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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硃紅梅1366768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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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洪醫生
重疾險是需要提交病理報告,CT檢查結果,經過二級以上醫院的診斷報告,保險單,繳費憑證,有什麼需要補充的打電話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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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舍遮獨尊者
不少人認為重疾就是一旦確診就賠錢,然而事實並非完全如此。重疾險是特定疾病險,提前定額賠付。以行業規定的25種重大疾病為例,重疾賠付分為三種情況:
1、確診即賠付,約12種
以惡性腫瘤為代表確診就可以賠付。其中女性高發的是乳腺癌、甲狀腺癌、宮頸癌、卵巢癌;男性高發的是:肺癌、肝癌;兒童高發的是少兒白血病。
2、手術後或者治療後理賠,約6種
以冠狀動脈搭橋術為代表,這類“重疾”要求經過手術治療後才能賠付。同類的還有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以及重大器官移植術或者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等。
3、達到某種狀態後理賠,約8種
以急性心肌梗塞和腦中風後遺症為代表,這類疾病要求達到某一狀態,一般是確診治療後(90-180天)持續某種狀態才能理賠。類似的疾病還有深度昏迷、癱瘓、腦膜炎後遺症、終末期腎病等。
重疾險,並非只是疾病保障,某些嚴重意外重大手術和重度失能狀態只要符合條件一樣可以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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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努力的小新
25種行業規定的確診即賠付的病種很少,大多數需要等待一定時間,達到一定病狀才可以賠付。
例如腦中風後遺症,需要確診180天以後,仍然以為以下至少一種的障礙才可以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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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力資源沉思錄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概念。重疾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罹患指定重大疾病為給付義務的保險產品。按照保險的補償原則,應該是被保險人因治療重大疾病而發生實際支出,憑藉診斷書,治療費用發票等申請理賠。一般來說,重疾險等所有保險產品都是事後給付的。確診並未實際產生損失,因此無法理賠的。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文環境改善,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業發生了很大變化。提前給付更符合社會需求,也更能體現保險的社會功能及意義,於是各保險公司推出了提前給付保險。這個險種一般是附加險,附加在重疾險產品上,以重大疾病確診為給付條件。
所以,單純的重大疾病保險,確診是不能獲得給付的,需要附加提前給付保險,才可以在確診時獲得賠付。
具體建議關注保險合同,合同️需要明確給付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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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receptfree
重疾險並非全部確診給付
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癌症 惡性癌症等確診給付。
第二種確診疾病,並按照特定治療方式進行治療。進行給付。如心肌梗死。
第三種 確診疾病,並在治療後若干時間內留有後遺症進行給付。如腦中風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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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刪微博不知情
不一定,重疾賠付分幾種情況,1.確診賠付2.實施一定的手術後賠付3.在經歷一段時間的某些治療後扔未見效或存在特定症狀後賠付,或者身體處於特定狀態例如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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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i保不保
一、重疾險真的是確診給付嗎?
相信大部分人都知道重疾險有一個非常有名的特點——那就是“確診給付”。當確診患了條款中的重疾後,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會賠付被保人保額。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
給大家分享一下這樣一個案例:
李女士在08年的時候給自己老伴買了平安的智盈人生萬能險附加了重疾,11年的4月其老伴因腦出血住院了,於是李女士向平安申請了理賠。
結果令人大跌眼鏡——申請被拒。拒賠的原因是老伴兒雖然住院了,但沒有後遺症且腿腳行動均正常,不符合理賠條件。乍看之下,這個案例中的重疾險好像沒有符合“確診給付”的特點,莫非李女士買的是假重疾險?
“臨床醫學”中的重大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的重大疾病不是一回事。
如果仔細看重疾險條款就會發現,所有重疾險的前25種重疾都是一樣的,而且前6種疾病都是一定會有。
這是因為在2007年以前,各家保險公司對於重疾險的定義、保障病種、要求的治療方法都不同,在理賠時產生了大量糾紛。比如同一疾病,一家保險公司可理賠,但在另外一家又不能賠。在這種混亂的情況下,2007年8月1日,中國首部《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誕生了。
這部使用規範規定了25種華人最高發的重疾病種,而且要求各家保險公司對疾病的病種、理賠的標準都必須一致。若某款保險要以“重大疾病保險”命名,那麼保障範圍必須包括25種疾病中發生率最高的6種疾病: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以及終末期腎病。
瞭解完背景,我們再回到重疾理賠的話題:重疾險的理賠究竟是怎麼樣的流程?
二、重疾理賠的情況
重疾險中的“確診理賠”這個說法並不完全準確,需要視情況而定。一般根據種類、病情、治療方式等可以將重疾險中的疾病分為4大類:
1、確診給付,比如惡性腫瘤
重疾險中理賠最多的是癌症,也就是惡性腫瘤。只要被保險人確診了,馬上可以進行賠付而不論是否進行了治療也不管花費多少醫療費。還有什麼急性心肌梗塞等大體都屬於這一類。
2、得病並且實施約定手術,比如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
這是指:我們要實施某些具體的治療手段才可以獲得賠付,比如說重大器官移植術、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等。
3、病情已經到了終末期,比如終末期腎病、肺病
4、得病且病情到約定狀態:
腦中風後遺症、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嚴重腦損傷、雙目失明
為什麼腦中風一定要留下後遺症才能理賠呢?其實很好理解,如果只是腦中風沒有留下後遺症,實際上無論是醫療費用還是收入損失都比較小,用醫療險就可以解決,並沒有達到重大疾病的風險等級。這種情況其一其實沒有重疾保險的必要,其二如果重疾保障這種情況保費一定會提高才能覆蓋保險公司的賠付,實際上吃虧的還是大多數的投保人。
這裡特別提醒大家,對於重疾險來說,搭配一款報銷範圍廣的住院險是非常有必要的。購買重疾險後,萬一不幸涉及到重大手術,請與主治醫生溝通好,看看是否可以按要求進行手術治療,以更早獲得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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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oTo歷險記
獲得理賠的三種情況:
1.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確診)
例如:
2.實施了約定的手術
例如:
3.達到約定的疾病狀態(嚴重程度)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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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明亞保險經紀趙馨1349
不見的,重疾確診要符合保險公司理賠的相應條款,而且必須是當時投保時要如實告知,確診也要看是否在等待期之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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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蘇菲的犄角旮旯
關於重疾險的賠付,其實很多人並不是很瞭解,一度以為買了重疾險,有了重疾可以馬上得到一筆賠償金。但等到真正要去理賠的時候,才發現保險公司對其設定了很多“坑”,這才驚覺抱怨“原來保險就是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其實這種想法略有偏頗,購買保險本就是我們與保險公司訂立的合同契約行為,與其抱怨保險公司設定“坑”,倒不如購買之前就把條款的內容看明白,把問題都考慮清楚。
一、關於病種:保監會對25種重疾是怎麼規定的?
不管哪家公司,也不管是什麼產品,保險行業協會對25種疾病都進行了統一的規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而且,這25種重疾是佔據重疾險理賠的95%,其中癌症佔60%。
比如,以下是某家公司對惡性腫瘤的定義:
像特殊的雙耳失聰、雙目失明、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帕金森病、嚴重III度燒傷、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語言能力喪失,這些有的會對理賠的年齡有一定要求。
再比如以下對雙耳失聰和雙目失明的定義:
二、關於賠付:重疾險都是確診即賠?
確診即賠的:1種
實施了約定手術的:5種
達到某種特定狀態的:19種
以下是6種必保疾病:保監會對這6種疾病的定義是一樣的。
6種必保疾病中,確診即賠的是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另外5種需要實施了約定的手術才可理賠: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須開胸)、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或反射治療)、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
以下是19種其他疾病,保險公司會在理賠年齡上做變化。
如3歲前,出現語言能力喪失的情況,雙耳失聰、雙目失明,A公司不賠,B公司可能要延遲到期滿3歲後受理。
總之,這25種都是保監會做了規定的,6種必保的疾病內容是規定死了的,其他19種疾病是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在理賠年齡上做變化的。
三、關於功能:能解決的實際問題?
實質:可以涵蓋治療費和後期的康復費用,收入補償費用等。
比如癌症,需要長期住院治療,需要大額的醫療費,很多都拿不出來這麼多錢。有的賣車賣房,有的甚至直接放棄。
購買重疾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患者積極醫治。
總結:重疾險確診即賠的說法並不嚴謹。
確診即賠的:1種
實施了約定手術的:5種
達到某種特定狀態的:19種
這25種重疾是佔據重疾險理賠的95%,其中癌症理賠佔60%。所以不用過多考慮重疾險病種的種類和數量,只要條款包含了這25種重大疾病,就足夠了。
另外,對於25種重疾中的其他19種疾病的定義,還是應該注意下各個產品對於年齡的規定問題,注意下是否有坑,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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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缺點財經
重大疾病理賠說幾條需要滿足條件是:
1、保單生效或者是復效超過等待期。等待期確診只會返還投保本金的一般。平安是90天,還有很多是180天。
2、確定沒有扣掉提前告知內容,比如有人有先天疾病投保時隱藏了,確診時病歷顯示重疾是先天疾病引起的也會導致拒賠的。
3、以前買的一些保險,重疾覆蓋少。現在說的一些重大疾病合同中不涵蓋,肯定會被拒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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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智囊保
重大疾病保險是比較晚進入國內市場,而重疾險真正被重視起來,也是2012年之後。
因為如此,市場對重疾險的研究不深,早期為了讓消費者更好的理解,從業人員習慣用‘確診既賠’來區分醫療險,宣傳重疾險的賣點。所以導致很多人(甚至到現在)還覺得重疾險是【確診即賠】。
如果從專業和嚴謹的角度來看,重大疾病保險其實並不能說是:確診即賠。
我貼一個圖,是保險協會與醫學協會共同制定的25種高發重疾的理賠條款約定:
從圖中可以知道:
1、真正確診立即賠付的主要是癌症。
2、其它疾病要獲得理賠,還有一些其他條件約定,比如要持續了90天/180天,或者符合一些檢查指標。
用準確的來表達重疾險的賠付應該是:符合條款約定即可理賠。
“ 這樣是不是不好?保險騙人,有坑?”
其實也不是,從醫學的角度來看,一些疾病必須要達到一定的症狀,才會被醫院確診為大病,畢竟醫學是很嚴謹的。
之所以這樣規定,始終是保險協會和醫學會制定的,保險公司也是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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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雪狼A
某保險公司的十大重疾險。癌症(細則理賠僅限原位癌)心肌梗死(細則理賠僅為做冠脈搭橋術的)。多的不講了,有興趣的查下什麼是原位癌。心梗冠脈搭撟有專業醫生講下吧買保險的人得了心梗能理賠的機率吧!能附合細則的機率真的不高,別說業務員騙你,給你看你不懂,他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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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獨孤求財先森
首先,可以負責任地講,重疾險的“確診即賠”是銷售誤導。而得出重疾險“確診即賠”這樣一個流毒甚廣的觀念,完全來自於保險行業培訓的誤導,而且往往這個觀念是保險代理人在入職之初就被灌輸的一個觀念。筆者在10多年前剛入行業之初,還是在入職培訓期間,培訓老師就是這麼給我們講的,然後大家就這麼去給客戶講了。某些人會在其後的學習或理賠中糾正這種觀念,但有些人會一直錯誤地理解下去。
到今天,還有不少保險公司在給新人培訓時這麼講,至於是培訓老師的無知還是為了簡化銷售難度故意誤導,暫無從考證。但是該觀念以訛傳訛,真的是毒害了幾代保代,也誤導了不少客戶,更引發了若干理賠糾紛(前幾年央視的新聞調查就有一個關於某眾人壽山東分公司“重疾確診即賠”的案例)。可以說,這是壽險銷售誤導最為人詬病的現象之一。
要對這種誤導正本清源,那麼就要回顧一下中國重疾險的發展歷史。中國內地自1995年引入重大疾病保險之後,投保率逐年增高,經過1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人身保險市場的重要保障型產品。但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當時市面上的各家保險公司制定的重大疾病定義都存在差異,各家公司用自己的“保險醫學定義”,而不是用“臨床醫學定義”來對承保的重大疾病進行規範,就是人們常說的“重大疾病保險,保死不保活”。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在當時的保監會的指導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合作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從2007年8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這也就是行業常稱的07版《重疾定義規範》。
按照07版《重疾定義規範》對成人最常見的25種疾病的表述進行了統一和規範,中國是繼英國之後第二個對此進行規範的國家。規定其中有6種高發疾病是所有今後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險必須包括在內的,為: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各家公司出於競爭需要,基本都會在這25種基礎性重疾上面另外新增若干種以示區別和彰顯優勢。然而保險醫學畢竟也是一門專業知識性學科,不僅對學歷層次普遍不高的保險代理人來說難以理解,就是專業的培訓師都未必能理解。在業績壓力下,也未了將新人快速推向市場獲得保費,只能採取一種最簡化的培訓,這其中重疾險“確診即賠”就是在這種背景下開始在培訓時傳播的。
那麼重疾險到底是怎麼賠付的呢?實際上根據07版《重疾定義規範》,將基礎的25種重疾可以作如下分類:1是確診即賠(只有3種);2是實施了約定手術(5種);3是達到約定疾病狀態(17種)。由於篇幅所限,不對每種重疾作詳細分析解釋。
可能還有不同版本的分類,儘管當前“確診即賠”的惡性腫瘤確實在重疾理賠中比例達到接近7成,但都不可否認的是,重疾險“確診即賠”是典型的銷售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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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盞鬼
請教你:在保險合同中你是如何理解"確診"之定義?是你以前的導師教匯出錯造成大面積銷售誤導,還是你自創"確診"定義,否定培訓導師對重疾的理解,來博取別人對你的創意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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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楊方方土
首先,說確診即賠基本都是推銷此重疾險的銷售在銷售誤導。
我們看一下條款就可以知道重疾險中的所涵蓋的重大疾病,很多都是要滿足相應的狀態或者說達到相應程度才會賠付,我以某保險公司的惡性腫瘤為例:
如圖所示,這裡面的噁心腫瘤,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癌症,只要滿足相應狀態才會賠付,並且其中還寫到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艾滋病期間所患噁心腫瘤是不賠的,並且其中還明確註明原位癌不在保障範圍內,(原位癌是癌症最早期,癌症也是有一個發展週期的,以早中晚分的話原位癌相當於是早期狀態)
所以,說確診即賠存在很嚴重的銷售誤導,並且我們可以看一下條款中的其他重疾,裡面也很明確的註明了需要滿足XXX狀態才會賠付。
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自己注意多看條款,切勿聽信保險銷售人員的一面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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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明亞李光輝
重疾險的理賠不是確診即賠,嚴格意義上講是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才會得到理賠。
重大疾病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等疾病,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並且符合理賠條件時,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重大疾病保險簡而言之就是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疾病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罹患保險條款中列出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只要符合理賠條件,都可獲得保險公司的定額補償。
這個理賠條件就很關鍵,我們以統一定義的25種重疾為例,可以分為 3 類:
確診即賠:3 種
實施了某種手術才能賠:5 種
達到某種狀態才能賠付:17 種比如腦中風後遺症,需要確診180天后,且達到一定標準才能理賠。如圖:
可見,重疾險並不完全是確診即賠,有一些疾病需要實施了特定的手術,有一些需要達到一定的疾病狀態。
所以,大家在購買時保險時,一定要仔細檢視保險條款,不能只是看產品宣傳廣告或者銷售人員的個人承諾(銷售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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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Mili牽著蝸牛去散步
這種說法,只對了三分之一。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重疾險保障的是治療花費巨大,且在較長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01 確診即賠比如,大家都知道的「惡性腫瘤」,治療週期很長,通常要花費幾十萬,且在5年康復期內都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對於這類疾病,是確診即賠的。
02 達到特定狀態賠付而有些疾病,聽起來也很嚴重,但其實不同的患者表現差別很大。
比如,「腦中風後遺症」,極輕微的患者在進行輸液治療之後,只留下輕微的後遺症,不影響後期的工作和生活;
而嚴重的患者,甚至會癱瘓,生活無法自理,不僅收入中斷,還需要家人照顧。
如果僅是確診為腦中風就能獲得賠付,那麼,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需要理賠的案件就大幅增加,重疾險的保費會比現在要高很多。
對於這類疾病,是達到特定狀態才會賠付。
03 採取特定治療手段還有一種是採取了特定治療手段才會賠付。
以治療「冠心病」為例,嚴重的冠心病,需要實施冠狀動脈搭橋術,花費高昂,會予以賠付;
不嚴重的冠心病,採用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等治療手段,花費並不高,不予以賠付。
所以,確切地說,重疾險有3種賠付方式:確診即賠,達到特定狀態和採取特定治療手段。
最後,為了更加直觀,我把25種重疾的3種賠付方式都彙總在表格裡,方便朋友們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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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毛線的那端
老問題了,確診即賠 提前給付是誤導了不少消費者,所以,當有些消費者患了某種保單中載明名稱的疾病,沒有得到理賠,那麼保險自然也就不值得相信了。
確診即賠 提前給付這樣的介紹,會讓消費者有種心理誤區,重疾險可以拿來做應急的治療費用,所以,保險只買重疾險,其它不需要,因為,擔心的就是花錢多的大病,而且大病也是不一定可以治療康復的,所以,當有了大病,保險公司賠的錢就可以拿來治療。萬一治療不好,也沒有拖累家人。
其實重疾險是罹患重疾的經濟損失的補償,最大的作用是罹患重疾後康復期內的收入補償,讓家庭經濟能夠繼續,而非治療費用。
所以,重疾險中載明的疾病名稱或者手術方式或者身體狀況都是失能狀態。
比如嚴重腦中風後遺症,就是確診180天后,經治療已經不可治癒,並且完全完成失能,需要家人長期護理,這時候,保險的補償作用就提現出來了。
保險不是萬能的,不能神話它的作用,理解才能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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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安,只要是保險條款中的重大疾病種類,憑醫生的診斷證明和檢查報告,就可以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比如新版平安福80個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