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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gegrp27145

    出納負責做收付款憑證,憑證後需要貼附原始憑證,並登記銀行存款和庫存現金日記賬,一般月末要將會計憑證交付給會計,原始憑證是隨會計記賬憑證貼上在一起轉交給會計的,不會單獨保管原始憑證。一般是出納做過的記賬憑證經過有關人員的稽核通過後就交給會計人員了。現金出納員完成自己的記賬使命後,就將憑證轉移給下一道記賬人員,就對這個問題狹義來講現金出納員不保管憑證。現金出納員將已經登記後的收款憑證、付款憑證以及銀行單價後的收款、付款憑證按照時序轉交給記賬員(如果單位沒有記賬員就由現金出納員代管);記賬員也是按照時序將現金出納員給的原始憑證歸類編制記賬憑證,同時登記涉及的有關明細賬;記賬員將已經登記後的記賬憑證隨時轉交給主管會計,主管會計將已經接收的記賬憑證編制彙總憑證登記總賬,然後將所有憑證依次裝訂成冊,月末或季末或年末主管會計按照相關賬簿的登記的數字編制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資金流量表、收益表等)。擴充套件資料:基本要求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2、必須以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3、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4、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範。相關要求同原始憑證。5、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6、記賬憑證上,必須有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的簽名或蓋章。對於發生的收款和付款業務必須堅持先稽核後辦理的原則,出納人員要在有關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上籤章,以明確經濟責任。對已辦妥的收款憑證或付款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出納要當即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以避免重收重付或漏收漏付發生。7、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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