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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無需特別做分錄,只需將本年稅後淨利直接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就可以了。轉入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餘額就是未彌補的虧損。如果轉入後,該科目為貸方餘額,則為彌補虧損後的留存收益。所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指在會計處理上,如果上年的淨利潤為負(或以前各年的淨利潤總和為負),本年的稅後淨利潤要首先彌補掉這部分虧損,才能作為可供分配的淨利潤,來計提公積金、公益金或者分紅。擴充套件資料一、虧損的界定如果當年按會計準則計算的本年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二、虧損彌補的新舊稅法處理新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新法對投資收益的免稅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免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第八十三條規定》,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舊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稅總局下發的(國稅法)檔案則規定,新申報表在納稅調整時先不將投資收益還原,待納稅調整彌補虧損後,再加上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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