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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叫我小龍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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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音悅心靈魂
麵粉能帶上飛機,麵粉不是禁帶物品。
乘坐飛機禁止隨身攜帶和託運的物品包括:
一、危險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包括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和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別,但在航空運輸中具有危險性的物質和物品。具體包括:
(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二)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
(三)遇溼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四)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製品;
(五)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璐、發泡劑;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猛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鋁、過醋酸、雙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八)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二、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菸器、鎂棒(打火石);
(三)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四)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五)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包裝簡陋且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易腐物品;
(七)包裝、形狀、重量、體積或性質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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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上可以帶麵粉。
麵粉能帶上飛機,麵粉不是禁帶物品。
乘坐飛機禁止隨身攜帶和託運的物品包括:
一、危險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包括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和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別,但在航空運輸中具有危險性的物質和物品。具體包括:
(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二)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
(三)遇溼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四)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製品;
(五)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璐、發泡劑;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猛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鋁、過醋酸、雙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八)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二、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菸器、鎂棒(打火石);
(三)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四)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五)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包裝簡陋且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易腐物品;
(七)包裝、形狀、重量、體積或性質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擴充套件資料:《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國內航班旅客應當核查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客票和登機牌。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居民和臺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等;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對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憑其學生證、戶口簿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放行。
第二十二條 對核查無誤的旅客,應在其登機牌上加蓋驗訖章。
第二十三條 對旅客實施安檢時,安檢人員應當引導旅客逐個透過安全門。
第二十六條 旅客的托執行李和非托執行李都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儀器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時應當開箱(包)檢查,必要時也可以隨時抽查。
開箱(包)檢查時,可疑物品的託運人或者攜帶者應當在場。
第二十七條 旅客申明所攜物品不宜接受公開檢查的,安檢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場合檢查。
第二十八條 空運的貨物應當經過安全檢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時,或者採取民航總局認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空運的急救物品、鮮活貨物、航空快件等有時限的貨物,應當及時進行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