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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天蝸牛
    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資源入股的解決途徑

    資源入股要區分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非貨幣出資,如果屬於非貨幣出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並辦理工商登記即可。

    如所提供的資源只是泛稱的“資源”,可能是人脈、可能是市場,可能是其他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非貨幣財產,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出資形式,在實際操作的時候需要迂迴調整。

    資源入股一般不會採取直接給予“實股”,而是根據資源兌現的情況分批兌現。

    (1)大股東贈予股份或者代為履行出資義務

    實踐中,可以約定資源入股的持股比例(比如10%),但是這10%的股份預留在創始人(大股東)名下,同時約定根據提供資源的情況分佈實現(比如30%、30%、40%),等達到兌現股份條件時,由大股東將其名下的股份免費贈予(簽署轉讓協議,但無需支付對價)給資源股東。未履行的出資義務由大股東實際履行。

    (2)不配實股,以乾股的形式參與分紅

    接上例,如果約定資源入股方持股10%,但只是乾股,僅可以參與公司收益的分配,而不會成為法律上的股東身份。

    這種方式相對比較簡單,不會體現在工商資訊中,而且若是後續資源入股方退出也相對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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