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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韌者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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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RS123Oh宋潤身
你購買了開發商的車位,這些車位是業主買房時已掏過錢的公攤,現在你不要車位了想退錢,本身開發商拿業主的公攤面積來改造成車位,向業主出售就是非法的,是不允許的,開發商一個蘿蔔兩頭切的做法是違法和不道德的,你現在要退車位是正當合法的,開發商必須要給你退這個錢的。這是對你的提問理解之一,之二是你買了車位後要求開發商把你買房時的公攤錢退給你,要達到這個要求難度就大了,這不是你一個人的問題,是開發商面對所有業主的問題,你想開發商會給你退嗎,你只能說車位的事,能達到免費用車位的目的就不錯了,目前物業公司在小區類似的現象很多,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問題,需要業主共同思考和應對的問題,也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你的提問有問題!首先,要明確哪些地方屬於公攤,房產證上顯示的公攤是不可能建成車位的。其次,地下停車場用地不屬於公攤,儘管地下停車位不允許辦理個人產權證,但是地下停車場肯定是有建設和國土部門發給的有關建設許可的,其實也是有身份證的(相當於個人沒有戶口,但有集體戶口)。第三,地下停車場的投資人(開發商或者購買車位的人)同樣也是業主,他們同樣也享有作為一名特殊業主在小區裡應該享有的對應的權利,並不是只有購買住房的人才是業主。第四,地下車位的買賣簽訂的都是使用權轉讓,也就是投資人轉讓,這很好地迴避了個人沒有車位產權證的問題,投資人的投資同樣也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