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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gs藍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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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葉律師
這個案件目前是雙方和解,幼兒園最後賠償加上3.2萬元,也不存在起訴幼兒園。
如光明日報發表時評文章“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如果僅僅是因為監護人的身份,就可以遊離於法律制裁之外,又如何發揮刑罰的震懾和教育作用,避免更多的類似悲劇發生呢?
我也是認可該觀點。造成孩子死亡,最悲傷,最痛苦的確實是作為孩子的父母,但是這個結果確是作為父母所造成。所以,父親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孩子死亡,不能僅僅以自責了事。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全國至少發生12起兒童被留車內事件,其中至少造成 5名孩子意外死亡,其中有9起發生在私家車內。
以下面的案件為例,因為發生學生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校車司機或老師或園長都因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而受到刑事追責!而同樣的情形,若是發生在私家車,發生在孩子的家長身上,卻基本沒有被追責。顯然,這不管是在法律適用層面,還是對於兒童來說,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而就在該起事件中,從整個案件來看,作為父親是完全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也建議應當予以刑事追責,至於因為是父母原因而可能從輕減輕處罰,則依法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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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屋手作
為什麼不追究,一條鮮活的小生命就這麼沒了,因為他愚蠢不負責任的父親,死亡第一時間不是悲傷,而是找人墊背索賠,3.2萬夠你做什麼!你給了她生命,卻無權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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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憂鬱之後精神好多了
即使四個手不停,也未想得明白,為什麼孩兒父親自顧玩手機釀造出來的事故,還賴上幼兒園責任了?
雖然幼兒園沒甚責任也給了3萬多,但這個事情的教訓值得深思。
但不管怎麼說,當然最要緊的,還是得啊認真備課,把欠缺的知識圓起來,把不懂的問題給弄瓷實了。方能以面對諸多社會問題生活世相時,能有較好的應對與剖解能力。凡事最好不要掛上邊,因為一旦掛上了邊,就有各種無形的連帶的責任埋伏著。你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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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乾坤清道夫
幼兒園按照法律何罪有之?這種因為擔心他人的無理取鬧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而妥協讓步的協商賠償。其結果會助長這類無賴的訛詐行為,對整個社會則是一味毒藥!
失女之痛本應得到同情,可是想想你們把自己的女兒生命當兒戲,又覺得你們做父母的十分可憎可恨,你們這種人根本上講就不配為人父母!再看看你們自己責任造成的女兒死亡,不去自責.不去悔罪,而去訛詐本沒有什麼責任的幼兒園,更覺得你們是太過無恥!
建議警方及時立案查處一下,是故意還是過失殺人罪(故意不是沒有可能,因為他們厭惡這個女兒而起殺心),敲詐勒索罪已經是明擺在那兒了,進一步坐實即可。
不要只等著上蒼的懲罰,要給這種人來個現世報!這樣那個無辜可憐的女孩才能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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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梁六一
◇這位父親明顯就是過失殺人呀,雖然死去的是他自己的女兒,可是因為受害人是他的女兒,這位父親就有免罪金牌嗎?
對於幼兒園,我認為也有責任,孩子的父母沒有請假,孩子上學卻不及時聯絡孩子的家人,賠償3.2萬我認為合情合理!不過對孩子的父親又有什麼懲罰呢?
這樣的案子在中國每年都有發生,曾經在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一名3歲女童被幼兒園的司機遺忘在了孩子所就讀幼兒園的麵包車內,女童在車內因窒息而死亡。
次日,幼兒園經營者兼司機陳某平、隨車老師謝某芳被湘橋分局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這一事件與這位父親的作為何其相似!為何司機和隨車老師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這位父親卻······
誰該為這位孩子的死負責?僅僅是幼兒園嗎?那生命也太不值錢了!
國外也有這樣的案例,對於監護人疏忽失職至孩子死亡,大都嚴厲懲處,都並未“網開一面”。
我覺得我們也應該立法:監護人失職致兒童傷亡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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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背叛初心
這都能和園方達成和解?我女兒五歲,有時也開車送閨女上學,這位父親,你是有多粗心?
在我的理解中,孩子沒有送到幼兒園或者學校的時候,孩子的父母是監護人應承擔起責任,送到幼兒園或學校後,學校承擔起孩子的監護責任,你沒有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還要怪幼兒園沒有盡責?
家中有上中小班的小朋友家長大多應該知道,一個班,最多三個老師(普通幼兒園)有時候季節交換很多孩子會發燒感冒,而這時候,家長給孩子請假,大多會透過微信群…有些班,30多個孩子,有一天會有十幾個孩子請假,幼兒園老師也要管來的小朋友,尤其中小班的,還有哭的不願意去上幼兒園的!所以我個人覺得,生不下娃別怪床不行,拉不下屎別怪地球引力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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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陳永珍61619
建議對監護人立法,因失職而致未成年人死亡的要負法律責任,改判刑就判刑,以此達到敎育所有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減少未成年人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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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者6098161830
能夠上幼兒園的孩子,至少3歲了吧,難道看到自己爸爸離開不會說不會叫嗎?是什麼情況導致孩子沒有發聲,是睡著了還是別的什麼原因?我在想一個家長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將自己3歲以上,能說會唱的孩子遺忘在車裡,而且長達數個小時;或者說會不會是出於某種原因故意將孩子放在車裡,之後忘記或者選擇忘記?在孩子由於自己的過失死亡之後,不是首先自責、痛苦懊悔、生不如死,卻首先想到積極去幼兒園尋找賠償,這種情況是否符合正常的人性表現呢?可能我們永遠不能知道真相是什麼,但我們知道,一個人生還沒有真正開始的孩子由於別人的“錯誤”離開了這個世界。我不知道,如果這個孩子泉下有知,會以什麼樣的心態去看待自己曾經的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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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手機使用者51553465027
首先這是一個悲劇,孩子的父親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也承受了失去孩子的痛苦。從另一個角度去看此事,如果幼兒園制度完善老師發現孩子未請假缺勤負責任的給家長打個電話,完全可以避免這個悲劇!是完全可以!!所以幼兒園罰的一點不虧!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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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使用者73692346568
我的看法是,幼兒園只有你送的時才負起責任,你不送,他知道你為什不送呢,所以沒一點責任,有事沒事找別人的責任,警察和法律要找當事人的責任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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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手機使用者5996473998
此人可以說不夠做人的標準,自已的過錯還要告別人,三萬人民幣夠他做人的嗎?那個單位敢重用此人,連自己的孩子都沒放在心上,可想而知在工作中也會事故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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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以後會生一個被整死一個的,因為他根本沒認識自己的過錯,以後會繼續犯的,只是可憐她老婆以後慢慢生著孩子,掙死孩子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