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鐵蛋
這段時間鐵蛋一直在研究區塊鏈,有一次在後廠村軟體園開會,一鏈友看著此起彼伏的軟體園大廈不禁感嘆到:在我們鏈圈來看,這些都已經是落後產能了……。鏈友的這番感嘆著實驚到了鐵蛋,一直以來,做一名優秀的軟體工程師或者一名優秀的軟體律師一直是鐵蛋的夢想,但仔細想想這位鏈友說的東西確實也值得鐵蛋去深思。鐵蛋剛接觸電腦的時候,經常做的事就是翻電腦報,看大眾軟體,下載這個軟體那個軟體,找軟體註冊碼、破解器,當然還有幫女同學修電腦裝系統,而現在呢,厚厚的電腦報在報攤上已經不好找了,大眾軟體已經停刊,鐵蛋也很少有機會幫女同學修電腦裝系統了。但這絕不是說明軟體已經不重要了、已經落後了,相反正是得益於軟體技術的發展使得普通使用者在使用電腦時變得更加容易、更加便捷。
舉個栗子,這就和汽車行業一樣,很久以前,大概鐵蛋爸爸那會兒,學開車之前還得先學會如何修汽車,因為那時汽車本身故障比較多,修理救援服務系統也不完善,一名汽車司機那時可絕對是相親市場的頭牌,而現在各種汽車輔助駕駛、各種救援保險的配套完善,直接導致了一個現象,那就是女司機越來越來越多了…...。計算機軟體的發展與此相似,現在軟體的質量水平越來越高,一個網頁、一個應用就可以具備輕量級作業系統的功能,各種B-C的軟體、小程式等根本不用安裝,就像自來水一樣,想喝水的時候開啟水龍頭,不用的時候關上就好了,這也直接導致了一個現象,就是需要修電腦裝系統的女同學越來越少了……。想到這裡鐵蛋心灰意冷地思考著最近遇到的計算機軟體法律問題。
計算機軟體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定義為:計算機程式及其相關文件。計算機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程式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式的源程式和目標程式為同一作品。文件,是指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對這個定義,鐵蛋認為有幾個方面需要拎出來重點解釋下:
1、什麼是計算機?
計算機軟體定義中的計算機包括計算機及其上位概念“具有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包括電腦、手機、平板、盒子、晶片、智慧裝置等各種具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
2、什麼是軟體?
軟體指計算機程式及其相關文件。其中,計算機程式指程式碼化指令序列(包括可被自動轉換成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相關文件也是軟體的組成部分,指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
3、什麼是計算機程式?
計算機程式指程式碼化指令序列,包括源程式和目標程式。源程式一般可以理解為我們常說的原始碼,用各種程式語言寫出來的程式碼,目標程式一般指源代程式經過編譯後生成的可以執行執行的檔案。
計算機軟體是碼農智慧的成果,一件優秀的計算機軟體不僅凝聚著碼農的心血,而且往往具備極高的經濟價值,如何保護和經營計算機軟體成為軟體所有人最關注的問題。對於計算機軟體中國《著作權法》認為其為一種作品型別,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有的觀點認為可以類比文字作品。同時,從《專利法》角度來看,計算機軟體也可能是一種技術方案,具備申請為發明專利的可能。一個有效的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方案至少應當是一個綜合了著作權和專利權、作品和技術方案的完整的解決方案。本文鐵蛋先就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法律保護做個簡單指引。
1、權利的產生及歸屬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在軟體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歸屬於作者。作者範圍包括創作作品的公民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每每想到這裡,鐵蛋就會覺得著作權真得很強大,它會自動生成,就像遊戲中的怪物一樣,也正是著作權的這種Easy模式的設定,使得著作權成為保護人類智慧成果的基石,相比智慧財產權三大權利中的另外兩種權利——專利權、商標權來說在權利的取得方式、保護客體、保護期限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適用範圍也更廣泛,但是,往往越是基礎越是普適的權利,越容易被侵犯,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案件數量也遠高於侵犯其它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數量。
2、計算機軟體作品的權利登記
作品的著作權雖然自動產生,無需任何單位授權或者許可,但是一旦發生侵權,首先必須證明權利的歸屬,而對權利歸屬的證明往往需要一個強大的具有公信力的機構來背書。因此國家版權局授權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全國計算機軟體作品著作權進行自願登記,注意這裡為權利的申請登記而非權利的申請註冊,因為著作權在申請登記之前已經產生。
我們知道計算機軟體包括計算機程式及其相關文件。而且計算機程式一般以各種檔案形式儲存在計算機中,那麼如何提交備案、提交哪些東西,這些東西將對日後發生的計算機軟體侵權維權非常重要。《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在軟體著作權登記時應提交軟體的鑑別材料。軟體的鑑別材料包括程式和文件的鑑別材料,鑑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式和任何一種文件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式和文件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式和文件。除特定情況外,程式每頁不少於50行,文件每頁不少於30行。
簡單來說,登記的時候應當至少向登記機關提交源程式程式碼60頁,文件60頁,不足60頁的全部提交。前面講過,計算機程式包括源程式和目標程式,依照《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在軟體登記時僅要求提供源程式的60頁內容,但是鐵蛋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問題,其實不是所有的軟體均存在源程式或者源程式並非作者編寫而是機器自動生成,比如一些透過視覺化編輯工具製作的軟體、PLC程式設計等等,而登記機關審查員往往對於此類軟體因沒有源程式而難予以登記。對於這類問題鐵蛋覺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對於沒有源程式的軟體不予登記,《辦法》明確說了“不足60頁的全部提交”,應該理解為如果一頁都沒有的那就不用提交了。同時,著作權登記的出發點為作品權利的證明和作品本身的提存,因此只要能反應作品內容的材料應當允許提交,如果軟體作品本身沒有源程式,那麼它的其它表現形式比如邏輯控制器分佈圖、設計文件甚至目標程式等如果可以較為完整地反應軟體的內容,那麼應當允許該類軟體的登記。
此外,因為《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沒有要求提交計算機程式的目標程式,是否在登記的時候就不需要care了呢。其實不是,在發生侵權時候,尤其是軟體侵權鑑定過程中,軟體的目標程式經常比源程式更加重要,因為目標程式容易被取證並且目標程式的執行情況就是軟體設計思想的最終表達。因此,從日後維權的角度來看,鐵蛋建議應當把目標程式執行情況以截圖的方式作為登記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登記機關儲存。
最後,提交源程式的時候應當提交哪些程式碼比較有利於日後維權呢?有的權利人總是擔心自己的核心機密因為登記而洩露,有時候會提交虛假程式碼,或者一些前端的頁面程式碼,如果是這樣的話,著作權登記並沒有起到實際的保護權利的作用。其實,對於權利人的擔心也還是有很多辦法的,非常核心的程式碼可以不提交,一般情況最好提交一些具有基礎性和框架性的程式碼,這類程式碼在軟體的全部程式碼中容易被識別,同時也有利於多個版本軟體的延續性保護。
因為計算機軟體的複雜性,對軟體侵權的分析可能會令法官感到困惑,多數情況下法院會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說明軟體之間的相似情況,因此鑑定機構對軟體異同性的分析判斷,對於侵權認定就顯得非常重要。一般擺在鑑定機構面前的鑑定材料無非是,軟體登記材料、軟體實際源程式、軟體實際目標程式。鑑定的方法除了專業上的分析研究,整體邏輯大致為:同一軟體的登記材料與軟體程式的關聯性分析,同一軟體源程式與目標程式的關聯性分析,軟體之間源程式、目標程式異同性分析等幾個部分。具體怎麼分析,由鑑定機構的鑑定專家掌握,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供諮詢和參考資料。
4、計算機軟體作品的維權措施
對於計算機軟體侵權維權,鐵蛋的唯一的建議就是要找專業的智慧財產權律師辦理。首先,軟體侵權案件一般案值較大,對企業影響也大,企業應當審慎並重視;其次,計算機軟體從版權登記、登記材料調檔、侵權行為取證、侵權內容分析等各環節均較一般案件複雜很多,需要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再次,與鑑定機構專家、技術人員溝通需要大量的專業知識,技術人員的邏輯和思考問題的方式與一般律師、法官的理解往往出入很大,將技術人員的技術思路轉換成法律人的思維,按照法律規範的要點去表達,這也非一般非專業律師所能做到,鐵蛋曾經就遇到過一個軟體單位的技術大牛來找鐵蛋幫忙寫個材料給辦案人員,鐵蛋就問你們這麼大公司怎麼不讓公司法務去寫,技術大牛訴苦道感覺只有和鐵蛋才能說得明白,其他人都不好交流。
作者/鐵蛋
這段時間鐵蛋一直在研究區塊鏈,有一次在後廠村軟體園開會,一鏈友看著此起彼伏的軟體園大廈不禁感嘆到:在我們鏈圈來看,這些都已經是落後產能了……。鏈友的這番感嘆著實驚到了鐵蛋,一直以來,做一名優秀的軟體工程師或者一名優秀的軟體律師一直是鐵蛋的夢想,但仔細想想這位鏈友說的東西確實也值得鐵蛋去深思。鐵蛋剛接觸電腦的時候,經常做的事就是翻電腦報,看大眾軟體,下載這個軟體那個軟體,找軟體註冊碼、破解器,當然還有幫女同學修電腦裝系統,而現在呢,厚厚的電腦報在報攤上已經不好找了,大眾軟體已經停刊,鐵蛋也很少有機會幫女同學修電腦裝系統了。但這絕不是說明軟體已經不重要了、已經落後了,相反正是得益於軟體技術的發展使得普通使用者在使用電腦時變得更加容易、更加便捷。
舉個栗子,這就和汽車行業一樣,很久以前,大概鐵蛋爸爸那會兒,學開車之前還得先學會如何修汽車,因為那時汽車本身故障比較多,修理救援服務系統也不完善,一名汽車司機那時可絕對是相親市場的頭牌,而現在各種汽車輔助駕駛、各種救援保險的配套完善,直接導致了一個現象,那就是女司機越來越來越多了…...。計算機軟體的發展與此相似,現在軟體的質量水平越來越高,一個網頁、一個應用就可以具備輕量級作業系統的功能,各種B-C的軟體、小程式等根本不用安裝,就像自來水一樣,想喝水的時候開啟水龍頭,不用的時候關上就好了,這也直接導致了一個現象,就是需要修電腦裝系統的女同學越來越少了……。想到這裡鐵蛋心灰意冷地思考著最近遇到的計算機軟體法律問題。
法律中的計算機軟體是什麼?計算機軟體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定義為:計算機程式及其相關文件。計算機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程式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式的源程式和目標程式為同一作品。文件,是指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對這個定義,鐵蛋認為有幾個方面需要拎出來重點解釋下:
1、什麼是計算機?
計算機軟體定義中的計算機包括計算機及其上位概念“具有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包括電腦、手機、平板、盒子、晶片、智慧裝置等各種具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
2、什麼是軟體?
軟體指計算機程式及其相關文件。其中,計算機程式指程式碼化指令序列(包括可被自動轉換成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相關文件也是軟體的組成部分,指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
3、什麼是計算機程式?
計算機程式指程式碼化指令序列,包括源程式和目標程式。源程式一般可以理解為我們常說的原始碼,用各種程式語言寫出來的程式碼,目標程式一般指源代程式經過編譯後生成的可以執行執行的檔案。
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指引計算機軟體是碼農智慧的成果,一件優秀的計算機軟體不僅凝聚著碼農的心血,而且往往具備極高的經濟價值,如何保護和經營計算機軟體成為軟體所有人最關注的問題。對於計算機軟體中國《著作權法》認為其為一種作品型別,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有的觀點認為可以類比文字作品。同時,從《專利法》角度來看,計算機軟體也可能是一種技術方案,具備申請為發明專利的可能。一個有效的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方案至少應當是一個綜合了著作權和專利權、作品和技術方案的完整的解決方案。本文鐵蛋先就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法律保護做個簡單指引。
1、權利的產生及歸屬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在軟體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歸屬於作者。作者範圍包括創作作品的公民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每每想到這裡,鐵蛋就會覺得著作權真得很強大,它會自動生成,就像遊戲中的怪物一樣,也正是著作權的這種Easy模式的設定,使得著作權成為保護人類智慧成果的基石,相比智慧財產權三大權利中的另外兩種權利——專利權、商標權來說在權利的取得方式、保護客體、保護期限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適用範圍也更廣泛,但是,往往越是基礎越是普適的權利,越容易被侵犯,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案件數量也遠高於侵犯其它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數量。
2、計算機軟體作品的權利登記
作品的著作權雖然自動產生,無需任何單位授權或者許可,但是一旦發生侵權,首先必須證明權利的歸屬,而對權利歸屬的證明往往需要一個強大的具有公信力的機構來背書。因此國家版權局授權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全國計算機軟體作品著作權進行自願登記,注意這裡為權利的申請登記而非權利的申請註冊,因為著作權在申請登記之前已經產生。
我們知道計算機軟體包括計算機程式及其相關文件。而且計算機程式一般以各種檔案形式儲存在計算機中,那麼如何提交備案、提交哪些東西,這些東西將對日後發生的計算機軟體侵權維權非常重要。《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在軟體著作權登記時應提交軟體的鑑別材料。軟體的鑑別材料包括程式和文件的鑑別材料,鑑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式和任何一種文件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式和文件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式和文件。除特定情況外,程式每頁不少於50行,文件每頁不少於30行。
簡單來說,登記的時候應當至少向登記機關提交源程式程式碼60頁,文件60頁,不足60頁的全部提交。前面講過,計算機程式包括源程式和目標程式,依照《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在軟體登記時僅要求提供源程式的60頁內容,但是鐵蛋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問題,其實不是所有的軟體均存在源程式或者源程式並非作者編寫而是機器自動生成,比如一些透過視覺化編輯工具製作的軟體、PLC程式設計等等,而登記機關審查員往往對於此類軟體因沒有源程式而難予以登記。對於這類問題鐵蛋覺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對於沒有源程式的軟體不予登記,《辦法》明確說了“不足60頁的全部提交”,應該理解為如果一頁都沒有的那就不用提交了。同時,著作權登記的出發點為作品權利的證明和作品本身的提存,因此只要能反應作品內容的材料應當允許提交,如果軟體作品本身沒有源程式,那麼它的其它表現形式比如邏輯控制器分佈圖、設計文件甚至目標程式等如果可以較為完整地反應軟體的內容,那麼應當允許該類軟體的登記。
此外,因為《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沒有要求提交計算機程式的目標程式,是否在登記的時候就不需要care了呢。其實不是,在發生侵權時候,尤其是軟體侵權鑑定過程中,軟體的目標程式經常比源程式更加重要,因為目標程式容易被取證並且目標程式的執行情況就是軟體設計思想的最終表達。因此,從日後維權的角度來看,鐵蛋建議應當把目標程式執行情況以截圖的方式作為登記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登記機關儲存。
最後,提交源程式的時候應當提交哪些程式碼比較有利於日後維權呢?有的權利人總是擔心自己的核心機密因為登記而洩露,有時候會提交虛假程式碼,或者一些前端的頁面程式碼,如果是這樣的話,著作權登記並沒有起到實際的保護權利的作用。其實,對於權利人的擔心也還是有很多辦法的,非常核心的程式碼可以不提交,一般情況最好提交一些具有基礎性和框架性的程式碼,這類程式碼在軟體的全部程式碼中容易被識別,同時也有利於多個版本軟體的延續性保護。
因為計算機軟體的複雜性,對軟體侵權的分析可能會令法官感到困惑,多數情況下法院會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說明軟體之間的相似情況,因此鑑定機構對軟體異同性的分析判斷,對於侵權認定就顯得非常重要。一般擺在鑑定機構面前的鑑定材料無非是,軟體登記材料、軟體實際源程式、軟體實際目標程式。鑑定的方法除了專業上的分析研究,整體邏輯大致為:同一軟體的登記材料與軟體程式的關聯性分析,同一軟體源程式與目標程式的關聯性分析,軟體之間源程式、目標程式異同性分析等幾個部分。具體怎麼分析,由鑑定機構的鑑定專家掌握,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供諮詢和參考資料。
4、計算機軟體作品的維權措施
對於計算機軟體侵權維權,鐵蛋的唯一的建議就是要找專業的智慧財產權律師辦理。首先,軟體侵權案件一般案值較大,對企業影響也大,企業應當審慎並重視;其次,計算機軟體從版權登記、登記材料調檔、侵權行為取證、侵權內容分析等各環節均較一般案件複雜很多,需要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再次,與鑑定機構專家、技術人員溝通需要大量的專業知識,技術人員的邏輯和思考問題的方式與一般律師、法官的理解往往出入很大,將技術人員的技術思路轉換成法律人的思維,按照法律規範的要點去表達,這也非一般非專業律師所能做到,鐵蛋曾經就遇到過一個軟體單位的技術大牛來找鐵蛋幫忙寫個材料給辦案人員,鐵蛋就問你們這麼大公司怎麼不讓公司法務去寫,技術大牛訴苦道感覺只有和鐵蛋才能說得明白,其他人都不好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