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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12歲智障女孩再遭性侵,兩次流產,有人建議給她做絕育手術,避免她再遭傷害,如何評價這種說法?這對孩子公平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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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爵客

    這個問題挑戰的是公民權。

    中國公民都有生育的權利,智障女孩也一樣是中國公民,如果將她進行絕育手術,這等於剝奪了她的生育權。

    除了她自己成年後願意這樣做,誰也不能做這個決定,包括她的監護人。

    她雖然智障,但並不代表她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她的將來,她自己做主,等她成年,監護人適當引導,她或許能夠戀愛結婚。

    不要歧視智障孩子,她們活在她們的世界裡,她們不打擾別人,別人也不要輕易代替她們做決定,更不要傷害她們。

    她們只是沒正常人那麼聰明,但她們與世無爭,簡單樸實,智障這不是她的錯。

    侵害的人沒有擔責,卻從受害人身上找原因和辦法,這是不公平的。

    換而言之,如果絕育手術做了,恐怕會讓那些想要侵害她的人更加有恃無恐,因為不用擔心她懷孕留下罪證,將更不利於對她的保護。

  • 2 # 法重情深

    廣東茂名12歲智障女孩,被人多次侵害致兩次流產,因此有人出主意說:“給該女孩兒做絕育手術,就可以避免她再次受到傷害。”

    這不知道是誰出的餿主意?比掩耳盜鈴更可惡!

    做絕育手術,只能避免造成女孩再次懷孕,但是並不能避免智障女孩兒被人侵害。

    況且,做絕育手術是對智障女孩人身的摧殘,是不合法,不人道的。

    我們看一下本案的事實:

    新聞報道,廣東茂名12歲智障女孩今年3月第一次懷孕時,家人稱其遭到五六人性侵。隨後,家人帶小文做了終止妊娠手術並報警。今年10月,家人見小文身體“不太對勁”,再次帶其檢查發現,小文再遭性侵併懷孕。11月16日8時25分,小文進行了人流手術。

    從這裡可以看出,這一惡性事件對於智障女孩的摧殘是巨大的。

    首先,犯罪分子利用對方是智障女孩且是未成年人,就對該女孩兒進行侵犯。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並且情節惡劣,危害嚴重,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其次,智障女孩兒應當受到社會和家人的關愛,家人更應當保護智障女孩兒的人身安全,多次被人侵犯,這不能不說智障女孩兒的家人做得也有不到的地方。

    最後,給智障女孩做流產手術,甚至於做絕育手術,這都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最主要的就是打擊罪犯,懲治犯罪,從源頭上杜絕此類惡性事件的發生。

  • 3 # 田應武

    這是一個滿含歧義的問題。如果從流產的生理角度,絕育手術可以避免受孕後“生產的物理性痛苦”即問題所指的“侵害”;如果從性犯罪行為的實施是否會因絕育而避免的角度看,不但不能避免,反而加劇了“被侵害”的機率。

    保護智障兒童,不是讓他受到侵害時在生理上“不知痛苦”或“沒有痛苦”(如果是這樣,就太殘忍了,無異於犯罪)。而是要加大懲罰這類犯罪的力度,把這類犯罪的量刑列為性犯罪量刑的最高檔次。

    應該說,給智障兒童作絕育手術,是一個人權問題,同時又渉及人的生命質量和生命尊嚴的社會問題。

    從人權的角度,智障兒童的生育權不容剝奪;從人的生命質量的社會學角度,人類的繁衍應該選擇優生;從自然人的生存狀態上看,這渉及生命尊嚴的問題。如何選擇,這渉及到具體的權利人、具體的智障程度,根本的是:選擇時的“價值取向”。

  • 4 # 若愚趣談

    十二歲智障女孩遭性侵,導致兩次流產,於是有人建議說,為了避免女孩再次遭到侵害,最好給女孩做絕育手術。這樣的建議無疑是一個餿主意,無論人還是動物,做絕育手術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懷孕。十二歲女孩遭到的侵害並非只是造成懷孕的結果,還有遭到強姦的過程。

    根據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與不滿十四周歲女性發生性關係的,無論女方是否自願,都要以強姦罪論處;而本案中的受害人,不但未滿十四周歲,而且還有智力障礙,無正常認知能力。因此,與之發生性關係的男性皆屬於違背婦女意志,應以強姦罪重罪處罰。

    可是,正因為受害者屬於智障,沒有認知能力,便無法指認犯罪嫌疑人,因此,要破此案有一定的難度。那,就如有人提議給智障女孩做絕育手術是否可以避免其再次受到傷害呢?當然是不行的,因為女孩受到的傷害不僅僅是懷孕流產的問題,而是遭到犯罪分子的強姦。要避免女孩受到傷害,必須找出傷害女孩的罪魁禍首,將其判刑入獄,才會杜絕女孩再次受到傷害。

  • 5 # 勾曉強律師

    這是不能接受的。

    如果女童智障,最起碼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甚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首先,作為家屬應該盡到監護責任,作為基層組織的居委會村委會也應該盡到自己的管理責任。

    其次,作了絕育手術就剝奪了她將來做母親的權利,因為即使是智障兒童,除非醫學檢查她不能生育健康的孩子,那麼結婚後生育的孩子也可能是健康的。

    再次,做了絕育手術如果家屬和基層組織沒有做好監護和管理責任,那麼女童以後仍然可能會遭受類似遭遇及其他人身傷害;並且假如做了絕育手術之後,因為很多人知道她已經不能生育,犯罪行為不被發現的可能性反而加大了,類似性侵行為的發生有可能更加猖狂。

    最後,女童家屬、鄰里群眾及基層組織要行動起來,起到監護關懷作用;相關司法機關也要行動起來,透過個案的處理嚴厲打擊此類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加大懲處力度,震懾犯罪分子,向社會發出明確訊號。這些措施的行使及各方面的聯動行為才是最有效的保護措施。

  • 6 # 葉律師

    根據公安機關通報的情況,受害人劉某某(12歲)於今年3月份遭性侵併懷孕,公安機關接報後立即立案偵查。近日,劉某某又受侵犯被發現再次懷孕,但因當事人表達能力限制等原因破案線索較少,該案在持續偵查中。

    這個事件實在惡劣,12歲的小女孩在八個月內兩度遭到性侵、二次懷孕。前面一起案件尚未破案,後面便再次發生一起。而警方提取胚胎DNA樣本並與村裡五六名疑似嫌疑人對比,未發現吻合者。所以,這個案件的偵查難度還是相對較大。

    而做絕育手術就能避免女孩受到傷害?顯然這是不可能。絕育只能防止女孩受到傷害而不會發生再次懷孕的結果,根本就無法徹底解決這種現象的再次發生。

    解決這個問題還是得回到打擊犯罪和落實監護責任上面。對於這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極其惡劣的犯罪,希望公安機關能夠儘快破案,對這些犯罪嫌疑人從重處罰。打擊犯罪,嚴懲犯罪,這對於避免此類現象的再次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一個便是父母的監護問題。不管是從年齡,還是智力來看,父母都負有監護女孩的職責。八個月內被兩次性侵,很難說女孩的父母盡到監護職責。但是因為女孩屬於智障人士,這個監護確實存在問題。對這類未成年人,特別是智力存在障礙的未成年人,小孩的父母,基礎的組織,我們政府部門及社會都應當參與,並提供相應的幫助。

  • 7 # 律師王振

    看到這個問題,不僅是出離憤怒更是悲哀了,絕育侵犯了該女子的生育權(這是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更是試圖用弱者更大的權益損害,來換取施暴者的一點憐憫。

    有人說這是現實需要呀,但是實際上呢,我們不去想著如何打擊施暴者,卻想著如何犧牲被施暴者的權利,來贏得管理上的便利。

    我們說,我們不是瞎子,我們更不能掩耳盜鈴,這個主意簡直是豈有此理,讓人憤怒!!

  • 8 # 廖彩琳律師

    找出誰讓她懷孕,真這麼難?

    看到這個新聞,可以說震怒,我不明白找出誰性侵這個女孩真的那麼難?好吧,有人說,女孩表達不清楚,罪犯太聰明,那麼找出來誰讓她懷孕,就真的那麼難?

    個人認為,既然可以提取胚胎的DNA,一個智障女孩活動範圍有多大呢?實在不行,全村男人DNA,她所有男性親戚的DNA,包括她爸爸,爺爺,叔叔,全部對比,不可能找不出來,這也不是技術壁壘,公安也有權利這麼做。當然,會有人這時候就聽的抽取DNA逃跑了,但是逃跑了不就是嫌疑更大?家裡也肯定有痕跡啊。

    而且,我不明白,父母據說精神不正常,但是其他家人到底在幹嘛?為什麼當地相關部門沒有給女孩妥善的安置。

    你不用說我什麼,自以為是,沒經歷過,我有一個親戚的妹妹就是智障,家人是絕對不可能讓孩子脫離自己視線的,更不要說什麼被性侵了都不知道,我這個妹妹和別得無論男女說話,家人都知道。

    所以,我認為有人照顧到她,不被性侵,並不是多困難事情。

    但是最終個人認為,之所以有第二次,更大原因就是因為第一次沒有抓住人,壞人才肆無忌憚,希望本案曝光後,可以多盤查,比對,我還是那句話,只要DNA在,一個智障女孩活動範圍就那麼大,不可能查不出來。

    不讓她懷孕,真那麼難?絕育真是社會恥辱

    這個你怎麼都會被性侵,不如絕育了,好歹不會懷孕

    這個不是天方夜譚,事實上,我曾經看過類似的新聞,的確就有人這麼炒作,因為顧不過來,那個女孩也曾經被人性侵懷孕過。

    最終結果是以故意傷害罪,給予了處罰

    法律上,切除她人子宮,由於是智障少女,這種行為也沒法徵求意見,本身也是違背其自我意願,因此故意傷害罪並沒有錯。

    道理上,福利院人多,顧及不過來,為了女孩不被懷孕,不用來月經,切除子宮整體上是對女孩好。

    實際上,和本案類似,這種行為其實整個對映的就是社會的恥辱。

    堪比,為了不被強姦,你就去毀容,為了不被偷竊,你就乾脆把錢捐款一樣。

    我們的社會,是不是真的都沒辦法,連一個這麼小的女孩,不讓她被強姦,都保護不了?

    她已經智障了,她被強姦了,她懷孕了,然後壞人沒有得到懲處,她還早被摘除子宮?

    她憑什麼遭遇這一切,就因為她弱小無助,因為她才12歲,就因為她慘不懂得反抗表達,就因為她被強姦懷孕了?就因為怪她是個女的,有子宮嗎?

    不讓她被性侵懷孕,不是應該去阻礙她被人傷害嗎?不是應該透過嚴懲震懾住哪些蠢蠢欲動的人嗎?而是怪她有個子宮嗎?

    一個人要多殘忍,多畜生,才會對一個12歲智障可憐女孩下手,一個社會要多墮落,才一個女孩都保護不了,想著乾脆你切除子宮吧,這樣性侵也不會懷孕了。

  • 9 # 陳群律師

    您的問題是:

    給再遭性侵兩次流產的12歲智障女孩做絕育手術,真的能避免她再遭受傷害麼?

    答案是明確的:不能使女孩免受傷害!

    不知是誰發明了這樣的歪主意?

    智障女孩在2019年3月被六七個男子強姦後懷孕,被迫流產;11月,可憐的智障女孩又因為被強姦,而需要第二次流產。

    智障女孩的悲慘是顯而易見的。

    她的遭遇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人們在同情女孩的同時也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解決方案。其中就包括給女孩做絕育手術的提議。

    為什麼不想著如何懲處犯罪者?

    如何積極正面的保護受害者?

    不錯,自古就有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兒會打洞說法。

    現在是法制社會,我們要把力量用在打擊犯罪上,而不是用在傷害受害人上。

    智障女有生育能力卻沒有養育能力,生了孩子之後,可能是一個於自己於社會都不利的事。

    但是如果強化對智障女孩的保護,不讓她再受到傷害,那就不需要出此下策,不需要犧牲她的法律權利、破壞她的生理機能。

    所以,咱們要治本,而不是治標。

    在那一個小小的人口流動性不足的地方,一個智障女孩子被六七個或者更多的男人多次強姦,難道真的無法查清?

    現今的人工智慧、大資料、基因檢測技術十分發達,要查明犯罪、保護智障女,完全有更好的辦法。

  • 10 # 郭廣吉律師

    廣東茂名12歲女孩小文,存在智力障礙,她多次遭到強姦。今年11月16日,她即將接受人流手術。這是她八個月內再次遭到性侵、第二次懷孕。此前一次,是在今年3月,當時警方已介入調查,但沒過多久,這樣的事又再次發生在小文的身上。

    得知小文懷孕訊息後,小文小姨邱女士報警。警方根據小文對“性侵者”的外貌體型描述,從村裡帶走五六人,與胚胎進行DNA樣本對比,但未能找到吻合者。

    12歲智障女孩遭性侵,兩次流產。

    有人建議給她做絕育手術,以避免她再次遭到傷害。

    一、如果評價這種說法?

    首先,應該說這個女孩是被強姦,不能被說成是“性侵”。

    為什麼?因為中國現行法律規定,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用“性侵”二字講述女孩的遭遇就模糊了行為人行為的犯罪屬性。

    這種說法可能是處於無奈吧!

    這種無奈是對法律的無奈,或許也是對某些人的無奈。

    但從法律角度講,這種說法,不可行,而且堅決不能去實行。

    二、為何這種說法不可行,因為這對孩子不公平

    法律如果不能保護弱者,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

    強者也需要法律保護,但一般情況下,強者自己就能保護自己,而弱者不行。

    一次偶然的犯罪行為,不能被發現,有情可原,但屢次發生的強姦行為,居然也鎖定不了行為人,就讓人無可奈何了。

    絕育就可以避免被傷害了嗎?

    不是。小文懷孕是她被犯罪行為侵害產生的後果,真正要懲罰的是行為人的強姦行為。

    給小文絕育了,是不是意味著就可以繼續對她“性侵”了?

    這雖然是謬論,但如果小文不懷孕,她被強姦是不是就無法被發現了?

    這置小文於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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