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林悟道《韓非子-備內》第十九章 水與火
紅林悟道《韓非子-備內》上一章中韓非子講了輕徭役的好處。自古百姓受苦受難除了戰爭,就是過重的徭役與賦稅。應該說徭役與賦稅是隨著國家的形成而產生的,也是隨著生產力的不斷髮展而產生。原始社會,沒有徭役與賦稅,是因為沒有階級之分,還處在“抱團取暖”的食物採集階段,只有集體勞作才能確保生存下去。隨著培育知識的進步與農耕工具的完善,人類進入了食物培育階段,這種進步極大的解放了生產力,生活資料得到了有效保障。隨之社會關係也發生了變化,由集體勞作進入了氏族部落社會,開始出現族長與族員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同時社會分工更加明確與具體化。也許,從這時開始徭役的初形就有了,再後來國家產生了,社會關係徹底走入統治與被統治的封建時期,君主成為社會資源的佔有與分配者,百姓成為勞動者,商業活動越來越頻繁,賦稅也就產生了,服役與交稅成為被統治階級的必要義務。直到現在,不管是什麼制度的國家,雖說徭役沒有了,但賦稅成為每個國家通行法則。賦稅率,看似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其本質是一個政治問題,關乎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安定和諧、百姓安居樂業的問題。
韓非子的主張是要輕徭役,原因很簡單“徭役少則民安,民安則下無重權,下無重權則權勢滅,權勢滅則德在上矣。”徭役少百姓就安,百姓安權臣就會權失勢滅,天下恩德就歸於君主一人。韓非子的法家思想還是有“民為貴”的基因,這是所有先賢的賢明之處。
今天,韓非子借我們日常生活中“水滅火”的原理,來說明一個社會現實問題,就是為什麼法律在,還會有罪惡。這是個涉及諸多方面的問題,很複雜但也很簡單,因為法律與罪惡之間夾著“人”,而人本身是一個複雜體,人為的因素讓看似簡單的問題複雜了。韓非子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來說明這個問題“今夫水之勝火亦明矣,然而釜鬵(xín)間之,水煎沸竭盡其上,而火得熾盛焚其下,水失其所以勝者矣。”意思是現在看來,水能滅火的道理也夠明白的了,然而用鍋子把水和火隔開,水在上面沸騰以致燒乾,而火在下面卻燒得非常旺盛,這是因為水失去了滅火的條件。
只因一口“鍋”就是水能滅火的真理失去了價值,如果水是國家律法,而火就是罪惡,假如沒有鍋的存要,那麼水一定是能滅火,而這口“鍋”就是人為因素。讓我們矛盾的是人是事物的主體,法律我們可以說是先在存在的,只不過人類將其發現並規範文字化,但執行法律的是人,而且只能是人,這就讓“人為”因素很容易成為那口隔開火與水的“鍋”。
一物降一物或是一物利一物是有條件的,最佳的條件就是一物直接面對一物,沒有中間傳遞者或是阻隔者。就像水滅火一樣,讓水直接面對火,火是一定能滅的。讓律法直接面前罪惡,罪惡就能消滅;讓優惠政策直接面對受助者,受助者就能自強起來,可惜,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原因還是人是事物的主體,我們不能脫離人來完成這些事。也許,未來AI能解決這些問題,可到時人還是人嗎?
【今夫水之勝火亦明矣,然而釜鬵(xín)間之,水煎沸竭盡其上,而火得熾盛焚其下,水失其所以勝者矣。】
在公司管理中,讓制度直接面對員工,不設中間地帶或是中轉站,這是最好的管理,也能產生最大效益。作為銷售公司,讓促銷費用直接面對經銷商或消費者,讓其發揮最大效應。制度與流程是為了保障這種“直接”的,絕不是那口“鍋”。
紅林悟道《韓非子-備內》第十九章 水與火
紅林悟道《韓非子-備內》上一章中韓非子講了輕徭役的好處。自古百姓受苦受難除了戰爭,就是過重的徭役與賦稅。應該說徭役與賦稅是隨著國家的形成而產生的,也是隨著生產力的不斷髮展而產生。原始社會,沒有徭役與賦稅,是因為沒有階級之分,還處在“抱團取暖”的食物採集階段,只有集體勞作才能確保生存下去。隨著培育知識的進步與農耕工具的完善,人類進入了食物培育階段,這種進步極大的解放了生產力,生活資料得到了有效保障。隨之社會關係也發生了變化,由集體勞作進入了氏族部落社會,開始出現族長與族員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同時社會分工更加明確與具體化。也許,從這時開始徭役的初形就有了,再後來國家產生了,社會關係徹底走入統治與被統治的封建時期,君主成為社會資源的佔有與分配者,百姓成為勞動者,商業活動越來越頻繁,賦稅也就產生了,服役與交稅成為被統治階級的必要義務。直到現在,不管是什麼制度的國家,雖說徭役沒有了,但賦稅成為每個國家通行法則。賦稅率,看似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其本質是一個政治問題,關乎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安定和諧、百姓安居樂業的問題。
韓非子的主張是要輕徭役,原因很簡單“徭役少則民安,民安則下無重權,下無重權則權勢滅,權勢滅則德在上矣。”徭役少百姓就安,百姓安權臣就會權失勢滅,天下恩德就歸於君主一人。韓非子的法家思想還是有“民為貴”的基因,這是所有先賢的賢明之處。
今天,韓非子借我們日常生活中“水滅火”的原理,來說明一個社會現實問題,就是為什麼法律在,還會有罪惡。這是個涉及諸多方面的問題,很複雜但也很簡單,因為法律與罪惡之間夾著“人”,而人本身是一個複雜體,人為的因素讓看似簡單的問題複雜了。韓非子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來說明這個問題“今夫水之勝火亦明矣,然而釜鬵(xín)間之,水煎沸竭盡其上,而火得熾盛焚其下,水失其所以勝者矣。”意思是現在看來,水能滅火的道理也夠明白的了,然而用鍋子把水和火隔開,水在上面沸騰以致燒乾,而火在下面卻燒得非常旺盛,這是因為水失去了滅火的條件。
只因一口“鍋”就是水能滅火的真理失去了價值,如果水是國家律法,而火就是罪惡,假如沒有鍋的存要,那麼水一定是能滅火,而這口“鍋”就是人為因素。讓我們矛盾的是人是事物的主體,法律我們可以說是先在存在的,只不過人類將其發現並規範文字化,但執行法律的是人,而且只能是人,這就讓“人為”因素很容易成為那口隔開火與水的“鍋”。
一物降一物或是一物利一物是有條件的,最佳的條件就是一物直接面對一物,沒有中間傳遞者或是阻隔者。就像水滅火一樣,讓水直接面對火,火是一定能滅的。讓律法直接面前罪惡,罪惡就能消滅;讓優惠政策直接面對受助者,受助者就能自強起來,可惜,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原因還是人是事物的主體,我們不能脫離人來完成這些事。也許,未來AI能解決這些問題,可到時人還是人嗎?
【今夫水之勝火亦明矣,然而釜鬵(xín)間之,水煎沸竭盡其上,而火得熾盛焚其下,水失其所以勝者矣。】
在公司管理中,讓制度直接面對員工,不設中間地帶或是中轉站,這是最好的管理,也能產生最大效益。作為銷售公司,讓促銷費用直接面對經銷商或消費者,讓其發揮最大效應。制度與流程是為了保障這種“直接”的,絕不是那口“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