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如果是特意隱瞞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保費在兩年內的,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如果超過兩年這個可以打官司,保險公司要理賠,因為保險裡有一個不可抗辯因素法院一般會支援投保者。
所謂兩年不可抗辯,指的是《保險法》第16條中的一款明文規定:
(1)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應當賠償保險金。
(2)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而且不需要退還保費,
(3 )如果投保人因過失未如實告知,不承擔賠償但是應當退還保費。
(“故意不如實告知”,“過失未如實告知”,對於保司來說,是非常難以舉證的,所以絕大多數都被判賠了。)
這意味著什麼?
比如小A患有某病,像是三級高血壓,本來不能買這份保險的。
但只要保險公司兩年內沒提出過這事情,沒解除合同。那麼兩年後,小A得了合同裡的重疾,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了。
兩年不可抗辯,就是這麼不講道理。
為什麼法律條文要這麼設定呢?這條法條起源於英國,其背景在於勞苦的普羅大眾,通常受教育水平較低,看不懂或不理解保險條款,在設立兩年不可抗辯以後,一方面對保司的行為起到約束作用,另一方面則保護弱勢群體,緩解社會矛盾。
2、兩年不可抗辯到底有什麼用?
這麼“不講道理”的條款,
實際上,就是為了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對消費者進行保護。
在現實情況中,
銷售人員出於銷售目的鼓動消費者隱瞞健康告知,
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稀裡糊塗買了一份保險的情況非常普遍。
而有了兩年不可抗辯的保護,兩年以後,消費者只要得了約定的疾病,保司又拿不出證據消費者是有意隱瞞告知的,
那麼就必須賠。
接下來,我們不妨來看一下“兩年不可抗辯”的一些司法實踐:
案例A:
2016年4月14日,程女士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險, 等待期為180天,
2018年5月12日,程女士被診斷系統性紅斑狼瘡,屬於重疾範疇,
2018年5月25日,程女士按保險公司要求郵寄相關理賠資料,
2018年5月29日,保險公司照常扣除保費,
2018年6月13日,保險公司通知拒賠但退還保費,
理由為: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經法院審理,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原因有二:
1) 合同成立已超過兩年,保險公司無權解除合同,
2) 合同約定的重疾包括所確診疾病,保險公司應給予賠付。
案例B:
2017年2月18日,趙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險,等待期為90天,
2017年7月24日,趙先生確診甲狀腺乳頭狀癌,並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
2017年12月5日,保險公司通知拒賠解約,並不退還保費。
“投保時未告知我公司被保險人投保前體檢、診療、住院接受診斷或治療情況。”
這個如果是特意隱瞞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保費在兩年內的,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如果超過兩年這個可以打官司,保險公司要理賠,因為保險裡有一個不可抗辯因素法院一般會支援投保者。
所謂兩年不可抗辯,指的是《保險法》第16條中的一款明文規定:
(1)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應當賠償保險金。
(2)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而且不需要退還保費,
(3 )如果投保人因過失未如實告知,不承擔賠償但是應當退還保費。
(“故意不如實告知”,“過失未如實告知”,對於保司來說,是非常難以舉證的,所以絕大多數都被判賠了。)
這意味著什麼?
比如小A患有某病,像是三級高血壓,本來不能買這份保險的。
但只要保險公司兩年內沒提出過這事情,沒解除合同。那麼兩年後,小A得了合同裡的重疾,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了。
兩年不可抗辯,就是這麼不講道理。
為什麼法律條文要這麼設定呢?這條法條起源於英國,其背景在於勞苦的普羅大眾,通常受教育水平較低,看不懂或不理解保險條款,在設立兩年不可抗辯以後,一方面對保司的行為起到約束作用,另一方面則保護弱勢群體,緩解社會矛盾。
2、兩年不可抗辯到底有什麼用?
這麼“不講道理”的條款,
實際上,就是為了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對消費者進行保護。
在現實情況中,
銷售人員出於銷售目的鼓動消費者隱瞞健康告知,
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稀裡糊塗買了一份保險的情況非常普遍。
而有了兩年不可抗辯的保護,兩年以後,消費者只要得了約定的疾病,保司又拿不出證據消費者是有意隱瞞告知的,
那麼就必須賠。
接下來,我們不妨來看一下“兩年不可抗辯”的一些司法實踐:
案例A:
2016年4月14日,程女士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險, 等待期為180天,
2018年5月12日,程女士被診斷系統性紅斑狼瘡,屬於重疾範疇,
2018年5月25日,程女士按保險公司要求郵寄相關理賠資料,
2018年5月29日,保險公司照常扣除保費,
2018年6月13日,保險公司通知拒賠但退還保費,
理由為: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經法院審理,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原因有二:
1) 合同成立已超過兩年,保險公司無權解除合同,
2) 合同約定的重疾包括所確診疾病,保險公司應給予賠付。
案例B:
2017年2月18日,趙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險,等待期為90天,
2017年7月24日,趙先生確診甲狀腺乳頭狀癌,並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
2017年12月5日,保險公司通知拒賠解約,並不退還保費。
理由為:
“投保時未告知我公司被保險人投保前體檢、診療、住院接受診斷或治療情況。”
經法院審理,保險公司被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