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林悟道《韓非子-備內》第二十二章 民與冤
紅林悟道《韓非子-備內》上一章中韓非子揭示了封建社會自古犯法為逆成大奸者,從來就是權貴重臣。韓非子考察了上古傳言與魯國史書《春秋》,再結合現實得出了以上結論。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只因人性千年不變,還有一點沒變的就是延續了幾千年的社會結構,統治與被統治的結構沒有改變,或是領導與被領導的結構沒有變。不知道這種社會結構是人類社會先天本有的,還是發展必然要過的階段。此種結構不變,韓非子的結論就會發生,這是結構性弊端,沒法根治,唯一的辦法就是純粹的依法治國,但這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人是事物的主體,如果人變成純粹的依法者,那是否意味著人類進化到了更高的一個境界。
從人類學會用石器到機器,再到AI,要麼我們給自己立規立法,要麼給機器立規,未來還要給AI立規,立規的目的是讓被規者服從,這還是回到了“統治與被統治、領導與被領導”的套路上,似乎這是一個無法解開的結。這個結歸根結底是人性決定的,而人性是先天具有的,是無法改變的,人性讓“人”成為人,而失去人性那“人”就不是人了,不是人還談什麼所謂的人類文明與科技呢。韓非子是法家集大成者,是先賢,先賢首先要做的就是承認“統治與被統治、領導與被領導”的社會結構,世界三大宗教的教義和其本身也是這樣的結構,這是必然。群體特性,就必然產生這種結構。承認現狀,努力改進。
在韓非子得出“犯法為逆成大奸者,從來就是權貴重臣”的結論後,繼而揭示出自古封建社會百姓受苦的原因。韓非子的推斷是“然而法令之所以備,刑罰之所以誅,常於卑賦,是以其民絕望,無所告訴。”意思是然而這樣一來,法令要防備的,刑罰要懲辦的,通常是地位低賤的人,因此百姓感到絕望,無處可去申訴冤屈。這是執法大臣行“釜鬵(xín)”之行,破壞律法之為的嚴重後果。
按照韓非子依法治國的安排,國家律法首治君主,再治朝臣,後治地吏,則國泰民安。照此安排,百姓應該是國家律法的受益者,現在卻成了受害者,原因就是執法大臣執法犯法,知法犯法,君主不能治,朝臣治不了,地吏不想治,百姓自然成了“律法”要防備的,刑罰要懲辦的物件。在這種嚴酷的環境裡,百姓自然是有冤無處伸,感到絕望。這是國家治理最為失敗的地方,“依法治國”的結果背離了初衷,其惡果是幾何級的。如果依法治國給百姓的好處是一,那麼背離依法治國給百姓造成的惡果就是十。
律法,本是廟堂之品,用以治國安民。中國社會自古有很強的族群特性與民族特質,有些地方重族規輕國法,族長的權威大於鄉長的。再加之韓非子所說的執法大臣行“釜鬵(xín)”之行和犯法為逆成大奸者從來就是權貴重臣,國家律法延伸到個體百姓,其權威性與保護力弱化很多,可見依法治國的落實有多難。
【然而法令之所以備,刑罰之所以誅,常於卑賦,是以其民絕望,無所告訴。】
在企業管理中,公司制度同樣是首管老闆,再管高層,最後管中層,制度落實管到位了,公司發展員工積極。
紅林悟道《韓非子-備內》第二十二章 民與冤
紅林悟道《韓非子-備內》上一章中韓非子揭示了封建社會自古犯法為逆成大奸者,從來就是權貴重臣。韓非子考察了上古傳言與魯國史書《春秋》,再結合現實得出了以上結論。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只因人性千年不變,還有一點沒變的就是延續了幾千年的社會結構,統治與被統治的結構沒有改變,或是領導與被領導的結構沒有變。不知道這種社會結構是人類社會先天本有的,還是發展必然要過的階段。此種結構不變,韓非子的結論就會發生,這是結構性弊端,沒法根治,唯一的辦法就是純粹的依法治國,但這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人是事物的主體,如果人變成純粹的依法者,那是否意味著人類進化到了更高的一個境界。
從人類學會用石器到機器,再到AI,要麼我們給自己立規立法,要麼給機器立規,未來還要給AI立規,立規的目的是讓被規者服從,這還是回到了“統治與被統治、領導與被領導”的套路上,似乎這是一個無法解開的結。這個結歸根結底是人性決定的,而人性是先天具有的,是無法改變的,人性讓“人”成為人,而失去人性那“人”就不是人了,不是人還談什麼所謂的人類文明與科技呢。韓非子是法家集大成者,是先賢,先賢首先要做的就是承認“統治與被統治、領導與被領導”的社會結構,世界三大宗教的教義和其本身也是這樣的結構,這是必然。群體特性,就必然產生這種結構。承認現狀,努力改進。
在韓非子得出“犯法為逆成大奸者,從來就是權貴重臣”的結論後,繼而揭示出自古封建社會百姓受苦的原因。韓非子的推斷是“然而法令之所以備,刑罰之所以誅,常於卑賦,是以其民絕望,無所告訴。”意思是然而這樣一來,法令要防備的,刑罰要懲辦的,通常是地位低賤的人,因此百姓感到絕望,無處可去申訴冤屈。這是執法大臣行“釜鬵(xín)”之行,破壞律法之為的嚴重後果。
按照韓非子依法治國的安排,國家律法首治君主,再治朝臣,後治地吏,則國泰民安。照此安排,百姓應該是國家律法的受益者,現在卻成了受害者,原因就是執法大臣執法犯法,知法犯法,君主不能治,朝臣治不了,地吏不想治,百姓自然成了“律法”要防備的,刑罰要懲辦的物件。在這種嚴酷的環境裡,百姓自然是有冤無處伸,感到絕望。這是國家治理最為失敗的地方,“依法治國”的結果背離了初衷,其惡果是幾何級的。如果依法治國給百姓的好處是一,那麼背離依法治國給百姓造成的惡果就是十。
律法,本是廟堂之品,用以治國安民。中國社會自古有很強的族群特性與民族特質,有些地方重族規輕國法,族長的權威大於鄉長的。再加之韓非子所說的執法大臣行“釜鬵(xín)”之行和犯法為逆成大奸者從來就是權貴重臣,國家律法延伸到個體百姓,其權威性與保護力弱化很多,可見依法治國的落實有多難。
【然而法令之所以備,刑罰之所以誅,常於卑賦,是以其民絕望,無所告訴。】
在企業管理中,公司制度同樣是首管老闆,再管高層,最後管中層,制度落實管到位了,公司發展員工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