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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木木

      按照新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賬務處理”對“應付職工薪酬”的規定: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等應付職工薪酬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可見:企業繳付的五險一金(不含代扣個人的部分)也應透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但對於國企存在應付職工薪酬限額的,機動靈活使用其他科目,但存在審計署將其定性為未按會計準則核算的風險)正常情況下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個人負擔部分  發放工資時扣個人負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設明細科目,三險:養老、醫療、失業)-個人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個人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  貸:其他應付款--醫療保險  貸: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工資實際發放數)  (二)企業負擔部分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設明細科目,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企業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  (三)上交五險一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的三險一金)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設明細科目,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企業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  貸:銀行存款  注:代扣個人的三險一金也可以不透過“其他應付款”核算,直接透過“應付職工薪酬-***-個人”科目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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