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黑狗5821

    一,如果使用權歸業委會,那麼開發商就不會建設,也就是說,不會有人防設施出現。

    二,不建設,可降低成本。

    三,與《人民防空法》衝突。

    四,題主所說,有疑問。

  • 2 # 八叔觀聞天下事

    此令如是出自省政府,那就沒話說了,人防交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使用,,那就授權給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就有了行使權,可以行使管理一切人防工程,其它人無權支配使用,

  • 3 # 老何看點

    感謝悟空邀請。江蘇省政府的這個規定值得稱讚。人防工程是每個小區規劃建設時必須要有配套的地下工程,是在發生戰爭時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躲避危險的場所。祖國和平時間很久了,很多年輕人不知道戰爭來臨時的危險,對這種人防工程沒感覺。但是從很多電視劇裡面也看到啊,敵人的飛機✈️要來轟炸城市,居民紛紛躲到地下防空洞裡保命。防空洞就是人防工程。

    和平時期,人防工程也不要閒著,可以發揮作用,大部分是用來作地下停車場用的。作為停車場用,早先的管理權在開發商委託的物業公司管理,收費權也給了物業公司。其實人防工程是小區的公共基礎工程,收益權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以往都被物業公司管理和收費,業主也不知道權利被侵犯。業主在人防工程租用一個車位停車,還把錢乖乖交給物業公司,還不知道權利是業主的。

    這次江蘇省政府明確規定,人防工程的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業主委員會具體行使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和收費。這塊權益,每年業主委員會要向業主大會報告使用收費情況,而不是有些人說的人防工程只給業主委員會成員使用。

  • 4 # 吳疆

    業主委員會 作為代表業主共同利益,代表業主對外行使、主張權利的合法主體,即為小區人防工程的合法“使用權人”。

    雖然按《人民防空法》規定建設的人防工程屬於國家戰備設施,不為單位或個人的所有;

    但,小區人防工程 附屬於商品樓房地下基礎,人防工程主體為商品樓房地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業主購買商品房後即成為小區人防工程的實際出(投)資人,業主在非戰時享有對人防工程合法使用的權利。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規定得好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已於2020年1月1日施行,該地方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住宅小區內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體作為 平時使用人

    (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作為平時使用人;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委員會作為 平時使用人;

    (三)依法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主體。”

    可見,業主委員會 是小區人防工程的合法的 平時使用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是1987年屬兔的紋身有什麼忌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