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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山城林波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使用者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三包責任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準要求;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三包時間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釋出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拓展資料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對不是因使用者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腳踏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影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錶、摩托車。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

    隨著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4種產品加入,截至目前,中國共有22種產品被納入“三包”範疇。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1986年4月,國務院釋出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華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透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即所謂“三包”。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中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中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範“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出後,有些部門還陸續釋出了一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 的範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後果。如:1995年釋出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等條款,即屬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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