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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94586541258

    古代的升、鬥、斛都是容量單位,即所謂“量制”。(我們今天還叫“度量衡”,那麼什麼是“度量衡”呢?長度單位,就是“度”,容積單位,就是“量”,重量單位,就是“衡”)。

    所以,升、鬥、斛都和“斤”無法進行換算。

    而“石”這個單位是特殊的,它即是容積單位(量),同時也是重量單位(衡)。這個倒可以說一說。

    “石”這個單位,最初時肯定是重量單位,《說文》解釋說:“䄷,百二十斤也。”《漢書·律曆志》也說:“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所以,在最初的時候,石是重量單位,一石就是一百二十斤,這是沒有一點問題的。

    但就在同時,漢朝人又把石當做容積單位,劉向《說苑》中說“十鬥為一石”,《史記·滑稽列傳》中記述淳于髡的話,說“臣飲一斗亦醉,飲一石亦醉”,這都是把“石”作為容積單位在使用,而且一石等於十鬥。

    但是,大家注意到了嗎?在解釋“石”為重量單位的時候,我們引用的資料是字典(《說文》),是國家制度說明(《漢書·律曆志》),而解釋“石”為容量單位的時候,我們引用的是文人的日常著作,是大家平時口語中說的話。

    這表明了什麼?——這就說明,“石”這個單位,當重量單位使用時,是國家制度規定的,是正式的。當容積單位使用時,是民間約定俗成的,是非正式的。

    所以,從漢朝(或許更早時間)開始,“石”這個單位就一直是這個情況,從國家正式規定來說,是重量單位。但在民間非正式場合,它又可以作為容積單位使用。

    這個情況一直到宋朝才得到改變。宋代將“石”這個單位正式確定為容積單位,從這時開始,“石”就同時擁有了兩個身份:重量單位“石”,容積單位“石”。

    2. 講清楚了“石”的問題,下面咱們來說說容積單位升、鬥、斛、石之間的關係。

    2.1 宋代以前,1鬥=10升,1斛=10鬥。而我們前面說了,劉向《說苑》中說“十鬥為一石”,所以,1斛=1石。換言之,此時,所謂“石”不過是斛的別稱而已。

    2.2 宋代以後,朝廷正式把“石”列為容積單位,並規定1石=10鬥,那麼這樣一來,單位“石”和“斛”就重複了,怎麼辦呢?於是 宋朝政府又重新調整了“斛”的大小,規定1斛=5鬥。於是這樣一來,宋代以後這幾個容量單位的關係就變成了:1鬥=10升,1斛=5鬥,1石=2斛。

    3. 下面咱們再來說說升、鬥、斛、石這幾個單位和現代單位之間的關係。

    首先要明白一點,古代的單位一個時期和一個時期是不同的,一直在變化,所以只能分時期來看。

    3.1 秦朝

    1升=200毫升,1鬥=2000毫升,1斛=1石(容積單位)=20公升

    1石(重量單位)=30360克 (1秦斤=253克)

    3.2 西漢

    1升=200毫升,1鬥=2000毫升,1斛=1石(容積單位)=20公升

    1石(重量單位)=30000克 (西漢1斤=250克)

    3.3 東漢

    1升=200毫升,1鬥=2000毫升,1斛=1石(容積單位)=20公升

    1石(重量單位)=26640克 (東漢1斤=222克)

    3.3 隋唐

    1升=600毫升,1鬥=6000毫升,1斛=1石(容積單位)=60公升

    1石(重量單位)=79320克(唐代1斤=661克)

    3.4 宋代

    1升=702毫升,1鬥=7020毫升,1斛=35.1公升,1石(容積單位)=70.2公升

    1石(重量單位)=79320克(宋代1斤=661克)

    3.5 元代

    1升=1002.9毫升,1鬥=10029毫升,1斛=50.145公升,1石(容積單位)=100.29公升

    1石(重量單位)=73200克(元代1斤=610克)

    3.6 明清

    1升=1035毫升,1鬥=10350毫升,1斛=51.75公升,1石(容積單位)=103.5公升

    1石(重量單位)=71616克(明清1斤=596.8克)

    (以上數值,全部採用《中國科學技術史·度量衡卷》考訂數值)

    3.7 民國

    1929年,國民政府頒佈《度量衡法》,對度量衡制度進行了改革,在容積單位中,取消了斛,同時將“石”的兩個單位分開,容積單位繼續使用“石”,而重量單位改成“擔”,同時規定:1市升=1公升,1市斤=1/2公斤,1市尺=1/3公尺(米)。那麼就有:

    1升=1公升,1鬥=10公升,1石=100公升

    1擔=100斤=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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