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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616271136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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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2)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3)行為人有過錯;(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含義: 所謂原則是指從某類問題中抽象出來並對解決該類問題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 歸責(imputatio/imputation)即確認和追究侵僅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亦即責任的歸結或歸屬。 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來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即歸責基礎)。它也是解決侵權的民事責任時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由此可見,普遍適用性是其基本特徵。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指在民事責任的歸屬與承擔方面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基本準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三種: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公平原則。 免除民事責任的條件: 在民法理論中,免除民事責任是指在有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或者相關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它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或者相關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予以“豁免”。根據中國民法規定,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權利損害的 如果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於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所造成,則不能由行為人或者相關人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害而無不當或未超過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為合法的,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合法的致害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正當執行職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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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6704656755005
從歸責原則分析,中國環境侵權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即不要求侵權人主觀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因此,排汙符合國家標準,不能成為民事責任免責的事由,但可以作為行政責任的免責事由。具體詳見中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之規定: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文並未明文要求侵權人是否具有過錯。
免責條件(即免責事由):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受害人過意或者過失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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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的情況下民事責任是可以免責的,但是可能有很多人不知道免責的規定和怎麼樣發生的事才是免責的,接下來讓我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1受害人故意:2第三人過錯:3不可抗力:4正當防衛:5:緊急避險:、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一共包括以上五個方面。 民事法律責任主要是指中國公民違反民法當中的相關規定而要承擔的法律後果,這是針對一些大多數情況下的法律規定,可同時中國法律又透過相關的法條來約定了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的免責。所謂免責,自然也就是指當事人可以不用承擔民事法律後果。那麼,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怎麼規定的? 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實包括以下幾類: 1、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 2、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情形。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損失。 4、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防衛措施所造成的損害。 5、緊急避險:是指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二、免責事由的內容有哪些? 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 1、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一定的抗辯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抗辯事由是由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所派生出來的。《若干規定》在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認定方面採取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責任分配模式,意味著會計師事務所並非在任何時候都承擔責任。根據《若干規定》之規定,在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提出抗辯,在能夠證明其抗辯事由成立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民事賠償責任。比如我們經常能夠在生活當中見到的碰瓷的這種現象,因為受害者是屬於故意碰瓷的,其實司機就完全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造成民事糾紛的原因是由於第三人介入的,又或者因為自然災害,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以及正當防衛的這些都能夠滿足免責的要求。 好了,看完了這些內容,你現在知道免責的要求了嗎?還有什麼要了解的呢,第可以私聊,或者評論問我哦。更多法律知識,我會持續更新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