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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星河17377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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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吹牛老祖
不支援這位律師的看法。
這是一個持續的防衛過程,在跑向汽車的這幾秒鐘幾秒鐘幾秒鐘不能認定傷害已經終止,也不能認定已經喪失侵害能力,被害人也就是白衣哥有權繼續防衛。而且紋身哥也沒有口頭求饒或表示過和解等終止侵害的意願,這是我們判斷這場防衛是持續還是斷續的關鍵,如果紋身哥表達過和解或求饒的意願,而白衣哥仍然進攻是屬於防衛過當,而紋身哥只是向汽車靠近,無其他任何表示,則判定侵害仍然在持續,防衛也在持續,不存在過當,因為戰鬥沒有終止,整場防衛也沒有終止,還在持續中。綜上所述,白衣哥屬於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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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辰宇
某律師不知道是出於何種目的給出所謂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的論斷的
首先我們可以看看網友給出的答案
首先應該明確一下正當防衛的定義。施暴方的正在對受害方進行暴力侵害行為,而受害方向施暴方做出同樣的暴力反制行為,用以制止侵害。稱為正當防衛。而在侵害行為明確停止後,受害方仍進行暴力反擊,並對施暴方造成傷害的行為可稱為防衛過當。
這次事件的過程中施暴方,受害方清晰,侵害行為明確。唯一的爭議點是紋身男再次跑向車輛時,受害人追砍的行為是否是防衛過當。然而紋身男再次跑向車輛的行為,並不能視為侵害停止。因為其第一次跑向車輛是取兇器從而提高暴力侵害等級,那麼第二次是否是再次取兇器?而這件兇器是否是更加具有威脅性的呢?以當時的情況來看,當事人做出這樣的判斷,完全是合理的。所以在侵害行為持續和有繼續升級的可能的情況下,應適用於無上限防衛。
故而受害人不存在防衛過當行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或許是辦理過太多類似的案件,都收了人家很多律師費,本著為代理人服務的原則,咬文嚼字鑽營法律的漏洞,維護代理人的權益,所以也沒什麼道義正義良心了,所以幾乎是第一時間跳出來闡述觀點,攪亂視聽,誤導大眾
當然這些都是猜測,某大律師也不要對號入座,我等小民更得罪不起您這等專家
中國的法律目前是不夠完善,但是中國的正義從來不打折扣,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也希望更多的專業人士能夠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為國家出謀劃策,為這個社會弘揚正能量添磚加瓦,而不是像某大律師一樣,冒天下之大不韙,想要出名別走捷徑!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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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湯小嘟
我不是讀法律的,所以我不懂那麼多法律條文和解釋。但是視屏我看了,我只想總結一下我的看法,至於我的理解合不合法那就看各位專業的看官怎麼判斷了。第一,從影片中可以看出,明顯是汽車違章了,那是腳踏車道,寶馬車要從腳踏車道穿插過去,至於他們之間的對話那就沒辦法求證了。第二,發生爭執以後,車上多名人員下車,下車後說了什麼也不知道,但從影片中可以看出,多名人員圍攻騎車男子並明顯是佔上風的,在這種多人圍歐一人並處於上風的情況下,其中一人居然還回車裡拿出砍刀,這是想幹嘛?而且如果是一個普通人的話,為什麼車上會有砍刀?第三,在砍人的過程中,砍刀掉落地上,騎車男子撿起來反擊,我覺得這是人的本能,因為如果騎車男子不撿起來被寶馬男撿了刀那死的就是騎車男子了,而且在那種情況下,寶馬男一方人員眾多,車內到底還有沒有其他武器騎車男子都不知道,所以他必須把眼前的威脅先消除掉再做打算,而且這把行兇的工具也不是他所有,雖然當時寶馬男處於下風,但他的同夥還在,這也對騎車男子產生不小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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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思故我在笛卡爾
最近,崑山寶馬男被反殺事件,圍繞著白衣男是否防衛過當的議題,引發了網路媒體輿論的熱烈討論與辯論,從各路大V,到吃瓜群眾,無不踴躍參與。白衣男的行為屬於防衛行為,這一點沒有異議,焦點在於是否防衛過當,就目前而言,顯然支援正當防衛的佔據絕大多數,也就是說民意支援正當防衛。
在我看來,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爭議,根本原因在於中國的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過於籠統而空泛,並沒有制定很具體的界定標準,這就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也就是所謂的法官自由心證。因此,本案的判決結果,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皆有可能,不足為奇。
從以往的類似案例來看,真正判正當防衛的案例,屈指可數,原因在於中國司法實踐,對於正當防衛的要求,可以說是非常苛刻,以至於不近人情,常常引發社會爭議。總的來說,判決防衛過當的機率大於正當防衛。但從本案來看,最終判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大於防衛過當,因素一,兇器的擁有者是寶馬男,最初的持刀攻擊者是寶馬男,也就是說白衣男面臨的,毫無疑問是危及生命的行兇行為,這就可以認定白衣男行為符合刑法20條第三款的無限防衛規定。因素二,從事件中肇事在先的寶馬男所表現出來的攻擊性,以及事後對寶馬男過去各種劣跡斑斑來看,該男子具有強烈的危險性和嚴重傷害傾向,可以認定,如非白衣男反殺,受傷害的會是白衣男自己。因素三,寶馬男逃向寶馬車,而非倒下,很難認定喪失傷害能力和可能,白衣男的辯護理由更充分。因此,支援白衣男正當防衛的理由還是很站得住腳的,判決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很大。我的猜測,最壞結果有可能是這樣,最初判決結果會是防衛過當,不出意外地引來網路媒體的更廣泛質疑,接著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訴,接著是發回重審,最終改判正當防衛,無罪釋放,皆大歡喜。
很多網友都在問,如果此事發生在美國會如何,答案几乎異口同聲,毫無疑問都是正當防衛。之所以如此認為,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美國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更偏向於防衛方,確切來說就是保護被侵害方。另一方面是因為美國採用陪審團制度,而陪審團成員的非法律背景,使得他們的選擇,更偏向於普通民眾的觀感,有效避免了法官執著於自己法律見解的自由心證結果帶來的爭議。
附類似案例:
1998年5月3日,某公司業務員陳某到外地出差,途中所乘坐的客車被手持三角刮刀的劉某攔下。劉某上車後,持刀威逼旅客拿出錢物。陳某見狀,上前制止,與劉某展開搏鬥。撕打中,陳某奪過劉某的三角刮刀,刺向劉某腿部,致使劉某股動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陳某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認定陳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並對陳某進行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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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周律師的看法自有他的依據,我們再看看其他律師的看法。
對於這個案件,我們作為一般吃瓜群眾,很難從法律層面做出判斷,周律師作為律師,肯定有他的判斷依據,但從他的判斷,似乎是站在寶馬男辯護律師角度看問題,網友們對此肯定不滿意。
我也是吃瓜群眾,所以,也很難從法律角度做判斷,現在我把其他律師對這起案件的觀點和看法展示給大家,看看他們是如何看待的:
一、對寶馬男行為的法律判斷:
有重大犯罪前科:
三位律師對寶馬男行為的認定:
不過,騎車男已經死亡,無論其行為屬於什麼性質,已經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
二、三位律師對騎車男的行為在本案中的法律認定:
三、寶馬男的犯罪前科對本案的判決有無影響?
各位網友,以上是其他三位律師對本案的看法,對他們的觀點,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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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痴心不改88
我覺得就是,把簡單清晰的事情情節故意模糊化。
例如對方的刀舉在空中,暫時不動,是不是犯罪中止?
對方沒有處處揮刀到要害,可能就是嚇唬?難道他是當事人?
這位律師在公安沒有調查清楚,就下結論。殊不知律師是在法庭上辯護的,也就是說在法院量刑時才進行合理辯護,目的是量刑合理,而不是保護壞人!
也許歪理講多了,忘記了本該有的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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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homemake手工匠
法律本來就起源於社會的公序良俗,雖然術業有專攻,但無論專業人士透過怎麼樣的複雜論證,其結果都不應該偏離普通大眾的認識太遠,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字眼,而是要考慮到大眾的感受。
如果一個普通人在下班途中因為小糾紛被紋身大漢毆打併砍傷,而法律所能提供的最優救濟方式只是要求你儘快逃跑,如果你被追上最好跪在地上喊他爸爸求饒,當然如果你還是被砍死了,那麼國家會判他的刑,而你生命的價值只是在法律上成為定罪的依據而已……
當然,如果你不甘心就此丟了小命,可以選擇勇敢的搏鬥,這首先需要你有良好的體力和格鬥技巧,最重要的是你在反擊過程中要算好哪一刀是致命的,否則一不小心你就會變成殺人犯……
當犯罪不需要任何考慮,而普通人使用法律賦予的防衛權時卻要變成技術活,變成法律專家,在火光電閃的瞬間考慮到各種可能,這到底是法律的悲哀,還是社會的悲哀,亦或是法律從業者的悲哀?
漢代律法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慾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唐代的《唐律疏議》則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社會已經發展到21世紀的今天,一個普通人在面對生命危險的時候,想保住自己的生命都要這麼難嗎?
無限防衛權這種有法律規定但卻嚴格限制或基本不用的殭屍條款有必要拿出來用了。美國早在1921 年,霍姆斯大法官在判決書裡寫道:「在面對舉刀的情況下,不能要求作出分寸恰當的反應。」
和國外的同行比較,國內部分律師們,你們的良心,道德和公知在哪裡?坐在辦公室裡的律師們,當你們事後可以反覆把錄影回放,可以喝著咖啡用輕鬆的心情分析,可以有條不紊慢慢的數著刀數,但你們有沒有想過或者考慮過,作為一個普通人,換作是你,在當時那種情況下又能做到多冷靜?
“如果善良的守法公民沒有更大的暴力保護自己,那天然擁有暴力屬性的罪犯就會攫取這些善良者的利益,把善良者淪為奴隸。”——選自繼續者張付《暴力心理學與現代防衛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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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胡楊生
這律師沒人品沒操守。肯定沒什麼人案情請他。但人沒錢怎麼生活?在這裡無非是博人眼球。引起死者家屬注意,騙幾個錢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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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湖財經解讀
對於近日沸沸揚揚的崑山砍人事件,我認為理想判決應該是,劉某某在掃黑除惡期間,私自攜帶禁止性管制刀具多人出行,具有非法性質。劉某某違章闖紅燈走人行道,駕車撞了騎電動車的於某明,作為一起自身責任的交通事故理應妥善協商處置,但是,劉某某卻光天化日之下持有私自攜帶的管制刀具,在同行多人面前,威脅砍殺被肇事車撞的受害人於某明,非常囂張,行為惡劣,於某明偶然撿拾劉某某自己失手落地的刀具,在極度恐懼中,連續砍殺面對自己不放的劉某某,應當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依法應當做出無罪判決!對於近日沸沸揚揚的崑山砍人事件,我認為理想判決應該是,劉某某在掃黑除惡期間,私自攜帶禁止性管制刀具多人出行,具有非法性質。劉某某違章闖紅燈走人行道,駕車撞了騎電動車的於某明,作為一起自身責任的交通事故理應妥善協商處置,但是,劉某某卻光天化日之下持有私自攜帶的管制刀具,在同行多人面前,威脅砍殺被肇事車撞的受害人於某明,非常囂張,行為惡劣,於某明偶然撿拾劉某某自己失手落地的刀具,在極度恐懼中,連續砍殺面對自己不放的劉某某,應當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依法應當做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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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孤雁85934295
周保民就是個屁,你就是一個混淆黑白為虎作倀混蛋,你作為一個律師的正義心已經被狗吃了,你不配做律師,如果你不願意伸張正義就請你閉嘴!
法制晚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周律師認為,如果僅憑影片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律師表示,影片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影片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範疇。按照周保民律師的意思就只能讓寶馬男砍死不能還手,哪怕是刀掉了也要撿起來還給寶馬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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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師很明顯,只是從法律條款簡單的認為追過去是屬於故意而不是防衛了,但還是要結合實際情況,畢竟讓對方回到車上自己並沒有脫離危險,有可能對方開車撞人還會傷及無辜,有可能車裡還有刀,再拼可能拼不過,我覺得這一步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畢竟逼急了狗都會跳牆,何況人呢,但是從影片來看一開始寶馬車主並不是想砍人,有點想嚇唬嚇唬人,這個又可以算防衛過當,但是電動車面對一把開封的刀和醉酒的人,並不會認為只是嚇唬人這麼簡單,所以採取了防衛措施,也是情有可原,這個應該在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我覺得應該輕判,防衛過當量刑減半這種,至於周律師說的蓄意傷人那就是子虛烏有了,人都不認識,哪裡來蓄意。當然為了給人民群眾建立一個和諧社會,讓大家更從容的保護自己給予警示,應該繼續放寬,判無罪釋放比較順應民心,給那些囂張的人給予警告,別以為殺了人花點錢就能擺平,說不定自己就被反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