚴重後果。據警察勘察,圍牆上有攀爬痕跡。這表明李德湘曾試圖翻牆進屋。如真帶刀進房,唐雪全家都可能受害。所以出門看看情況再作打算,在當事人看來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有效方法。笫三,唐雪出門時小刀放在衣兜裡,並來拿在手上,如果有意傷害何不操刀在手,出門便剌?

    4.唐雪持刀剌中李德湘,有傷人故意。

    這是錯誤的工具決定論。笫一,李德湘帶的刀被勸架人奪走,唐雪在屋裡並不知情,門外光線很暗,加上被襲擊受傷,內心恐懼,情勢危急,場面混亂,很難確定對方是否有刀。第二,唐雪剛開門便遭到李德湘的連續重擊,不用刀不能制止暴力犯罪,不如此不能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是迫不得已而為之。第三,李德湘身高體壯力量大,曾就讀體育專業,唐雪僅一米七零,體重不足百斤。柔弱女子與強壯男人,力量相差很大,不拿出刀具不足以保護自己的生命。就是持刀,雙方力量對比,也未超過對等限度。第四,不讓唐雪拿刀就等於讓不法者活活打死,法律、正義應該站在哪一邊?

    5.李德湘罪不至死。唐雪將其置於死地,屬於故意傷害。

    這是有害的結果決定論。笫一,在互相扭打中,在嚴重受傷的情況下,誰能精準地掌握好反擊的分寸?第二,據說唐雪從衣袋裡拿出刀來,只是亂舞,並未直接刺殺。這充分說明李德湘的死並非唐雪有意傷害。第三,李德湘向巷內跑去時,唐雪並不知道他已受傷,但她並未追擊,這進一步表明,她用刀僅是自衛,並非有意傷害不法者。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有的人認定正當防衛過於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認定;有的作簡單化判斷,以誰先動手、誰被打傷為準,沒有綜合考量前因後果和現場的具體情況。

    上述五種看法正是副“檢察長指出的用“理性假設”苛求防衛者,是隻看結果不顧前因後果和當情況

    的弊病,法律不應為這些助長不法侵害的論調所裹襲。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相對於單次賠付,多次賠付重疾險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