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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飛翔詩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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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奈30254159
我絕對支援那家長的要求、不懂事的小孩子被一個成年的有知識的人去打、那是一回多麼可怕、可恨的事情阿??……這樣的可惡可恨之人還可以去“育人”???留下做老師、那是教育界的悲哀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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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5561853290445
這種情況以不是錢的問題了!這家長真的是關心孩子就應要園方或打小孩者出資請心理醫生或心理老師把小孩被打的精神陰影走出來為止才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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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詩夜靜
沒小孩的覺得5000太多,畢竟小孩沒多大傷害。有小孩的覺得50000都少,畢竟這個事件對小孩的影響太惡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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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坐在路邊雙手鼓掌的人
我覺得根源這是熊家長養了個熊孩子,自己捨不得管,老師不敢管,最後出來個社會阿姨管。為什麼不想想這個孩子做了什麼,能讓一個阿姨氣那樣。我女兒二年級,班級有兩個特淘的男生,老師說兩句,,學生轉身罵老師:X你媽的。雖然聲不大,但周圍孩子都能聽到。試想這樣的孩子長大了,變成什麼樣,可想而知。如果這時正好遇到了你家的孩子,一言不和,或對你的女兒圖謀不軌,你那時還會現在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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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亓官仁
寧某攤上大事了,看來這個人有點小聰明,還知道把小孩拖到廁所去打。道理很簡單,那個消化工廠很少有監控,只是寧某忘了兩件事,一是九歲的孩子雖然頑皮,卻已有了一些是非分辨能力,事情鬧大了,孩子會講出許多事發原因細節,這恐怕會讓你後悔。二是孩子必競是未成年人,你以成年人的智商卻做出如此缺德之事,就應該會想到後果很嚴重。
做出了非常人所能做出來的事,你一定能想到孩子的家長不會放過你!你只是照顧孩子的工作人員,你有什麼資格毒打別人的孩子?家長要的不止是五萬,而是公道!!!
多麼?你肯定一分都不想掏,可惜這事由不得你。現在你只能等,等著法院的裁決,等著別人往你身上吐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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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界頻說
我不要賠款。我孩子受了多少罪。我會讓那個人渣教師和人渣園長全家(除了孩子)也同樣受到十倍的痛苦!!!(只需要考慮規避法律的方法而已!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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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抖落一身凡塵
說實話,孩子調皮,好動,犯錯誤的在所難免,懲罰一下子不過分,我覺得應該,但是不能亂來,更不能暴打,實在不行就叫家長來。再不行勸學。為人師者,不能帶著脾氣去教學,有問題得第一時間和家長交流,而不是辱罵,過度懲罰,更不能暴打,將心比心,誰家的孩子不是父母心頭肉,換做是我的孩子被這樣對待,一分錢不要,只要法律法規給予應有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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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者8230921634137
實話實說,,5萬也不行,孩子們是國家未來的棟樑,,我們每一個人只有教育的權力沒有打的權力,,由其是大兒童更不行,這是犯罪,應該讓打兒童的人受到法律制裁,,並開除讓她永遠不準進教育系統,,,這件事情不能永錢來解決,,要用法律,,,不能讓打兒童的人逍遙法外,應該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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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家三口你老爸最222
親戚一個男孩上幼兒園也是,不好還午睡,還要把睡著的小朋友戳醒三歲多的小朋友被吵醒只有哭啦,一哭樓都震了!後來沒辦法只能叫家長每天中午都接回家,玩到下午別人睡醒了再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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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手機使用者譚積猛
我支援家長:歐打孩子是教育的失敗,還是老一套的教育:枉為人師,萬一打傷了孩子點麼辦:不過也要看孩子的輕重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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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凡夫俗子174539057
不要宣傳的那麼歷害,打40分鐘,肯定是孩受了委曲,這點值得同情,但是得繞人處切繞人,也要考慮到她打的力度?她只是想叫孩子聽從她的安排,做的過分,處置的不恰當,當事單位以經同意25000元也算有誠意了,處人做事沒有十全十美,能過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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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手機使用者52264952190
賠五萬,讓孩子領回去讓他自己教!老師雖然做的不對,現在的家長不檢查自己的責任,到去獅子大開口,敗壞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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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者9968976260147
以前我女兒讀學前班時不睡午覺,她班主任用清涼油擦她眼睛呢!那年我好想也用清涼油擦她班主任的眼睛,後來我還是忍住了!這樣的老師根本就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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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遙望2281
怎麼老盯錢呢?根本就不是錢多少的問題?是對孩子影響惡劣,錢能改變什麼?孩子淘氣怎麼了,是教育方法不對!我就喜歡教淘氣的孩子,很多淘氣的孩子天份特別高,教好他更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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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靈山縣陸某9歲小孩在一家午託中心因不願睡午覺,與女工作人員寧某發生爭執後,被寧某多次扇打和拉扯,並被拖進廁所毆打。據說前後持續40分鐘。打人者寧某已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罰款五百元。
南國早報報道披露,在打人者被警方依法處罰,午託中心進行整改的同時,午託中心負責人提出給予被打者五千元賠償,但被男孩父親陸某拒絕。據稱,午託中心負責人將經濟賠償提高到兩萬五千元后,仍遭男孩父親拒絕,並要求給予五萬元的賠償。對此,午託中心認為這超出了他們承受的範圍。
小孩因不睡午覺被打,要求五萬元經濟賠償,是否合理?南國早報的報道在採訪午託中心負責人時,負責人翁某稱,當天對男孩施暴的工作人員系臨時工,其行為也沒有“網上所說毆打施暴這麼極端”。翁某說,當天中午,因男孩“發現錢不見了便到處找,不願休息”,“為了讓孩子休息,寧某與他拉扯。他想跑到外面去,寧某將他拉進廁所教育和訓話”,“其間他跌倒在地弄溼了衣服,過程中行為確實存在過激”。而經醫院檢查,“小孩身上有多處軟組織挫傷”。
由靈山警方對寧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百元這一結果,似乎可以認定,警方應該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即:“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靈山警方對涉事女工作人員的處罰,發生在靈山縣某午託中心的這起案件,應該算是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不知道當地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是多少,但從11月26日有關媒體對河南女孩起訴浙江某公司地域歧視一案報道時披露,“浙江一般民事案件的精神撫慰金不會高於五萬元,高於五萬元的,要上報浙江省高階法院”,而最終判決某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九千元看,靈山當地的標準似乎不應高於浙江。
由浙江的標準來衡量靈山陸某小孩在幼兒園因不睡午覺被打而索要五萬元經濟賠償,是高,還是低?不知道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