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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望未來234076

    在法律裡,被傳喚人既可能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被傳喚人與傳喚人是相對應的概念。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當事人是被傳喚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司法機關是傳喚人,是依法履行職能。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透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絡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 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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