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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44842382962

    增值稅專用發票跨月已經不能作廢了,只能開紅字發票沖銷。

      (1)如果發票已經進行認證操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開具紅字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2)如果發票沒有進行認證操作,則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第018號)第三條執行: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資訊,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專案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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