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倒賣柴油罪量刑標準:
並非所有非法經營成品油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非法經營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柴油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3條2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只有汽油,沒有其他成品油。因此,汽油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經營汽油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 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該辦法對成品油的解釋是:“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中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量刑:
①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②《全華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所經營物品是否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如果是柴油就不會構成犯罪。
非法經營、倒賣柴油罪量刑標準:
並非所有非法經營成品油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非法經營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柴油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3條2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只有汽油,沒有其他成品油。因此,汽油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經營汽油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 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該辦法對成品油的解釋是:“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中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量刑:
①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②《全華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所經營物品是否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如果是柴油就不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