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不可輕易離婚,但在幾種情況下可以離婚,配偶犯淫亂罪、配偶執意離婚、配偶家暴、只是,離婚後對再婚有一些要求,並且要嫁在主裡面的人。給你分享一篇關於離婚與再婚的講道。
基督徒的離婚與再婚原則
一、離婚
1、 死亡是解除婚約的最自然方式——夫妻中某一方離世,就意味著他們的婚約自然解除(羅7:1-3,林前7:39-40) 。
2、 姦淫是破壞婚約的非正常途徑——夫妻某一方犯奸淫,就意味著他們的婚約已被破壞(太5:32 上/ 參考申22:13-27) 。
3、 信仰是釋放配偶唯一合理理由——不信主的配偶執意離開之情況下可以讓他(她)離開(林前7:12-15) 。
4、 凡離棄配偶再婚就是犯奸淫罪(可10:11-12) 。
5、 摩西准許人離婚是因人的剛硬:
(1) 摩西准許以色列百姓寫休書離婚(申24:1-2) 。
(2) 主耶穌解釋摩西准許以色列人休妻(離棄配偶) ,是因為知道人心剛硬,不能遵照神原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錯誤,避免引來更大的問題(regulation of wrongs) (可10:2-8/ 參考太19:3-9) 。
6、神的心意是修復已破壞的婚約
(1) 離婚是一種消極的准許,並不是絕對性的要求。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饒恕和愛來積極挽回破碎的婚姻。 (林前7:10-11)
(2) 從神與以色列的關係看之,神雖然審判背棄盟約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終仍赦免他們,且仍盼望他們與自己和好,因此在夫妻關係上,縱然產生困難,仍須要以“ 赦免”、“ 和好” 為目標。 (結16:59-60,62-63/ 參考何1:2-3,4:1-5)
7、 背棄婚約者應受教會紀律懲戒:
(1)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離婚者,不必受到教會紀律之懲戒:
a. 配偶犯淫亂而離異(太19:9);
b. 不信的配偶執意離開但沒能挽回之情況下離異(林前7:15);
c. 配偶堅持離婚但沒能挽回之情況下離異。
(2) 背棄婚約者, 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a. 因犯淫亂而破壞婚約者:願意認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其中願意認罪但不肯複合者,今後不得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不認罪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b. 非淫亂但背棄婚約而離婚者:願意認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其中願意認罪而不肯複合者,今後不得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不認罪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 其他指引:
a. 對婚姻失敗的人,教會應同情和諒解,並給與必要的輔導。
b. 離異後與他人再婚者,不能再回到原婚姻中(申24:1-4,耶3:1);已再婚者也不能因信主而離開現配偶來重修原來的婚姻,應仍守現婚姻。
二、再婚
1、 原配偶已離世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 配偶離世,意味著他們的婚約已解除,因此活著的一方就可以在主裡面自由再婚(林前7:39) 。
(2) 聖經告訴我們, 配偶離世後, 若常守節更為有福(林前7:7-8,39 中-40) 。
(3) 此種情況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2、 原配偶犯奸淫而離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 原配偶犯奸淫而離婚,清白者一方就可以再婚。
※ 威斯敏斯特信條第二十四章5條:結婚後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
(2) 離棄當事人的原配偶已再婚(按聖經原則這等於原配偶犯淫亂的罪) ,或者原配偶離棄當事人後犯淫亂的罪,另一方就可以再婚(可10:11-12) 。
3、 夫妻離異後雙方都未進入新婚姻之情況下要復婚:可以重修原婚約而復婚。
(1) 夫妻離異後都未曾進入新的婚姻,他們可以重新修復原婚約,這是神所喜悅的(林前7:10-11) 。
(2) 已再婚者在信主後不能離棄新配偶來重修前婚姻,仍須守著現婚姻(申24:1-4/ 參考耶3:1) 。
(3)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復婚) ,屬於在神面前重修原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4、 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現今卻無法回到原婚約中時: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 信主前我們都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隨從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2:1-3/參考多3:3,林前5:9-10,林前6:9 下-11 上) 。
(2) 當我們信主時神就赦免我們一切過犯(包括婚姻中所犯的罪) ,並在基督裡給了我們新生(林後5:17) 。
(3) 當我們信主時,雖然我們在婚姻中所犯的罪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但我們對婚姻的責任未被完全免除。因此,在我們信主前的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我們認為,尋求複合更合神的心意,如《宣道會紀律手冊》所闡述的:“已離婚者在信主後並不因信主,而可以毋須向過去的婚姻負責(正如偷盜者信主後仍應歸還物品) ,神已赦免他一切的罪,但信主後並不能因此可以自由再婚,應積極尋求複合,若不能複合,仍要按再婚之聖經原則處理。”
(4) 如果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現今卻因原配偶離世或再婚而無法回到原婚約中時,我們相信:作為被神赦免的新造之人,可以在基督裡締結新婚約。因此,此種情況下的再婚,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5、 非淫亂之原因遭配偶離棄者:因神的憐憫許可其再婚,但只有在原配偶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 原配偶(信或不信)非淫亂之原因(包括信仰原因)離開/ 離棄另一方,並不能因此成為被離棄者再婚的理由(林前7:11) 。因我們認為,背棄婚約的原配偶若尚未離世也未犯奸淫(包括離異後還沒有再婚)的話,尋求複合更合神的心意, 因此進入新的婚約是違背神原初為婚姻所定的旨意的(太5:32) 。
(2) 神在舊約時代之所以讓摩西許可被離異者再婚,是因為神知道人的軟弱(林前7:8-11/提前5:11-15) ,也深知人心的剛硬及詭詐(太19:7-8/瑪2:13-14) ,以及禁止再婚可能帶來的更為嚴重的後果。許可被離異者再婚,不是出於神的本意,而是出於他對人的憐憫。因此我們認為,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最好不要再婚,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3) 但非淫亂之原因遭配偶離棄者,在原配偶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因為原配偶的離世或再婚,導致原婚約徹底破壞,因此,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此種情況下的再婚,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6、非淫亂原因離棄配偶離異者: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 原配偶已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再婚:因離棄配偶而離異者,為離棄原配偶之罪公開表明過悔改,並且已結出明顯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見證情況下,仰望神的憐憫,可以許可再婚。但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2) 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
a.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不合聖經原則,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牧師也不可給其證婚,也不得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b. 此種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 願意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今後不得擔任帶領性事奉;
● 拒絕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7、因淫亂罪破壞婚約而離異者: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 原配偶已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原破壞婚約者為破壞前婚約之罪公開表明過悔改,並且已結出明顯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見證情況下,仰望神的憐憫,可以許可再婚。
但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2) 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締結
新婚約。
a.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明顯違背聖經原則,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牧師也不可給其證婚,也不得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 拒絕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基督徒不可輕易離婚,但在幾種情況下可以離婚,配偶犯淫亂罪、配偶執意離婚、配偶家暴、只是,離婚後對再婚有一些要求,並且要嫁在主裡面的人。給你分享一篇關於離婚與再婚的講道。
基督徒的離婚與再婚原則
一、離婚
1、 死亡是解除婚約的最自然方式——夫妻中某一方離世,就意味著他們的婚約自然解除(羅7:1-3,林前7:39-40) 。
2、 姦淫是破壞婚約的非正常途徑——夫妻某一方犯奸淫,就意味著他們的婚約已被破壞(太5:32 上/ 參考申22:13-27) 。
3、 信仰是釋放配偶唯一合理理由——不信主的配偶執意離開之情況下可以讓他(她)離開(林前7:12-15) 。
4、 凡離棄配偶再婚就是犯奸淫罪(可10:11-12) 。
5、 摩西准許人離婚是因人的剛硬:
(1) 摩西准許以色列百姓寫休書離婚(申24:1-2) 。
(2) 主耶穌解釋摩西准許以色列人休妻(離棄配偶) ,是因為知道人心剛硬,不能遵照神原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錯誤,避免引來更大的問題(regulation of wrongs) (可10:2-8/ 參考太19:3-9) 。
6、神的心意是修復已破壞的婚約
(1) 離婚是一種消極的准許,並不是絕對性的要求。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饒恕和愛來積極挽回破碎的婚姻。 (林前7:10-11)
(2) 從神與以色列的關係看之,神雖然審判背棄盟約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終仍赦免他們,且仍盼望他們與自己和好,因此在夫妻關係上,縱然產生困難,仍須要以“ 赦免”、“ 和好” 為目標。 (結16:59-60,62-63/ 參考何1:2-3,4:1-5)
7、 背棄婚約者應受教會紀律懲戒:
(1)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離婚者,不必受到教會紀律之懲戒:
a. 配偶犯淫亂而離異(太19:9);
b. 不信的配偶執意離開但沒能挽回之情況下離異(林前7:15);
c. 配偶堅持離婚但沒能挽回之情況下離異。
(2) 背棄婚約者, 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a. 因犯淫亂而破壞婚約者:願意認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其中願意認罪但不肯複合者,今後不得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不認罪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b. 非淫亂但背棄婚約而離婚者:願意認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其中願意認罪而不肯複合者,今後不得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不認罪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 其他指引:
a. 對婚姻失敗的人,教會應同情和諒解,並給與必要的輔導。
b. 離異後與他人再婚者,不能再回到原婚姻中(申24:1-4,耶3:1);已再婚者也不能因信主而離開現配偶來重修原來的婚姻,應仍守現婚姻。
二、再婚
1、 原配偶已離世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 配偶離世,意味著他們的婚約已解除,因此活著的一方就可以在主裡面自由再婚(林前7:39) 。
(2) 聖經告訴我們, 配偶離世後, 若常守節更為有福(林前7:7-8,39 中-40) 。
(3) 此種情況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2、 原配偶犯奸淫而離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 原配偶犯奸淫而離婚,清白者一方就可以再婚。
※ 威斯敏斯特信條第二十四章5條:結婚後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
(2) 離棄當事人的原配偶已再婚(按聖經原則這等於原配偶犯淫亂的罪) ,或者原配偶離棄當事人後犯淫亂的罪,另一方就可以再婚(可10:11-12) 。
(3) 此種情況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3、 夫妻離異後雙方都未進入新婚姻之情況下要復婚:可以重修原婚約而復婚。
(1) 夫妻離異後都未曾進入新的婚姻,他們可以重新修復原婚約,這是神所喜悅的(林前7:10-11) 。
(2) 已再婚者在信主後不能離棄新配偶來重修前婚姻,仍須守著現婚姻(申24:1-4/ 參考耶3:1) 。
(3)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復婚) ,屬於在神面前重修原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4、 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現今卻無法回到原婚約中時: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 信主前我們都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隨從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2:1-3/參考多3:3,林前5:9-10,林前6:9 下-11 上) 。
(2) 當我們信主時神就赦免我們一切過犯(包括婚姻中所犯的罪) ,並在基督裡給了我們新生(林後5:17) 。
(3) 當我們信主時,雖然我們在婚姻中所犯的罪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但我們對婚姻的責任未被完全免除。因此,在我們信主前的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我們認為,尋求複合更合神的心意,如《宣道會紀律手冊》所闡述的:“已離婚者在信主後並不因信主,而可以毋須向過去的婚姻負責(正如偷盜者信主後仍應歸還物品) ,神已赦免他一切的罪,但信主後並不能因此可以自由再婚,應積極尋求複合,若不能複合,仍要按再婚之聖經原則處理。”
(4) 如果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現今卻因原配偶離世或再婚而無法回到原婚約中時,我們相信:作為被神赦免的新造之人,可以在基督裡締結新婚約。因此,此種情況下的再婚,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5、 非淫亂之原因遭配偶離棄者:因神的憐憫許可其再婚,但只有在原配偶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 原配偶(信或不信)非淫亂之原因(包括信仰原因)離開/ 離棄另一方,並不能因此成為被離棄者再婚的理由(林前7:11) 。因我們認為,背棄婚約的原配偶若尚未離世也未犯奸淫(包括離異後還沒有再婚)的話,尋求複合更合神的心意, 因此進入新的婚約是違背神原初為婚姻所定的旨意的(太5:32) 。
(2) 神在舊約時代之所以讓摩西許可被離異者再婚,是因為神知道人的軟弱(林前7:8-11/提前5:11-15) ,也深知人心的剛硬及詭詐(太19:7-8/瑪2:13-14) ,以及禁止再婚可能帶來的更為嚴重的後果。許可被離異者再婚,不是出於神的本意,而是出於他對人的憐憫。因此我們認為,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最好不要再婚,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3) 但非淫亂之原因遭配偶離棄者,在原配偶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因為原配偶的離世或再婚,導致原婚約徹底破壞,因此,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此種情況下的再婚,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6、非淫亂原因離棄配偶離異者: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 原配偶已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再婚:因離棄配偶而離異者,為離棄原配偶之罪公開表明過悔改,並且已結出明顯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見證情況下,仰望神的憐憫,可以許可再婚。但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2) 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
a.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不合聖經原則,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牧師也不可給其證婚,也不得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b. 此種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 願意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今後不得擔任帶領性事奉;
● 拒絕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7、因淫亂罪破壞婚約而離異者: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 原配偶已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原破壞婚約者為破壞前婚約之罪公開表明過悔改,並且已結出明顯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見證情況下,仰望神的憐憫,可以許可再婚。
但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2) 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締結
新婚約。
a.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明顯違背聖經原則,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牧師也不可給其證婚,也不得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b. 此種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 願意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今後不得擔任帶領性事奉;
● 拒絕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