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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dazhu1

    關於電子記賬的稅收政策,應首先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賬簿。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採用訂本式“的要求建立相關賬簿。

      會計政策應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列印。發生收款和付款業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印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的規定定期列印總賬和明細賬。

      印花稅政策,《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薄,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薄,或者專門設定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薄。   其他賬薄,是指除上述賬薄以外的賬薄,包括日記賬薄和各明細分類賬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對透過計算機輸出列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依照法規規定按件貼花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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