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這個提問也是埋有地雷的。
題主沒有說明為什麼會被停水停電,也沒有說明是誰停的水、停的電。
要說誰給的權力,當然是多數業主給的權力啦!當然,還有就是供電公司、供水公司有權力,更是義務。
與本小區為例說明吧。
兩年以前,本小區的用電戶頭一直在開發商名上,為此,小區業主一直享受不了階梯電價。經過業委會的努力,前年11月,供電公司對本小區業主用電實行抄表到戶,業主電價下降了三分之一。這一工作完成後,開發商也不再代繳電費了(包括公共用電),這樣,小區公用用電(主要包括電梯用電、二次加壓供水用電以及公共照明用電),本小區的公共電費為每戶每月30元。沒有人代繳電費後,就由物管代收公共電費後移交業委會,業委會每月向供電公司交費。
到這裡,應該明白了吧,就是說:供電公司是不會到年底才收公共用電電費的,是按月收取的。那麼,如果業主不按期交清公共用電,沒有交電費的這部分人,難道供電公司是會單獨向他們收取嗎?顯然是不可能。但是逾期後,供電公司是要收取違約金的,並且是按日計收。那麼問題來了,供電公司收違約金(滯納金)難道只會計算欠著那部分嗎?一個月的公共電費,供電公司會分幾次收嗎?顯然是不可能的。老老實實足額交清費用的業主,難道也要承擔供電公司的違約金嗎?顯然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欠費者是佔有了交費業主購買的服務,並且而會讓老實交費的背上違約而產生的費用。
為此,本小區業委會決定:不按時足額交清公共電費的業主,自然沒有權利用水啦,因為用水是需要二次加壓用電的。公共電費都不交清,哪裡來的電送水到你家呢?
為此,業委會要求物管:對未交清下一年度公共用電的業主,不分任何理由,只要到1月1日,就必須對其採取停水措施。如果物管不停水,則由業委會對物管進行處罰。此辦法透過業主表決後,得到了絕大部分業主的支援。這就是業主賦於業委會權力,同時也是業委會督促處罰物管的權力。
它的依據就是:難道因為少數人不交公共電費而讓供電公司對全小區停電嗎?
這個是業委會督促物管停水的例子。
再舉一個供水公司停水的例子。
這是一個高知識結構人員居住的微型小區(高校教職工)。
因為供水管網老化,一直沒有改造,小區跑冒漏滴的水較多,就按比例分攤到所有業主身上。但有人就是不交水費。小區業委會提出籌資(該小區沒有公共維修資金)改造管網,也被一些人阻撓而擱置(一些大學老師堅決認為不應該自己出錢改造)。還有些人則是將房子出租了。
於是,在供水公司連續幾個月在小區張貼了欠費者名單及欠費金額後,這些高知識結構的小區水費繳納還不到一半。於是供水公司在警告了半個月後,對小區採取了停水措施。這下,按時交水費的老師們炸鍋了,因為該小區沒有入戶水閥,不能單獨對欠水費者停水。而出租房子的一些人仍是不為所動(當然,後期還是透過籌資對管網進行了改造,而且是由學校對欠費老師發出了警告後)。
因此,要看是為什麼被停水停電的。
最基本的一條真理:使用了就得付費。
當然,在某些方面,在現行的規矩下,也不可能做到絕對的公平。
比如本小區的公共照明、電梯用電等,不可能分清哪家的人少,那個月的公共電費就少收一點的。
再說停電吧。
比如本小區業委會對物管的要求是:一律不允許向違規施工者提供施工條件。比如說違規裝修的,就停止供水、供電等施工條件。
感覺這個提問也是埋有地雷的。
題主沒有說明為什麼會被停水停電,也沒有說明是誰停的水、停的電。
要說誰給的權力,當然是多數業主給的權力啦!當然,還有就是供電公司、供水公司有權力,更是義務。
與本小區為例說明吧。
兩年以前,本小區的用電戶頭一直在開發商名上,為此,小區業主一直享受不了階梯電價。經過業委會的努力,前年11月,供電公司對本小區業主用電實行抄表到戶,業主電價下降了三分之一。這一工作完成後,開發商也不再代繳電費了(包括公共用電),這樣,小區公用用電(主要包括電梯用電、二次加壓供水用電以及公共照明用電),本小區的公共電費為每戶每月30元。沒有人代繳電費後,就由物管代收公共電費後移交業委會,業委會每月向供電公司交費。
到這裡,應該明白了吧,就是說:供電公司是不會到年底才收公共用電電費的,是按月收取的。那麼,如果業主不按期交清公共用電,沒有交電費的這部分人,難道供電公司是會單獨向他們收取嗎?顯然是不可能。但是逾期後,供電公司是要收取違約金的,並且是按日計收。那麼問題來了,供電公司收違約金(滯納金)難道只會計算欠著那部分嗎?一個月的公共電費,供電公司會分幾次收嗎?顯然是不可能的。老老實實足額交清費用的業主,難道也要承擔供電公司的違約金嗎?顯然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欠費者是佔有了交費業主購買的服務,並且而會讓老實交費的背上違約而產生的費用。
為此,本小區業委會決定:不按時足額交清公共電費的業主,自然沒有權利用水啦,因為用水是需要二次加壓用電的。公共電費都不交清,哪裡來的電送水到你家呢?
為此,業委會要求物管:對未交清下一年度公共用電的業主,不分任何理由,只要到1月1日,就必須對其採取停水措施。如果物管不停水,則由業委會對物管進行處罰。此辦法透過業主表決後,得到了絕大部分業主的支援。這就是業主賦於業委會權力,同時也是業委會督促處罰物管的權力。
它的依據就是:難道因為少數人不交公共電費而讓供電公司對全小區停電嗎?
這個是業委會督促物管停水的例子。
再舉一個供水公司停水的例子。
這是一個高知識結構人員居住的微型小區(高校教職工)。
因為供水管網老化,一直沒有改造,小區跑冒漏滴的水較多,就按比例分攤到所有業主身上。但有人就是不交水費。小區業委會提出籌資(該小區沒有公共維修資金)改造管網,也被一些人阻撓而擱置(一些大學老師堅決認為不應該自己出錢改造)。還有些人則是將房子出租了。
於是,在供水公司連續幾個月在小區張貼了欠費者名單及欠費金額後,這些高知識結構的小區水費繳納還不到一半。於是供水公司在警告了半個月後,對小區採取了停水措施。這下,按時交水費的老師們炸鍋了,因為該小區沒有入戶水閥,不能單獨對欠水費者停水。而出租房子的一些人仍是不為所動(當然,後期還是透過籌資對管網進行了改造,而且是由學校對欠費老師發出了警告後)。
因此,要看是為什麼被停水停電的。
最基本的一條真理:使用了就得付費。
當然,在某些方面,在現行的規矩下,也不可能做到絕對的公平。
比如本小區的公共照明、電梯用電等,不可能分清哪家的人少,那個月的公共電費就少收一點的。
再說停電吧。
比如本小區業委會對物管的要求是:一律不允許向違規施工者提供施工條件。比如說違規裝修的,就停止供水、供電等施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