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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愛吃燜子

    不可以。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第二十三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資訊。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儲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三十一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遊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第三十二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透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資訊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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