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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計算經濟補償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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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幽默家庭

    在很多時候,我們企業上班的朋友都是能夠領取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是否影響補償金的領取麼。那麼一般勞動補償金如何計算呢?職工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計算方法是什麼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華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補償金要交稅嗎

    據現行個稅政策,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單位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徵收個稅。

    二、職工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而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實發全額工資,包括獎金、加班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等。

    三、勞動補償金如何計算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而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實發全額工資,包括獎金、加班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等。如果您情況比較複雜,華律網也提供律師線上諮詢服務,歡迎你詢華律網專業律師。

  • 2 # 守的雲開見明月

    我家先生去年也拿了賠償金,工作15年,賠償金16個月,賠償金=前12個月收入平均工資X16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註: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基數×補償年限

  • 3 # 懂社保

    樓主您好,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如果說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那麼解除勞動合同時確實是要根據你的這個工作年限來決定,當然這個工作年限主要是針對你在本單位的一個工作年限,如果說你實際的這個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沒有15年,那麼就應該按照實際的本單位工作年限來確定你的經濟補償待遇。

    勞動合同法中有一條規定,當你的這個工資待遇超過了你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水平的話,並且你在原工作單位確實是工作了15年的話,這種情況下就只能夠按著一個最高標準上線,也就是12個月的補償待遇來給你發放相應的工資待遇,這個確實是有規定的,但是如果說你的工資待遇沒有超過三倍這樣的水平,那麼就應該實現15個月工資待遇的水平。

    所以說這個15年的工作年限相對是比較長的,那麼所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也是比較長的,在獲得經濟補償的同時,那麼失業金待遇你也可以正常領取,因為失業金的待遇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來決定的,當你的失業保險繳費在10年以上,那麼基本上就可以領取24個月失業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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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暖心人社

    很多職工可能知道,如果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可是經濟補償應當怎樣算呢?讓我們分析一下:

    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符合七項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主要包括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終止的幾項特殊情形。

    經濟補償的時間計算

    經濟補償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時間的計算,是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實際上在《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之前,對於經濟補償進行規定的法律法規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當時的規定是,協商解除和不勝任工作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標準不超過12個月。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沒有限制。

    由於法律沒有溯及既往的原則,只要沒有做出專門規定,就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如果是協商解除或不勝任工作解除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最多隻能累積12個月。2008年1月1日之後再繼續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標準進行累積時間。到現在應當是經過了12年,會額外再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因此,合計最多不超過24個月。

    2017年11月24日釋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第五批宣佈失效和廢止檔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87號)宣佈 廢止“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不過即使廢止了,也不影響過去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以月工資為標準,所謂的月工資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前安排職工待崗或者勞動者長期請病假髮放病假工資就不合算了。

    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一定是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是賠償金。

    賠償金的標準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計算的起始時間一樣是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計算。這就是我們常說的2N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整理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總共有14類。只要超出這14類之外的,都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至少提前一個月,讓勞動者做好準備。當然這一個月期間勞動者要正常上班的。有些用人單位害怕勞動者在這一個月期間會做一些不利於單位的事情,因此往往會要求單位勞動者立即走人。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要按照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來確定,這樣也保障了職工待遇的連貫性。

    綜上所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的情況是十分複雜的,並不是三言兩語能夠概括的出來。大家只要記住,只要單位以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基本上都可以得到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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