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
社會治理的概念對於大多數學者來說並不陌生,雖然不是新出現的一個名詞,但是在黨的重要文獻中提出這是第一次,而第一個公開提出社會治理概念的國家領導人是胡錦濤。2012年7月23日,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提出,要“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說,從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以來,社會管理這一概念和術語已經深入人心,它比社會治理更常見、更常用,我們在官方語言中也經常看到使用的是社會管理。所以,這裡有必要首先回顧一下社會管理的概念。
1.社會管理的基本內涵
社會管理是人類必不可少的一項管理活動,至今對於它的內涵和外延都還沒有達成共識,但關於社會管理的根本目的則基本形成了統一認識,即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障社會成員安居樂業。它的基本任務包括規範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黨的十八提出,“要圍繞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可見,社會管理的主體是多元的,號召多方參與,但是,我們也不難看出,社會管理更多強調的是黨委和政府的主導作用,側重於政府對社會的管理和領導,如前所述,《決定》中唯一提出社會管理是在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分論內容中,因此,社會管理基本還是延續傳統的治理模式,是自上而下進行的,政府具有壟斷和包攬管理一切事務的表象,這顯然與社會治理的內涵是不同的。
2.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
所謂社會治理,就是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群以及個人等諸行為者,透過平等的合作型夥伴關係,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規範和管理,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陳家剛,2012)。另有觀點認為,立足於一定社會基礎之上的社會管理和社會自治共同構成了社會治理,社會治理包括自上而下的管理,又包括自下而上的自治(殷昭舉,2011)。可見,社會治理的主體強調多元,除了政府的管理,更加關注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群以及個人的社會自治,而且社會治理理念強調要在多元行為主體之間形成密切的、平等的合作網路關係,而不是由任何一個單一主體壟斷規範和管理,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各主體之間的合作過程,國家和政府以及各種社會組織、私人部門和公民共承擔著社會治理的責任。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因此,我認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我們黨又一次改造、改革和改變傳統治理方式的深刻認識;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並不矛盾,它們是相互統一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但社會治理的內涵更加豐富和系統,它所倡導的理念和價值觀更加符合多變的、多元的客觀現實;這種話語體系也更加與國際接軌,所以,我更贊同使用社會治理來表述中國正在進行的社會管理和社會建設。套用習總書記的一句話,“改革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又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得以深化”,我認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也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又必將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得以深化。
(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意義
《決定》指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1.有利於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是深化社會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踐發展永無止境,解放思想永無止境,改革開放永無止境。面對國內國際的新形勢新環境,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必須進一步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2.有利於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國目前仍處於並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中依然存在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也必然面臨著一系列矛盾和挑戰,這些都極大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為了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必須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3.有利於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社會治理強調多元治理的模式,強調社會各方面的責任,包含企業、個人等,即除了政府,市場和社會都具有重要功能和作用,都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確立了這樣的價值取向,必將增加社會的和諧因素,調動社會上一切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各個系統的相互合作,激發社會的發展活力。
4. 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有序。社會治理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障社會成員安居樂業。保證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人民才會樂業,社會才能發展,才能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這一切都有賴於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的建立和創新。
(一)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
社會治理的概念對於大多數學者來說並不陌生,雖然不是新出現的一個名詞,但是在黨的重要文獻中提出這是第一次,而第一個公開提出社會治理概念的國家領導人是胡錦濤。2012年7月23日,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提出,要“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說,從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以來,社會管理這一概念和術語已經深入人心,它比社會治理更常見、更常用,我們在官方語言中也經常看到使用的是社會管理。所以,這裡有必要首先回顧一下社會管理的概念。
1.社會管理的基本內涵
社會管理是人類必不可少的一項管理活動,至今對於它的內涵和外延都還沒有達成共識,但關於社會管理的根本目的則基本形成了統一認識,即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障社會成員安居樂業。它的基本任務包括規範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黨的十八提出,“要圍繞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可見,社會管理的主體是多元的,號召多方參與,但是,我們也不難看出,社會管理更多強調的是黨委和政府的主導作用,側重於政府對社會的管理和領導,如前所述,《決定》中唯一提出社會管理是在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分論內容中,因此,社會管理基本還是延續傳統的治理模式,是自上而下進行的,政府具有壟斷和包攬管理一切事務的表象,這顯然與社會治理的內涵是不同的。
2.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
所謂社會治理,就是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群以及個人等諸行為者,透過平等的合作型夥伴關係,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規範和管理,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陳家剛,2012)。另有觀點認為,立足於一定社會基礎之上的社會管理和社會自治共同構成了社會治理,社會治理包括自上而下的管理,又包括自下而上的自治(殷昭舉,2011)。可見,社會治理的主體強調多元,除了政府的管理,更加關注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群以及個人的社會自治,而且社會治理理念強調要在多元行為主體之間形成密切的、平等的合作網路關係,而不是由任何一個單一主體壟斷規範和管理,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各主體之間的合作過程,國家和政府以及各種社會組織、私人部門和公民共承擔著社會治理的責任。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因此,我認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我們黨又一次改造、改革和改變傳統治理方式的深刻認識;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並不矛盾,它們是相互統一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但社會治理的內涵更加豐富和系統,它所倡導的理念和價值觀更加符合多變的、多元的客觀現實;這種話語體系也更加與國際接軌,所以,我更贊同使用社會治理來表述中國正在進行的社會管理和社會建設。套用習總書記的一句話,“改革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又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得以深化”,我認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也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又必將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得以深化。
(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意義
《決定》指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1.有利於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是深化社會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踐發展永無止境,解放思想永無止境,改革開放永無止境。面對國內國際的新形勢新環境,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必須進一步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2.有利於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國目前仍處於並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中依然存在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也必然面臨著一系列矛盾和挑戰,這些都極大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為了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必須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3.有利於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社會治理強調多元治理的模式,強調社會各方面的責任,包含企業、個人等,即除了政府,市場和社會都具有重要功能和作用,都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確立了這樣的價值取向,必將增加社會的和諧因素,調動社會上一切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各個系統的相互合作,激發社會的發展活力。
4. 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有序。社會治理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障社會成員安居樂業。保證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人民才會樂業,社會才能發展,才能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這一切都有賴於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的建立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