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訊號分為:指揮燈訊號、人行橫道燈訊號、交通指揮棒訊號和手勢訊號。 (2)交通訊號的作用 1)指揮燈訊號: ①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車輛須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②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可以通行。 ③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車輛應停在停車線外。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④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⑤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2)車道燈訊號: 車道燈訊號是指綠色箭頭和紅色叉形燈;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准許車輛通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禁止車輛通行。 3)人行橫道燈訊號: 人行橫道燈訊號包括:綠燈亮、綠燈閃爍和紅燈亮。 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4)交通指揮棒訊號: 交通警察持棒發出停止訊號時,不準車輛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直行訊號時,准許車輛直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左轉彎訊號時,准許左轉彎車輛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5)指揮手續訊號: 指揮手勢訊號分為直行、左轉彎和停止訊號。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訊號、交通標誌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1)交通訊號分為:指揮燈訊號、人行橫道燈訊號、交通指揮棒訊號和手勢訊號。 (2)交通訊號的作用 1)指揮燈訊號: ①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車輛須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②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可以通行。 ③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車輛應停在停車線外。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④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⑤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2)車道燈訊號: 車道燈訊號是指綠色箭頭和紅色叉形燈;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准許車輛通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禁止車輛通行。 3)人行橫道燈訊號: 人行橫道燈訊號包括:綠燈亮、綠燈閃爍和紅燈亮。 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4)交通指揮棒訊號: 交通警察持棒發出停止訊號時,不準車輛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直行訊號時,准許車輛直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左轉彎訊號時,准許左轉彎車輛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5)指揮手續訊號: 指揮手勢訊號分為直行、左轉彎和停止訊號。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訊號、交通標誌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