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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入門周霞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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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雙胎孕媽來了
可以讓43名客戶個承擔100元或100塊。至於萬這個單位可由造錢司,造錢廠進行解決。因為一個字下來它也是有誤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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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畢律師
不管銀行章真假,只要是在銀行辦理的,或者雖然不是在銀行辦理但是由銀行工作人員指定地點辦理,客戶對銀行工作人員有充足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是職務行為,形成表見代理,所發生的法律後果都應該由銀行承擔。否則讓普通民眾長一副火眼金睛識別哪些是銀行裡的妖魔鬼怪哪些是聖人神仙是過於苛刻也是萬難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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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拙言33
首先要弄清楚什麼叫“飛單”。
投資者辦理金融業務,找業務人員,投資者以為業務人員給自己辦理了相關業務,而實際上該業務人員,並沒有給投資者辦理,或者是辦理了非本機構的業務。這種行為對於機構來說就是“飛單”!
本案例中,43名客戶,在華夏銀行購買5000萬銀行理財,成了“飛單”!這5000萬,被銀行人員轉移到自己的口袋裡。該銀行人員的行為明顯構成了詐騙!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金額巨大,已經有構成犯罪的嫌疑!
其次,事情發生了責任誰來負?銀行有責任嗎?
這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需要舉證。
如果是在銀行物理範圍內辦理的,銀行必然有責任。
如果在銀行以外的空間,還要具體分析,該銀行業務人員是在職還是離職?或者投資者當然以為 他是銀行人員等情況,均涉及到銀行的責任問題!
投資者只管報案就好了!剩下的交給司法機關。
最後,也是我要強調的是,作為我們普通人,該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從而避免損失。至於銀行等機構他們自己如何處理,是他們自己的事,如果經常發生或此事處理不當的話,誰還能信任?說咱們普通人的,不要被一時的高收益吸引而衝昏頭腦。
1、要有基本的理財常識等金融知識。
若要購買理財,到銀行現場去諮詢、購買,或者到官網、手機銀行上購買,凡事留下憑證。
2、記住理財產品的資訊。
記住理財產品的編號,可用到中國理財網上進行查詢,如果有就是真的,反之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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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張小帥說理財
先了解一下事情緣由:
申屾於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在擔任華夏銀行北京分行公主墳支行個人客戶經理期間,私自向投資人邵某、丁某等人代銷非本單位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幫助被告人陳某、張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透過蒲黃榆危房改造專案募集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5000餘萬元,給43名投資人造成鉅額經濟損失。2015年12月19日,申屾被抓獲歸案,部分贓款已退賠。西城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申屾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申某退賠本案投資人的經濟損失。
儘管責任人申屾已經受到處罰,但“資不抵債”投資人同時向華夏銀行提出索賠。
對此,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辯稱,申屾推薦、銷售“資億基金”為個人私售行為,非履行職務行為,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並未對投資人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亦不存在管理缺位,無管理過錯,投資人是否存在損失及損失數額尚無法確定,且投資人自身存在過錯,即使存在損失也與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無因果關係。不同意投資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同意一審原判,即華夏銀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重要資訊,就是飛單這個事情到底有什麼情況。飛單是產品銷售人員或者機構銷售非本人許可權或者機構代理或發行的金融產品的行為。
第一就是客戶基於對銀行從業人員本身的信任,由其推薦的產品,但已告知客戶該產品非銀行銷售,而客戶也對產品本身進行了解後投資
第二就是客戶基於對銀行和從業人員的信任,相信該產品為銀行銷售或者銷售人員謊稱該產品為銀行銷售,對產品本身加以增信,以減少銷售難度等
第三就是銷售人員本身為了減少銷售難度,使用私刻公章或者濫用銀行公章及其他印鑑等行為完成銷售,這本身除飛單外還構成欺詐。
那麼第一種情況,其實是買者自負的行為,但是由於銷售主體的認定有問題,但是這主要還是銷售者的個人行為,但如果涉及不特定人群(非合格投資者)或者資質不符(未具備基金、證券、保險等從業資格,或資格非登記主體),承諾保本保息等形式,則飛單者個人還應該承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問題,同時承擔職業道德等責任。但銀行由於在事件中未發揮主體作用一般責任認定不會被支援。
第二種情況,其實銀行人員已經構成表見代理,也就是客戶以為為銀行行為的,而客戶本身是善意第三人,沒有能力或者不具備知情的條件,則銀行由於監管不善和制度執行不到位,通常會被定為表見代理管理責任,會承擔一部分責任。
第三種情況連同上一條,如果事情發生在銀行網點、辦公區等容易讓客戶產生該產品就是銀行銷售,且還有類似銀行的書面保證等,客戶不具備知情條件的情況,銀行承擔責任,而實施的主體自然人甚至需要承擔更為嚴重的詐騙責任。
這裡的要點包括銷售人的知情、故意隱瞞或者欺騙,購買人的知情、故意還是善意的問題。
而在法律階段更多的需要取證問題,這些資訊很多取證困難,例如監控影片總是更新覆蓋,書面的證據證明更加容易得到,但是通常不會被保留,很少有飛單者惡意出具該證明,人證和其他證明有顯得薄弱等問題,更多的可以採取影片等方式證明,才能繼續維護自己的權利。
希望可以幫到你們,不過還是建議購買理財多瞭解,多問,然後去正規金融機構包括具備銷售資質的獨立機構,自己對產品多詢問,而不是純粹的基於某人的信任。另外任何一家機構的產品都會有查詢渠道,可以自行查詢,而不是隻憑一個收據或者回單等,會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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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財來不會晚
明明買的是華夏銀行理財產品,高達11%的年化回報率,到兌付日期激動不已,可是遲遲見不到錢,找上門才發現出大問題了,被銀行告知所買理財產品並非華夏銀行發售的,屬於理財經理個人行為,理財經理透過兜售幾個房改專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000萬元。
這事就要追溯到當時銷售場景了,肯定存在諸多漏洞,只是投資人並沒有察覺。或許察覺到異樣,由於放鬆警惕或被高息吸引,才最終上套。回顧當時銷售情況,理財經理應該是上門銷售的,他在上門前肯定會進行客戶篩選,選擇他平時接觸過的客戶中哪些好說話、相信自己並且家境富裕,選擇好物件之後,開始準備一系列套路的話來引導投資人上當。
這年頭想騙一個陌生人比較困難了,資訊飛速傳播,一個上當受騙的訊息半天就傳開了。熟人行騙成功率高,其實業務上往來,客戶願意信任理財經理,大部分理財經理都會為客戶著想,難免有極個別心懷鬼胎的人出來作祟,這下好了,認認真真做事的人又要被懷疑一陣子了。
線下買銀行大額理財,一定要在網點購買,切勿聽信高息誘惑。銀行理財銷售會有錄音錄影的要求,就是為了防止出現糾紛。理財合同一定要看清,是否跟自己購買的產品一致,正常理財產品收益率也就5%左右。
華夏銀行在此次飛單承擔了20%賠償責任判決依據主要是銀行能夠預見有客戶經理私售理財產品行為,但未能透過有效的管理措施避免這一行為出現。客戶貪高息上當,應了那句話“你看重他的高息,他看重你的本金”,銀行管理漏洞也受到相應處罰,支援法院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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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本新視角
一般出現這樣的情況,真正與銀行有直接關係的可能性不大,依我的經驗分析如下:
1.這種飛單的情況,應該不是銀行所為。銀行發售理財產品,一般都會與投資者簽訂相關投資合同,具體可見合同蓋章等資訊。往往投資者容易上當的是,在銀行營業廳會有所謂的打著銀行發售穩定收益性的理財產品的名義,忽悠投資者進行購買。而投資者容易上當的原因是這些發售理財產品的人員是變相“掛靠”在某一銀行的營業廳,讓投資者很容易相信其就是銀行的理財產品,從而放低了警惕性。更讓你想不到的是,兜售這些理財產品的往往透過銀行內部人員來協助完成。我的一朋友在幾年前就是上過這種當。當時在建設銀行一營業廳,自稱是建行的一名工作人員給我朋友介紹說一款建行理財產品在售,每年收益率不低於6%,每年投1萬元,連續投5年即可。我朋友自己一算,5年下來收益起碼有好幾千呢,又見是銀行營業廳的工作人員推薦的,就爽快的買了。結果,5年過去了,對方卻稱投資有虧損,建議再多等一年。我朋友一看情況不妙,割肉斬倉出來了,幸虧本金損失不大。
2.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一定不會許諾投資收益率的,更不會貿然進行高風險投資理財產品的發售。從本案例來看,43名客戶涉及5000萬資金,且飛單了,可見本金可能都沒有收回來的希望。類似這種高風險理財,銀行一般不會輕易發售,即便要發售,在投資者購買之前,一般會進行風險提示,像這個案例,很有可能就沒有有效的進行風險提示和說明。因此,一旦飛單,投資者可能將血本無歸。
總之,任何理財產品在決定購買之前,一定要多瞭解一下產品,以及該產品的投資風險。貿然進行高風險投資,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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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劉子漁漁
銀行業需要加強監管,華夏銀行出現問題不是個例,幾年前我去建設銀行存款,櫃檯辦理時,裡面的工作人員就給我推薦理財,我剛剛詢問了幾句,他就開始叫過來大廳的一個自稱經理的人,要給我做詳細的理財計劃,因為我的錢還有其他用途,就拒絕選擇理財,這就意味著我們儲戶在銀行裡面也面臨連環騙局,你們說銀行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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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互金直通車
事情的經過大致是這樣的:2013年9月至2014年期間,支行客戶經理申某把43名客戶的理財資金,大約5000萬元,“飛單”辦理其他單位的理財業務,結果出現專案逾期後被判定為非法集資專案。
銀行認為:使用者投資的理財專案,不是本公司的產品,該專案理財收益率在11-13%之間,並非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該業務和銀行無關,客戶經理申某已經離職,銀行不該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客戶投資時應該瞭解投資的相關資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銀行不承擔責任。但是二審認為:銀行風控不到位,對申某沒有盡到監督責任,因此判決銀行承擔20%的責任。這種責任判定到底對不對?客戶既然是到公主墳支行辦理業務,就是衝著銀行去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客戶經理的行為代表的是銀行,因此銀行的責任應該超過20%。試想,如果沒有這個銀行,客戶不會去辦理業務,如果銀行能夠制止客戶經理“飛單”,使用者也不會產生損失。
從客戶責任看:11-13%的投資肯定對應著較高的風險,客戶既然選擇投資,就應該事先了解產品風險,否則非法集資、龐氏騙局都會變成只賺不賠的買賣了。從銀行的責任看:無論銀行是否知情,銀行管理失職是肯定的,而且5000萬的資金,43名客戶,幾年的投資週期,銀行如果說完全不知情,肯定說不過去。
所以,我認為銀行責任是在先的,其次才是客戶自己的責任。因此損失的資金銀行和客戶各承擔50%是比較合理的,銀行和客戶可以就損失再向申某和非法集資單位進行索賠,至於是否能賠得起那就另當別論了。
回覆列表
一般而言,銀行對於飛單是管理很嚴格的,一般發現的話,基本不是嚴重警告或者開除。
該客戶經理多次在銀行的營業場所內,營銷非華夏銀行的理財產品,銀行方面是有一定責任的。現在看到的二審結果是,銀行承擔20%的責任。
事實上,我認為這件事情最應該負責任的是那家非法集資的公司,其次是客戶經理的責任大一些,接下來是銀行監管責任,最後客戶也是有一定責任的。
但是作為客戶,也是無辜的,因為客戶信任銀行,也信任客戶經理,這才給了客戶經理可乘之機。
現在損失已經造成了,客戶經理承擔的是違規銷售的責任,最終錢的去向不是在他那裡,應該也賠不出來5000萬那麼多。
對於我們老百姓而言,今後要做到不要輕信任何人,養成簽約前仔細看合同的習慣,看到產品高收益要多問為什麼?因為高收益往往與高風險捆綁在一起,更何況還有可能碰到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