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執業行為,保障國家與公眾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各方合法權益,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法人在執業活動中均應遵循以下執業行為準則:
第一條 要執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條 接受工程造價諮詢行業自律組織業務指導,自覺遵守本行業的規定和各項制度,積極參加本行業組織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按照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服務範圍開展業務,只承擔能夠勝任的工作。
第四條 要具有獨立執業的能力和工作條件,竭誠為客戶服務,以高質量的諮詢成果和優良服務,獲得客戶的信任和好評。
第五條 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開展業務,認真履行合同,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靠質量、靠信譽參加市場競爭,杜絕無序和惡性競爭;不得利用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經濟組織的特殊關係搞業務壟斷。
第七條 要“以人為本”,鼓勵員工更新知識,掌握先進的技術手段和業務知識,採取有效措施組織、督促員工接受繼續教育。
第八條 不得在解決經濟糾紛的鑑證諮詢業務中分別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委託。
第九條 不得阻撓委託人委託其他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參與諮詢服務;共同提供服務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之間應分工明確,密切協作,不得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和名譽。
第十條 有義務保守客戶的技術和商務秘密,客戶事先允許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了規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執業行為,保障國家與公眾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各方合法權益,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法人在執業活動中均應遵循以下執業行為準則:
第一條 要執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條 接受工程造價諮詢行業自律組織業務指導,自覺遵守本行業的規定和各項制度,積極參加本行業組織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按照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服務範圍開展業務,只承擔能夠勝任的工作。
第四條 要具有獨立執業的能力和工作條件,竭誠為客戶服務,以高質量的諮詢成果和優良服務,獲得客戶的信任和好評。
第五條 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開展業務,認真履行合同,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靠質量、靠信譽參加市場競爭,杜絕無序和惡性競爭;不得利用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經濟組織的特殊關係搞業務壟斷。
第七條 要“以人為本”,鼓勵員工更新知識,掌握先進的技術手段和業務知識,採取有效措施組織、督促員工接受繼續教育。
第八條 不得在解決經濟糾紛的鑑證諮詢業務中分別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委託。
第九條 不得阻撓委託人委託其他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參與諮詢服務;共同提供服務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之間應分工明確,密切協作,不得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和名譽。
第十條 有義務保守客戶的技術和商務秘密,客戶事先允許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