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六大機關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大會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派遣代表出席大會。大會是一個“世界議會”,開會審議世界上最緊迫的問題。每一會員國享有一個投票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制定聯合國預算等關鍵問題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他事項以簡單多數決定。近年來,大會作出特別努力,透過協商一致而不是透過正式表決作出決定。 大會在2001/2002年的會議上審議了180個不同的議題,包括全球化、艾滋病、非洲的衝突、環境保護以及加強新的民主體制等問題。大會無法迫使任何國家採取行動,但大會的建議是世界輿論的重要呼聲,代表國際社會的道德權威。 大會每年9月至12月舉行常會,必要時舉行續會或就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舉行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在大會休會期間,大會的工作由六個主要委員會、其他附屬機關和聯合國秘書處進行。 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憲章》授予安全理事會的主要責任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每當和平受到威脅,安全理事會都可隨時召開會議。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按照《憲章》的規定執行安理會的決定。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五國為常任理事國。其他10個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近年來,各會員國正在討論改變安理會成員組成的問題,致力於反映當前政治經濟現實。 安理會需要有九票贊成才能作出決定。除關於程式問題的表決外,只要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票反對(否決),安理會就無法作出決定。 安理會在審議威脅國際和平的問題時,首先探討和平解決爭端的途徑。安理會可提議解決的原則或進行調解。在發生戰鬥的情況下,安理會爭取實現停火。安理會可派遣維持和平特派團協助各方維持休戰狀態,將敵對部隊隔開。 安理會可採取措施強制執行其決定。安理會可實行經濟制裁或命令進行武器禁運。在極少數情況下,安理會授權會員國使用包括集體軍事行動在內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實施其決定。 安理會還就秘書長人選和接納聯合國新會員國問題向大會提出建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大會通盤領導下協調聯合國及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經濟和社會工作。作為討論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擬訂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經社理事會在加強國際合作促進發展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經社理事會還同非政府組織協商,使聯合國與民間社會之間保持關鍵的聯絡。 經社理事會有54個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整年都舉行會議,每年7月舉行主要會議,其中包括一次部長級特別會議,討論重大的經濟、社會和人道主義問題。 經社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定期開會,並向經社理事會彙報情況。例如,人權委員會監測世界各地尊重人權的情況。其他機構重點處理社會發展、婦女地位、預防犯罪、麻醉藥品、環境保護等問題。五個區域委員會在各自區域負責促進經濟發展和合作。 託管理事會 設立託管理事會,是為了對由七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託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採取適當步驟為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作好準備。到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都已實現自治或獨立,有的成為單獨國家,有的加入鄰近的獨立國家。最後一個實現自治的是由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帛琉,成為聯合國第一百八十五個會員國。 託管理事會現由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鑑於其工作已大致完成,託管理事會已修訂議事規則,使其能夠在需要時開會。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亦稱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由經大會和安全理事會聯合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負責對國家間爭端作出裁決。國家自願參與訴訟程式,但一國如果同意參與,就有義務遵守法院的裁決。法院還根據請求向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提供諮詢意見。 秘書處 秘書處根據大會、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機關的指示,執行聯合國實務工作和行政工作。秘書處首長是秘書長,負責提供通盤行政指導。 目前,秘書處設有幾個部和一些廳處,經常預算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約有7500人,特別經費編制的工作人員人數不相上下。工作人員來自170多個國家。工作地點包括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及日內瓦、維也納、內羅畢和其他地點的聯合國辦事處。 聯合國系統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12個稱為“專門機構”的其他獨立組織按照合作協定與聯合國保持聯絡。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也屬這類機構。這些機構是根據政府間協定設立的自治機構。這些機構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和有關領域負有廣泛的國際責任。其中一些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和萬國郵政聯盟,創立時間比聯合國更早。 此外,聯合國一些辦事處、計劃署和基金,例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階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計劃署)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負責改進世界各地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這些機構向大會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
聯合國六大機關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大會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派遣代表出席大會。大會是一個“世界議會”,開會審議世界上最緊迫的問題。每一會員國享有一個投票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制定聯合國預算等關鍵問題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他事項以簡單多數決定。近年來,大會作出特別努力,透過協商一致而不是透過正式表決作出決定。 大會在2001/2002年的會議上審議了180個不同的議題,包括全球化、艾滋病、非洲的衝突、環境保護以及加強新的民主體制等問題。大會無法迫使任何國家採取行動,但大會的建議是世界輿論的重要呼聲,代表國際社會的道德權威。 大會每年9月至12月舉行常會,必要時舉行續會或就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舉行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在大會休會期間,大會的工作由六個主要委員會、其他附屬機關和聯合國秘書處進行。 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憲章》授予安全理事會的主要責任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每當和平受到威脅,安全理事會都可隨時召開會議。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按照《憲章》的規定執行安理會的決定。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五國為常任理事國。其他10個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近年來,各會員國正在討論改變安理會成員組成的問題,致力於反映當前政治經濟現實。 安理會需要有九票贊成才能作出決定。除關於程式問題的表決外,只要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票反對(否決),安理會就無法作出決定。 安理會在審議威脅國際和平的問題時,首先探討和平解決爭端的途徑。安理會可提議解決的原則或進行調解。在發生戰鬥的情況下,安理會爭取實現停火。安理會可派遣維持和平特派團協助各方維持休戰狀態,將敵對部隊隔開。 安理會可採取措施強制執行其決定。安理會可實行經濟制裁或命令進行武器禁運。在極少數情況下,安理會授權會員國使用包括集體軍事行動在內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實施其決定。 安理會還就秘書長人選和接納聯合國新會員國問題向大會提出建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大會通盤領導下協調聯合國及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經濟和社會工作。作為討論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擬訂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經社理事會在加強國際合作促進發展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經社理事會還同非政府組織協商,使聯合國與民間社會之間保持關鍵的聯絡。 經社理事會有54個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整年都舉行會議,每年7月舉行主要會議,其中包括一次部長級特別會議,討論重大的經濟、社會和人道主義問題。 經社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定期開會,並向經社理事會彙報情況。例如,人權委員會監測世界各地尊重人權的情況。其他機構重點處理社會發展、婦女地位、預防犯罪、麻醉藥品、環境保護等問題。五個區域委員會在各自區域負責促進經濟發展和合作。 託管理事會 設立託管理事會,是為了對由七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託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採取適當步驟為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作好準備。到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都已實現自治或獨立,有的成為單獨國家,有的加入鄰近的獨立國家。最後一個實現自治的是由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帛琉,成為聯合國第一百八十五個會員國。 託管理事會現由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鑑於其工作已大致完成,託管理事會已修訂議事規則,使其能夠在需要時開會。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亦稱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由經大會和安全理事會聯合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負責對國家間爭端作出裁決。國家自願參與訴訟程式,但一國如果同意參與,就有義務遵守法院的裁決。法院還根據請求向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提供諮詢意見。 秘書處 秘書處根據大會、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機關的指示,執行聯合國實務工作和行政工作。秘書處首長是秘書長,負責提供通盤行政指導。 目前,秘書處設有幾個部和一些廳處,經常預算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約有7500人,特別經費編制的工作人員人數不相上下。工作人員來自170多個國家。工作地點包括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及日內瓦、維也納、內羅畢和其他地點的聯合國辦事處。 聯合國系統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12個稱為“專門機構”的其他獨立組織按照合作協定與聯合國保持聯絡。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也屬這類機構。這些機構是根據政府間協定設立的自治機構。這些機構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和有關領域負有廣泛的國際責任。其中一些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和萬國郵政聯盟,創立時間比聯合國更早。 此外,聯合國一些辦事處、計劃署和基金,例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階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計劃署)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負責改進世界各地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這些機構向大會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