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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05593740380

    中國法律下存在“危險品”、“危險物品”、“危險化學品”、“化學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貨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危險廢物”、“電子廢物”等多個概念(以下統稱為“危險品”)。廣義來說,並不存在統一的“危險品”的定義。生產環節主要監管“危險化學品”,儲存環節主要監管“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環節主要監管“危險貨物”,處置環節則主要監管“危險廢物”。各環節均有不同的危險品名錄管理。

    在儲存環節,“危險物品”,根據《安全生產法》,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其中,“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貨物”可參照《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2012)

    “易燃易爆物品”,並沒有準確的定義,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我們理解,是指閃點小於60℃的液體和易燃固體。“放射性物品”在此不予討論。

    以下表1列舉了與“儲存”、“處置”危險品相關的監管部門、職能,及其適用的危險品名錄:

    需要提示的是,“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貨物”、“危險廢物”中的產品有交叉,但沒有必然因果關係(比如,香水是“危險貨物”但不是“危險化學品”)。判定某產品是否屬於危險品時,必須結合其所在的環節,比照相應名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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