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車輛拆解廠手續
第十條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要求的儲存場地、拆解場地以及拆解裝置;(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四)有相應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專業技術人員;(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棄物儲存設施和處理方案。設立回收拆解企業,還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第十一條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材料並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二、所需材料
(一)所在地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二)申請報告。
(三)股東會決議,應載明擬設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等內容。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由檔案所在單位或社群證明)及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包括銀行詢證函覆印件、進賬單影印件等銀行出具的出資證明,每頁需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出具驗資證明日期距申請材料報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日期在3個月以內。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規則(包括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制度、報廢汽車回收制度、報廢汽車拆解制度、報廢汽車拆解廢金屬銷售制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銷售及管理制度)等。
(八)經營場地面積不低於10000㎡,其中作業場地(包括儲存和拆解場地) 面積不低於6000㎡;並提供經營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承租或者撥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九)主要拆解裝置清單(附購買或租賃證明)。
(十)消防設施清單,應由縣級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原件。
(十一)當地公安部門、工商部門出具的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的證明原件。
(十二)當地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環境登記表》證明原件。
(十三)當地公安部門提供本地汽車擁有量,年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能力不少 於500輛的證明原件。
(十四)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應提供從業人員情況,包括崗前培訓及專業資格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十五)管理現代化裝置設施。用於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檔案和資料庫,記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後零部件、材料和廢棄物的流向、自動化辦公、實時監控錄影等裝置設施。
(十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場地要求(具體詳見審批表)
正規的報廢汽車解體中心,具有在中央、地方各企事業單位、個人及部隊退役各種報廢汽車的資格,並負責相關的辦理汽車報廢手續和汽車報廢高額補貼申辦,汽車指標申領。這個廠不僅投資要求高,技術要求也高,不是每個人都能辦成的。
一、開車輛拆解廠手續
第十條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要求的儲存場地、拆解場地以及拆解裝置;(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四)有相應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專業技術人員;(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棄物儲存設施和處理方案。設立回收拆解企業,還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第十一條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材料並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二、所需材料
(一)所在地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二)申請報告。
(三)股東會決議,應載明擬設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等內容。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由檔案所在單位或社群證明)及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包括銀行詢證函覆印件、進賬單影印件等銀行出具的出資證明,每頁需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出具驗資證明日期距申請材料報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日期在3個月以內。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規則(包括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制度、報廢汽車回收制度、報廢汽車拆解制度、報廢汽車拆解廢金屬銷售制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銷售及管理制度)等。
(八)經營場地面積不低於10000㎡,其中作業場地(包括儲存和拆解場地) 面積不低於6000㎡;並提供經營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承租或者撥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九)主要拆解裝置清單(附購買或租賃證明)。
(十)消防設施清單,應由縣級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原件。
(十一)當地公安部門、工商部門出具的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的證明原件。
(十二)當地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環境登記表》證明原件。
(十三)當地公安部門提供本地汽車擁有量,年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能力不少 於500輛的證明原件。
(十四)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應提供從業人員情況,包括崗前培訓及專業資格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十五)管理現代化裝置設施。用於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檔案和資料庫,記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後零部件、材料和廢棄物的流向、自動化辦公、實時監控錄影等裝置設施。
(十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場地要求(具體詳見審批表)
正規的報廢汽車解體中心,具有在中央、地方各企事業單位、個人及部隊退役各種報廢汽車的資格,並負責相關的辦理汽車報廢手續和汽車報廢高額補貼申辦,汽車指標申領。這個廠不僅投資要求高,技術要求也高,不是每個人都能辦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