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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44737347601

      違章建築拆遷為什麼繞不開歷史原因,這個題目其實很大,但是確實在違章建築拆遷當中遇到比較多的,特別是江蘇、浙江、上海這一帶,現在正在如火如荼的強拆違章建築活動。

         浙江比較有名的就是“三改一拆”,舊社群舊廠房之類的進行一定期限內的強制拆除,並且拆除起來行為比較野蠻暴力,甚至太過於直接,更甚者拆遷不通知企業的當事人也不通知相關的家屬。  有些地方房屋是租賃的,拆遷的時候根本不通知房東和承租戶,直接在某個時間點去強拆。或者通知了拆遷但不是以法定方式通知的,而是以口頭形式告知“某某日要過來強拆房屋”。

         這樣就讓很多企業的經營者,包括企業房屋的所有權人都感到很詫異,為什麼忽然間說我的建築是違章建築呢?為什麼以前沒有呢?為什麼我在建設的時候沒有呢?為什麼這個時候忽然間提起存在違章建築問題呢?

    我們在拆違章建築的時候,現在的主流觀點就繞不開建築的歷史形成原因,建築到底是怎麼歷史形成的。  

         比如北京也有很多這樣的房屋,三四十平米住了七八口人,住不開的時候怎麼辦呢?就在旁邊搭建一個廚房或衛生間,這類到底算不算違章建築呢?而且這類房屋搭建的時間的都很早,在八九十年代。有很多廠房也是這樣的,都是建設在《城鄉規劃法》之前的,也就是2008年之前搭建的。  有些是跟村裡、鄉里招商引資的方式進來的。當地政府或者村裡為了解決當地一些就業、稅收問題,在進行租賃的時候約定必須從事工業化生產。但是當時 並沒有批相關的建房許可以及建設工程建設許可,就形成一定的廠房面積,那麼這樣的廠房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呢?

         為什麼說違章建築要看歷史原因呢?我認為這裡頭有幾個因素:

         1、廠房的形成是不是有正規的合法的歷史淵源,要看相關的廠房經過招商引資、經過相關的稅收安排或者是當時鎮裡、村裡、區裡給予某些口頭或者現實當中的承諾,包括稅收和一些政府以名或口頭的方式或以相關的合同的方式,合同包括租賃合同或者經營納稅的合同等等一些行為來表明允許建設,我覺得這類就不能輕易屬於違章建築。  

         2、土地來源是合法的,有土地證土地是允許建設的,但是建設完以後並沒有取得相關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也就是說現在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設時間是在2008年以前,有土地但是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不是也能認定違章建築?城市規劃法和城鄉規劃法有什麼區別呢?

         城市規劃法是針對城市規劃範圍之內的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建築物,城鄉規劃法才包括了鄉村的。  那個時候建立在集體土地上不存在,這樣就又形成了一定的歷史淵源,也就是說土地來源合法進行了實際建設,這樣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呢?這樣是不是也有充足的歷史原因呢?

         3、我的房屋批的臨時建築,比如臨時建築最長時間是三年,我批建了三年以後沒有續批,結果超期了。  但是超期了原則上土地來源是合法的,並且這個地方沒有重大規劃的變更和調整,那麼這個建築是不是適用城鄉規劃法所謂的進行補正、進行補充或者進行相關的手續補充以後就能形成正規的合法建築呢?

         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違章建築不是一律要進行實際拆除,能改正的改正,能補辦手續的補辦手續,能進行相關的規劃審批的進行規劃審批,只有出現影響重大的城鄉規劃的並且存在房屋安全質量的等等各方面問題的才能予以強制拆除。  這是一種遞進關係,不是一開始馬上就能進入實際拆除程式,必須是前面幾個程式達不到,完成不了違章建築合法性的補充,之後才能進行相關認定。

         4、以罰代認。比如罰你五十萬但是建築短時間內可以實際存在的。以罰代認就是政府以罰款的方式認可你建築存在的合法性,這種經過罰款的是不是也不應該作為違章建築的實際存在,這是在客觀現實情況中非常多的。  

    另外這種情況必須是影響到了城鄉規劃,並且存在重大的生產生活導致的安全隱患的,我們認為才能進行實際拆除,其他的如果不存在,不應該進行一次性的認定的實際拆除行為,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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