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素和三個常規條件:
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四個要素是:
1、事故必須是發生在道路上的。
2、事故必須是因違章行為造成的。
3、事故必須要有損害後果。
4、當事人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三個常規條件是:
1、當事人各方中至少有一方使用車輛,如果各方都是行人而發生的事故,則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
2、至少有一方車輛是在運動中,如果行人自己撞在停止的車輛上,則不認為是交通事故。
3、必須具有交通性質,非交通性質造成的事故,如軍事演習、體育競賽等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均不屬道路交通事故。
重新定義: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定義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與現行的定義相比,新定義有了明顯變化:交通事故不僅是由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現在常見的飛石或落物砸傷汽車等“意外”,5月1日後也屬於交通事故。但是要注意:本項規定不包括鐵路道口火車與車輛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的處理。可以“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這意味著,一些交通事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透過公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素和三個常規條件:
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四個要素是:
1、事故必須是發生在道路上的。
2、事故必須是因違章行為造成的。
3、事故必須要有損害後果。
4、當事人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三個常規條件是:
1、當事人各方中至少有一方使用車輛,如果各方都是行人而發生的事故,則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
2、至少有一方車輛是在運動中,如果行人自己撞在停止的車輛上,則不認為是交通事故。
3、必須具有交通性質,非交通性質造成的事故,如軍事演習、體育競賽等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均不屬道路交通事故。
重新定義: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定義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與現行的定義相比,新定義有了明顯變化:交通事故不僅是由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現在常見的飛石或落物砸傷汽車等“意外”,5月1日後也屬於交通事故。但是要注意:本項規定不包括鐵路道口火車與車輛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的處理。可以“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這意味著,一些交通事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透過公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