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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60309380294

    保密費≠禁業限制補償金 我們首先要明確,禁業限制協議對應的是“禁業限制補償金”,而“保密費”是與保密協議相對應的。實踐中,用人單位常常混淆“禁業限制”與“保密”這兩個不同的概念。  保密,簡單說就是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法律規定員工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也就是說,保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員工如果違反法定的保密義務,輕者構成民事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重者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最多要處7年有期徒刑。因此,從法理上講,用人單位並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保密費。但是,在管理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為了保險起見,還是向員工支付保密費。這種保密費,屬於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津貼、補貼等福利,而跟禁業限制沒有關係。  禁業限制,是指公司的職員(尤其是高階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於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後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事上述營業活動。對於禁業限制的規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針對普通員工在職期間的禁業限制,主要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用人單位與員工的約定。對於在職期間的禁業限制,用人單位是無須支付禁業限制補償金的。  第二,對於員工離職後的禁業限制,因員工離職後不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因此必須要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來約定,這是離職後與在職期間的禁業限制的最大不同。  第三,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禁業限制的同時必須與員工依法約定並支付一定的禁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第四,禁業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兩年。  第五,禁業限制,限制的是員工離職後的擇業權,因此對員工的補償應該發生在員工離職之後。  第六,有關禁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均沒有明確約定,一般以雙方約定為原則,但有些省市對禁業限制補償金規定了下限,地方有規定的,須按地方規定的標準執行。比如說,江蘇的規定是每年的禁業限制補償金不得低於員工在職期間年薪的1/3,而北京規定是1/2,深圳更高,規定的是2/3。在上海則規定,由用人單為和員工約定,無約定的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將由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禁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目前,上海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掌握的禁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尺度為年薪的20%—30%。  第七,禁業限制中,員工不能就業的單位,法律也做了規定,僅限於同行中有競爭的公司或者與公司有競爭性的營業活動。  第八,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約定禁業限制的同時,也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對於違約金的上下限,法律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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