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工程開工報審表說明
2.1工程滿足開工條件後,承包單位報專案監理機構複核和批覆開工時間。
2.2整個專案一次開工,只填報一次,如工程專案中含有多個單位工程且開工時間不同,則每個單位工程都應填報一次。
2.3 工程名稱:指相應的建設專案或單位工程名稱,應與施工圖的工程名稱一致。
2.4 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一至八項): 承包單位應按表列內容逐一落實,自查符合要求後在該項“□”內劃“√”,並需將《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及其要求的有關證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現場專職管理人員資格證、上崗證;現場管理人員、機具、施工人員進場情況;工程主要材料落實情況等資料作為附件同時報送。
2.5 審查意見:總監理工程師應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的準備情況進行檢查,除檢查所報內容外,還應對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是否滿足開工要求;地下障礙物是否清除或查明;測量控制樁、試驗室是否經專案監理機構審查確認等進行檢查並逐項記錄檢查結果,報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稽核;總監理工程師確認具備開工條件時簽署同意開工時間,並報告建設單位。否則,應簡要指出不符合開工條件要求之處。
2.6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報審表》後報建設單位備案,如委託監理合同中需建設單位批准,專案總監稽核後報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批准。工期自批准開工之日起計算。
2.7 《工程開工報審表》除委託監理合同中註明需建設單位批准外均由總監理工程師最終簽發。
2.8 工程開工報審的一般程式:
1)承包單位自查認為施工準備工作已完成,具備開工條件時,向專案監理機構報送《工程開工報審表》、《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及相關資料;
2)專業監理工程師稽核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及相關資料,現場核查各項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報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3)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稽核,簽署審查意見,具備開工條件時按《委託監理合同》的授權報建設單位備案或審批。
5 B1-4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說明
5.1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是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工程開工前,對分包單位的資格報專案監理機構審查確認。
5.2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確認,分包單位不得進場施工,總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單位資格的確認不解除總承包單位應負的責任。
5.3 施工合同中已明確或經過招標確認的分包單位(即建設單位書面確認的分包單位),承包單位可不再對分包單位資格進行報審。
5.4 分包單位:按所報分包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全稱填寫。
5.5 分包單位資質材料:指按建設部第87號令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核發的,具有相應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和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5.6 分包單位業績材料:指分包單位近三年完成的與分包工程工作內容類似工程及工程質量的情況。
5.7 分包工程名稱(部位):指擬分包給所報分包單位的工程專案名稱(部位)。
5.8 工程數量:指分包工程專案的工作量(工程量)。
5.9 擬分包工程合同額:指在擬簽訂的分包合同中籤訂的金額。
5.10 分包工程佔全部工程:指分包工程工作量佔全部工程工作量的百分比。
5.11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所報材料逐一進行稽核,主要審查內容:對取得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分包單位,審查其核準的營業範圍與擬承擔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對取得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的分包單位,審查其核準的等級和範圍(60類)與擬承擔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對取得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審查其核準的資質(13類)與擬承擔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在此基礎上,專案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認為必要時,會同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進行考查,主要核實承包單位的申報材料與實際情況是否屬實。
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審查承包單位報送分包單位有關資料,考查核實的(必要時)基礎上,提出審查意見、考查報告(必要時)附報審表後,根據審查情況,如認定該分包單位具備分包條件,則批覆“該分包單位具備分包條件,擬同意分包,請總監理工程師稽核”,如認為不具備分包條件應簡要指出不符合條件之處,並簽署“擬不同意分包,請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的意見。
5.12 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意見:總監理工程師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考查報告進行稽核,如同意專業監理工程師意見,簽署“同意(不同意)分包”;如不同意專業監理工程師意見,應簡要指明與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的不同之處,並籤認是否同意分包的意見。
5.13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程式:
1)承包單位應在工程專案開工前或擬分包的分項、分部工程開工前,填寫《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附上經其自審認可的分包單位的有關資料,報專案監理機構稽核。
2)專案監理機構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或提出進一步補充有關資料的審批工作。
3)專案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認為必要時,可會同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進行實地考察,以驗證分包單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
4)分包單位的資格符合有關規定並滿足工程需要,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予以確認。
5)分包合同簽訂後,承包單位將分包合同報專案監理機構備案。
5.14分包單位資格報審內容:
1)承包單位對部分分項、分部工程(主體結構工程除外)實行分包必須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
2)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種行業施工許可證、國外 (境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
3)分包單位的業績。
4)分包工程內容和範圍。
5)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2 工程開工報審表說明
2.1工程滿足開工條件後,承包單位報專案監理機構複核和批覆開工時間。
2.2整個專案一次開工,只填報一次,如工程專案中含有多個單位工程且開工時間不同,則每個單位工程都應填報一次。
2.3 工程名稱:指相應的建設專案或單位工程名稱,應與施工圖的工程名稱一致。
2.4 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一至八項): 承包單位應按表列內容逐一落實,自查符合要求後在該項“□”內劃“√”,並需將《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及其要求的有關證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現場專職管理人員資格證、上崗證;現場管理人員、機具、施工人員進場情況;工程主要材料落實情況等資料作為附件同時報送。
2.5 審查意見:總監理工程師應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的準備情況進行檢查,除檢查所報內容外,還應對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是否滿足開工要求;地下障礙物是否清除或查明;測量控制樁、試驗室是否經專案監理機構審查確認等進行檢查並逐項記錄檢查結果,報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稽核;總監理工程師確認具備開工條件時簽署同意開工時間,並報告建設單位。否則,應簡要指出不符合開工條件要求之處。
2.6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報審表》後報建設單位備案,如委託監理合同中需建設單位批准,專案總監稽核後報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批准。工期自批准開工之日起計算。
2.7 《工程開工報審表》除委託監理合同中註明需建設單位批准外均由總監理工程師最終簽發。
2.8 工程開工報審的一般程式:
1)承包單位自查認為施工準備工作已完成,具備開工條件時,向專案監理機構報送《工程開工報審表》、《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及相關資料;
2)專業監理工程師稽核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及相關資料,現場核查各項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報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3)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稽核,簽署審查意見,具備開工條件時按《委託監理合同》的授權報建設單位備案或審批。
5 B1-4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說明
5.1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是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工程開工前,對分包單位的資格報專案監理機構審查確認。
5.2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確認,分包單位不得進場施工,總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單位資格的確認不解除總承包單位應負的責任。
5.3 施工合同中已明確或經過招標確認的分包單位(即建設單位書面確認的分包單位),承包單位可不再對分包單位資格進行報審。
5.4 分包單位:按所報分包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全稱填寫。
5.5 分包單位資質材料:指按建設部第87號令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核發的,具有相應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和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5.6 分包單位業績材料:指分包單位近三年完成的與分包工程工作內容類似工程及工程質量的情況。
5.7 分包工程名稱(部位):指擬分包給所報分包單位的工程專案名稱(部位)。
5.8 工程數量:指分包工程專案的工作量(工程量)。
5.9 擬分包工程合同額:指在擬簽訂的分包合同中籤訂的金額。
5.10 分包工程佔全部工程:指分包工程工作量佔全部工程工作量的百分比。
5.11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所報材料逐一進行稽核,主要審查內容:對取得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分包單位,審查其核準的營業範圍與擬承擔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對取得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的分包單位,審查其核準的等級和範圍(60類)與擬承擔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對取得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審查其核準的資質(13類)與擬承擔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在此基礎上,專案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認為必要時,會同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進行考查,主要核實承包單位的申報材料與實際情況是否屬實。
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審查承包單位報送分包單位有關資料,考查核實的(必要時)基礎上,提出審查意見、考查報告(必要時)附報審表後,根據審查情況,如認定該分包單位具備分包條件,則批覆“該分包單位具備分包條件,擬同意分包,請總監理工程師稽核”,如認為不具備分包條件應簡要指出不符合條件之處,並簽署“擬不同意分包,請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的意見。
5.12 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意見:總監理工程師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考查報告進行稽核,如同意專業監理工程師意見,簽署“同意(不同意)分包”;如不同意專業監理工程師意見,應簡要指明與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的不同之處,並籤認是否同意分包的意見。
5.13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程式:
1)承包單位應在工程專案開工前或擬分包的分項、分部工程開工前,填寫《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附上經其自審認可的分包單位的有關資料,報專案監理機構稽核。
2)專案監理機構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或提出進一步補充有關資料的審批工作。
3)專案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認為必要時,可會同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進行實地考察,以驗證分包單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
4)分包單位的資格符合有關規定並滿足工程需要,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予以確認。
5)分包合同簽訂後,承包單位將分包合同報專案監理機構備案。
5.14分包單位資格報審內容:
1)承包單位對部分分項、分部工程(主體結構工程除外)實行分包必須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
2)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種行業施工許可證、國外 (境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
3)分包單位的業績。
4)分包工程內容和範圍。
5)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